換領本國駕照 - 公路總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應備證件: ·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

· 持有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並取得經 ... EN 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English 進階搜尋 本局資訊 監理服務 運輸服務 公路工程 新聞及公告 意見回饋 檔案下載 ::: 首頁» 監理服務 » 駕照 » 國外(際)駕照 » 換領本國駕照 ::: - 中 + 友善列印 換領本國駕照 應備證件: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

持有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並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者,得於入境之翌日起辦理。

本人最近兩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護照正本及影本。

正式有效期限內之外國駕照正本及影本(須申請驗證)。

經體檢合格之汽(機)車駕駛執照申請書。

出入境證明。

規費: 駕駛執照規費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駕駛執照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地區人民並應經筆試合格後,方得換領我國駕照。

香港或澳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

依據交通部函示規定,持有互惠國政府所發有效之機車駕駛執照換發我國機車駕駛執照之處理原則為:「若其持有之駕駛執照核發國對機車未依排氣量或馬力數分級,則同意依前開規則規定得以換領我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如同時檢具大型重型機車32小時以上但未滿43小時之駕駛訓練證明者,得換領有限制駕駛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但如同時檢具大型重型機車43小時以上之駕駛訓練證明者,得換領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 常見問答 外籍旅客可以承租小客車嗎?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之規定,租車人自行駕車者應領有有效之本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故外籍旅客只要領有國際駕照者均可承租並駕駛小客車。

如果在補助期間報名後,當次沒考上的話,可以領取補助嗎? 只要是在補助期間(110/1/1-110/11/30)內至駕訓班申請參加補助計畫,並在110年11月30日前考取駕照的民眾,都可以申請補助。

其他國家也有以類似的認知功能測驗來管理高齡駕駛人的駕照嗎? 有的,日本人口老化快速而嚴重,2014年老人肇事比例提高到20.4%,且超過65歲以上的駕駛更佔了1/5。

為降低老人駕車風險,日本自2009年6月1日起即實施75歲以上駕駛人換照須接受講習預備檢查,即為認知功能測驗。

持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如何換領普通汽車駕駛執照? (一)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正反面(影)本1份。

2.原領之職業駕駛執照。

3.本人最近兩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4.「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

(二)辦理程序: 1.「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

2.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逾審註銷換領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免辦理體檢。

3.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已超過審驗日期尚未逾1年者,不需檢附體檢表,於繳納違規罰鍰後換領普通駕照。

4.連同應備文件,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服務台抽取號碼單等候叫號。

(三)規費:新臺幣200元。

(四)注意事項: 1.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逾期審驗1年以上,而被註銷駕駛執照者,得憑其職業駕駛經歷換領同級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

2.職業換普通於應審日前可免辦審驗即予換照,超過指定審驗日期尚未逾1年者,若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規定之延審理由,罰鍰新臺幣300元免辦補審驗,於繳納違規罰鍰後可換領普通駕照。

實施日期後才滿75歲(民國31年7月1日(含)以後出生)的駕駛人,需要來換照嗎? 要,收到通知單後,請於78歲前依規定完成首次換照即可;但尚未完成換照前,若有違規記點或吊扣駕照處分者,請於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換照。

相關檔案 小型車職業駕照延齡至70歲懶人包 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新制情境表 國際駕駛執照翻譯表 放寬小型車職業駕照至70歲說帖 維護單位:監理組駕駛人管理科(2500)瀏覽:134,950更新:110-10-1819:10 ::: 國外(際)駕照 申領國際駕照 換領本國駕照 主要國家駕照互惠情形 主要國家駕照互惠情形一覽表 臺日駕照互惠 青年國外度假打工交通安全宣導專區 展開 本局資訊 監理服務 運輸服務 公路工程 新聞及公告 意見回饋 檔案下載 公路總局致力於省道公路工程、公路運輸管理及公路監理業務,簡政便民。

業務範圍分為公路工程、公路運輸、公路監理三大類別,提供民眾便利且安全的服務。

公路家族 監理機關 臺北市區監理所 臺北區監理所 新竹區監理所 臺中區監理所 嘉義區監理所 高雄市區監理所 高雄區監理所 工程機關 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 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訓練機關 公路人員訓練所 中部訓練中心 南部訓練中心 聯絡我們 地址: 108234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總機: (02)2307-0123(代表號) 服務專線: 0800-231-035 上班時間: 08:30-17:30 政策規範 隱私權政策‧ 資通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個人資料保護 瀏覽人數: 205,849,729 更新日期:110年12月13日 隱私權政策‧ 資通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個人資料保護 瀏覽人數: 205,849,729 更新日期:110年12月13日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