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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檢察. 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44年6月3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411號令修正公布 ... 民國110年11月29日星期一08時11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中央歷史法規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檢察 名  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44年6月3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41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038071號公告修正「毒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4年8月10日生效)(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054557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4年19月29日生效)(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003329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164749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1. 附表一-第一級毒品.pdf 2. 附表二-第二級毒品.PDF 3. 附表三-第三級毒品.PDF 4. 附表四-第四級毒品.pdf 修正內容 [修正]第四條(販運製造毒品罪)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 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第九條(加重其刑)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修正]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 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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