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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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依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辦理附表一至附表八之事項。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應依附表九所定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 ... 就特定類型資通系統​之防護基準認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得自行擬訂防護基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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