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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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設立: 一、作業性質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二、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者。

三、暫停接受新廠設立之工業。

四、屬環保法令 ... 目前線上:2325人,瀏覽人次:69955917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8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凡中華民國境內之工廠,除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外,悉依本規則申請設 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為維持其繼續生產, 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工廠,指凡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利用人工或(及)機器 以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為業務者均屬之。

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或公司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並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為準。

第三條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市政府 建設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凡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不論是否使用工廠名稱,均應依本規則規 定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之工廠設立登記業務及管理事項,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授權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本規則辦 理。

第五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所在地之縣(市 )政府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

在直轄市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凡在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內申請設廠,於核准購地之同時,由經濟部或所 在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核准其設立,屬經濟部核准者,應副知所在地縣 (市)政府。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向政府或 其委託單位第一手承購其開發之工業區土地設廠者 ,第四項免附): ┌─┬────────┬─┬─────────┐ │項│書件名稱│份│說明│ │號││數││ ├─┼────────┼─┼─────────┤ │一│工廠設立許可申請│三│一、各項申請書件之│ ││書。

││紙張大小,以A4│ ├─┼────────┼─┤或A3尺寸為原則│ │二│工廠廠地位置圖。

│三│。

│ ├─┼────────┼─┤二、書件份數為原則│ │三│建築物配置平面圖│三│性規定,各主管│ ││及建築物面積計算││機關可視實際需│ ││表。

││要酌予增減,並│ ├─┼────────┼─┤於申請書上註冊│ │四│土地登記簿及地籍│三│。

│ ││圖謄本,如為都市││三、向政府開發或委│ ││計畫範圍內之土地││託開發工業區承│ ││,並應檢附土地使││購土地設廠者,│ ││用分區證明。

││有關興辦工業人│ ├─┼────────┼─┤購用工業區土地│ │五│利用既有廠房設廠│三│及工廠設立申請│ ││者,應檢附符合用││書空白表格,請│ ││途之使用執照影本││向該開發機關索│ ││或合法房屋證明。

││取,書件份數依│ ├─┼────────┼─┤開發機構之規定│ │六│工廠負責人身份證│三│。

│ ││影本,工廠負責人││四、檢附影本均應附│ ││如為華僑或外國人││註「影本與正本│ ││應檢附在臺設定居││相符」,並加蓋│ ││所證明文件。

││工廠及工廠負責│ ├─┼────────┼─┤人印章。

│ │七│如以公司名義申請│三│五、工廠設立許可之│ ││設廠者,應檢附公││收費依本規則第│ ││司執照影本。

││十七條規定為新│ ├─┼────────┼─┤臺幣二千元。

│ │八│屬環保法令規定管│三│六、利用既有廠房設│ ││制之事業種類、範││廠者,第二項及│ ││圍及規模者,應檢││第四項之土地登│ ││附環境保護主管機││記簿及地籍謄本│ ││關出具之核准或許││是否檢附,由地│ ││可證明文件。

││方主管機關自行│ ││││斟酌。

│ ││││七、利用既有廠房設│ ││││廠者,其建築物│ ││││面積以使用執照│ ││││登載面積為準,│ ││││如所附建築物面│ ││││積計算表之面積│ ││││小於使用執照登│ ││││載面積時,應另│ ││││檢附建築物所有│ ││││權狀影本、建物│ ││││登記謄本影本或│ ││││其他足資證明之│ ││││文件。

│ ││││八、於政府開發且設│ ││││置污水處理廠之│ ││││工業區內設廠,│ ││││屬環保法令規定│ ││││管制之事業種類│ ││││、範圍及規模者│ ││││,應檢附工業區│ ││││管理機構核發之│ ││││廢(污)水同意│ ││││納管證明文件。

│ └─┴────────┴─┴─────────┘ 第六條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設立: 一、作業性質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二、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者。

三、暫停接受新廠設立之工業。

四、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未附環保主管機關 出具之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許可設立者。

工廠經許可設立後,有違反許可內容之情事,原核定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並公告之。

第七條工廠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二年三個月內完成設廠並辦理工廠登記,逾期 原許可失效。

但因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設廠或分期設廠者,不 在此限。

第八條申請工廠登記,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所在地縣(市)政府 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發工廠登記證。

在直轄市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申請工廠登記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 ┌─┬────────┬─┬─────────┐ │項│書件名稱│份│說明│ │號││數││ ├─┼────────┼─┼─────────┤ │一│工廠登記申請書。

│三│一、各項申請書件之│ ├─┼────────┼─┤紙張大小,以A4│ │二│符合用途之使用執│三│或A3尺寸為原則│ ││照影本(申請設立││。

│ ││許可已檢附者,得││二、書件份數為原則│ ││免附)。

││性規定,各主管│ ├─┼────────┼─┤機關可視實際需│ │三│於政府開發且設置│三│要酌予增減,並│ ││污水處理廠之工業││於申請書上註冊│ ││區內設廠者,應檢││。

│ ││附工業區管理機構││三、檢附影本均應附│ ││核發之廢(污)水││註「影本與正本│ ││聯接使用證明文件││相符」,並加蓋│ ││。

││工廠及工廠負責│ ││││人印章。

│ ││││四、工廠登記之收費│ ││││依本規則第十七│ ││││條規定為新臺幣│ ││││三千元。

│ ││││五、產品如係一般食│ ││││品工廠應辦理會│ ││││勘或出具衛生單│ ││││位檢查合格證明│ ││││書。

│ └─┴────────┴─┴─────────┘ 第九條主管機關受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申請案件後,除須會辦、補正或調 查者外,應於十日內為准駁之核定或核轉。

第十條工廠登記證,由經濟部統一核發,並得委由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 )政府代發。

第十一條工廠經許可設立登記後,下列事項變更者,應填具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或 登記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縣(市)政府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

在直轄市者,送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一、工廠負責人或工廠名稱(應由新舊雙方聯名申請) 。

二、經營之組織型態。

三、廠地或廠房面積。

四、主要產品項目。

五、使用動力及電熱數。

前項變更涉及其他有關管制法令者,依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之規定,於主管機關受理變更設立許可或變更登記案件時,準用 之。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變更應檢附左列各項事件 : ┌─┬────────┬─┬─────────┐ │項│書件名稱│份│說明│ │號││數││ ├─┼────────┼─┼─────────┤ │一│工廠變更申請書。

│三│一、各項申請書件之│ ├─┼────────┼─┤紙張大小,以A4│ │二│申請變更事項,如│三│或A3尺寸為原則│ ││為工廠登記證所載││。

│ ││內容者,應檢附原││二、書件份數為原則│ ││領工廠登記證。

││性規定,各主管│ ├─┼────────┼─┤機關可視實際需│ │三│增減廠地或建築物│三│要酌予增減,並│ ││面積者,應檢附變││於申請書上註冊│ ││更後廠地位置圖或││。

│ ││建築物配置圖及建││三、檢附影本均應附│ ││築物面積計算表。

││註「影本與正本│ ├─┼────────┼─┤相符」,並加蓋│ │四│增加廠地面積者,│三│工廠及工廠負責│ ││應檢附增加部分之││人印章。

│ ││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四、依本規則第十七│ ││圖謄本(在政府開││條規定,工廠變│ ││發工業區申請增購││更設立許可之收│ ││土地者免附)。

如││費為新臺幣一千│ ││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元;工廠變更登│ ││之土地,並應檢附││記之收費為新臺│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幣二千元。

│ ││。

││五、利用既有廠房設│ ├─┼────────┼─┤廠者,第三項之│ │五│增加主要產品項目│三│廠地位置圖及第│ ││、使用動力及電熱││四項之土地登記│ ││數者,如為非都市││簿及地籍謄本是│ ││土地,應檢附原廠││否檢附,由地方│ ││地土地登記簿謄本││主管機關自行斟│ ││,如為都市計畫範││酌。

│ ││圍內土地,應檢附││六、利用既有廠房設│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廠者,其建築物│ ││。

││面積以使用執照│ ├─┼────────┼─┤登載面積為準,│ │六│屬行政院環保署所│三│如所附建築物面│ ││訂「開發行為為實││積計算表之面積│ ││施環境影響評估細││小於使用執照登│ ││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載面積時,應另│ ││」第三條規定之工││檢附建築物所有│ ││業,需實施環境影││權狀影本、建物│ ││響評估者,應檢附││登記謄本影本或│ ││環保主管機關核定││或其他足資證明│ ││之證明文件。

││之文件。

│ ├─┼────────┼─┤七、增加使用動力及│ │七│增加之建築物利用│三│電熱數者,應另│ ││既有房者,應檢附││檢附機器設備明│ ││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細表。

│ ││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八、於政府開發且設│ ││。

││置污水處理廠之│ ├─┼────────┼─┤工業區內設廠,│ │八│變更工廠負責人應│三│增加產品或使用│ ││檢附新負責人身份││動力及電熱數者│ ││證影本。

工廠負責││,應另檢附工業│ ││人如為華僑或外國││區管理機構核發│ ││人應檢附在臺設定││之廢(污)水聯│ ││居所證明文件。

││接使用證明文件│ ├─┼────────┼─┤;變更設立許可│ │九│公司組織變更工廠│三│時,如屬應依水│ ││負責人或工廠名稱││污染防治法規定│ ││者,應檢附公司章││檢具「水污染防│ ││程後之公司執照影││治措施計畫」者│ ││本。

││,應另檢附工業│ ├─┼────────┼─┤區管理機構核發│ │十│獨資或合夥組織變│三│之廢(污)水同│ ││更工廠負責人或工││意納管證明文件│ ││廠名稱者,應檢附││。

│ ││變更後之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

│││ ├─┼────────┼─┤│ │十│公司組織增加產品│三││ │一│種類者,應檢附載│││ ││有產品項目之公司│││ ││執照影本。

│││ └─┴────────┴─┴─────────┘ 第十二條已設立或登記之工廠,如遷移廠址或變更工業類別,應重新辦理設立登 記。

第十三條工廠歇業者,應將工廠登記證繳銷;其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之。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已停工超過一年者。

但工廠有正當理由無法復 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加工或汽 車修理之事實者。

第十四條(刪除) 第十五條工廠經營事業如需經特許者,應逕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方可設 廠或生產。

第十六條對工廠登記事項,認為有損害自己權利之第三人,非經法院判決確定, 不得向主管機關請求變更或註銷。

第十七條申請工廠設立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工廠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工廠登記,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四、工廠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換發、補發工廠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證明書、抄錄,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變更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事 項之證明書,每廠次新臺幣三百元。

二、申請抄錄登記資料,每廠次每千字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前二項費額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其費用由縣(市)政府、直轄 市政府建設局代收者,應按月造冊連同收據彙繳經濟部轉解國庫。

但得專案報請核撥所需經費。

第十八條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境內,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同類業務工廠名稱, 申請登記。

第十九條(刪除) 第二十條(刪除) 第二十一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申請書格式及應檢附之相關 書件,由經濟部訂之。

第二十一條之一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前,已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 ;其隸屬之事業主體資本額未達第二條第二項額度者,應自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規則調整資本額,並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 記之資本額變更。

屆期未依規定辦理之工廠,應將工廠登記證繳銷;其 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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