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危險品 - 民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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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泛指一切在空運時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

國際民航組織(ICAO)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付運人(Shipper)及貨運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在處理或航空托運危險品時必須遵從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

根據該規例,托運人(即付運人及貨運代理人)須確保所有危險品都已正確地分類、包裝、標記及填妥有關文件才作航空托運。

如有人違反此規例,可被罰款$250,000和監禁兩年。

若有公司觸犯此條例,根據香港法例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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