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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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災後現場勘察:包括勘察次數、勘察人次、主辦單位及支援單位之記錄。

(四)火災原因研判:應分別就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作綜合研判。

原則上由現場附近之狀況、 ... 目前線上:666人,瀏覽人次:69906254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所有條文 火災案件分為A1類、A2類及A3類等三類,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分級列管 實施規定貳、製作規定辦理,以一案一冊為原則,必要項目不得疏漏,語 意應具體明確合乎邏輯,尺寸大小(A4白紙)、目錄順序、標題文字等均 要同一標準,以建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結果構成及格式之一致性。

壹、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內容包括一、封面封底,二、目錄,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四、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五、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 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七、談話筆錄,八、火災跡證鑑定報告,九 、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十、火災現場照相資料十大部份,共 十大部份(格式如範例),製作完成時,於每跨頁處加蓋騎縫章,其 各書表記載項目、文字使用、填寫方式如下: 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封面封底 以白色書面紙製作,左上角處依「各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檔案編碼方式」(如附件),填記檔案號碼八碼;中間填記機 關全銜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字樣。

右下角輸入製作完成日期。

封底亦以相同紙張裝訂。

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目錄 依製作書表內容循序編排,賦予頁次。

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係調查鑑定書重點綜合,以利查閱者初閱即可在最短時間內瞭解 案情大概與結論,其項目分為: (一)火災報案時間:指揮中心受理報案時間。

(二)火場現場記述 1.天候狀況:記載火災發生當地當時天氣及其他天候狀況, 但發生前後天候有特殊變化狀況亦應記述。

2.火災現場平面圖:應附上火災現場平面圖。

(三)火災後現場勘察:包括勘察次數、勘察人次、主辦單位及支 援單位之記錄。

(四)火災原因研判:應分別就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作綜合研 判。

原則上由現場附近之狀況、建築物全體,起火戶至起火 處順序為之,亦即由火災現場整體依序至各部分,進行現場 勘察,並輔以現場勘察紀錄及談話筆錄資料,加以檢討、考 察,以判定火災原因。

文字之記載,必需為第三者所能理解 為主(應將「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判斷」主文簡要描述 於此)。

(五)現場跡證鑑定結果:記載現場採樣跡證,經鑑定儀器設備分 析比對之結果。

(六)結論:乃引用上述各種事實與實驗結果,綜合研判其起火經 過及原因之最大可能性,有關判定文之通用語法為「依現場 勘察狀況,------按燃燒特性之理由而研判--------。

又依 火災出動觀查紀錄,根據----而研判-------。

綜括前述各 項資料顯示------,與現場跡證鑑定之結果並無矛盾。

此外 ,依據目擊者之供述,明載------,此乃------之故。

因而 由上述各種狀況研判本火災起火戶------、起火處------, 起火原因------。

」依此體例參酌個案狀況參考增減之。

四、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 包括火災報案時間、地點,現場勘察次數、時間、單位及人員簽 到紀錄。

分為消防單位及人員、警察單位及人員、在場關係人, 若尚有其他勞工檢查單位等人員會同勘察時,亦應一併請其於備 註欄內會簽。

五、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 乃是將起火前狀況與滅火後現場建築物、發火源、著火物等燒損 狀況實際進入調查之紀錄。

包括火警現場勘察紀錄中現場概況、 燃燒後狀況及火災原因之研判: (一)現場概況 1.現場位置及附近狀況記載:依道路指引要領或附近較著名 目標指示現場,並以現場為中心將周圍地形特性、道路狀 況、建物疏密、新舊構造及水源等記入,記載時由消防觀 點說明之。

2.現場情況記載:乃於現場挖掘前,對建物結構、樓層數、 內部隔間材料、用途等進行整體狀況所為之記載。

應將下 列事項勘察結果,有系統地記載:(1)何人(2)何物( 3)於何位置(4)如何(5)燒損至何程度,來描述建物 內部隔局、堆積物、物品配置情形,並儘量運用圖面(標 示絕對地理方位)及照片,補充記載內容。

3.勘察位置、勘察方向、勘察順序。

(二)燃燒後之狀況 詳載顯示燃燒過程燒損狀況,以及與火災有關勘察事項,記 載具體內容如次: 1.燒損狀況:依燃燒後區域、結構、材質、隔間狀況敘述燃 燒後所呈現之積碳、碳化、燒失、燒穿、燒細、剝離、倒 塌、變色、彎曲、破裂、燒熔等狀況,包括門窗啟閉、上 鎖情形,以及相關火氣(如瓦斯、電氣)器具開關之啟閉 情形。

以上僅作等描述紀錄,暫不加以作比較或研判。

2.延燒情形: (1)係表示從燃燒終了回溯至燃燒開始之燃燒過程,使用歸 納方式查明起火原因的調查方法。

由燃燒停止邊緣之範 圍,逐漸向燃燒嚴重處所依燃燒痕跡、物體構造、地理 條件等順次,有系統地記載火勢向水平及垂直方向延燒 擴大路徑,而判斷火流大小及方向,周圍只需概略敘述 ,中心部分則應詳細記述。

(2)不同隔間之延燒路徑,務必勘察其火流殘跡之差異性。

(3)方位描述:除車輛、船舶及航空器等以前後左右等相對 方位敘述外,其他以絕對地理方位表示。

(4)若火場有類似擺設(如超市貨架、排列型之樑、柱…) ,或相類似隔間時,除可依用途敘述外,亦可加以編號 標示,如客廳、廚房、浴廁<一>、浴廁<二>、主臥 房、臥房<一>、臥房<二>……。

(5)火災現場內清理、復舊等動作前、後之敘述。

3.跡證採取:記載現場何位置搜集到何種形態待驗物質(應 以編號表示,並將採證位置繪製於平面圖內)。

(三)火災原因研判 1.火災概要: 包括下列可供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等相關資料 (1)關係人發現火災或發生經過情形。

(2)消防單位受理火災報案過程等資料。

(3)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對可提供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 原因等之紀錄內容。

(4)內部物品(含危險物品)儲存狀況。

(5)火場關係人於談話筆錄中之重要事項。

(6)火災現場保全或監視錄影狀況。

(7)保險情況。

(8)消防安全設備使用、動作狀況。

(9)火場中人員傷亡人員身分資料(應註記身分證字號、出 生年月日、職業別、居住地址)、受傷情形及部位,以 及逃生避難行動路線、倒臥位置及方位及送醫情形。

(10)受困人員逃生避難狀況。

(11)其他足供參考事項(含火氣使用管理狀況或習慣、營運 狀況等)。

2.起火戶:依下述原則綜合研判 (1)依延燒順序研判:火災初期火勢、目擊者目擊情形或燃 燒照片、攝影資料等。

(2)依火災燒毀程度研判:起火建築物通常較其他延燒建築 物,受燒時間長溫度高,可由燃燒燒穿天花板冒出屋頂 、完全燒塌及燃燒強弱程度來研判。

(3)依樑柱倒塌方向認定:連棟之多戶建築物如全被燒燬, 僅殘留部分倒塌的樑柱,其中完全燒失的部分,或樑柱 倒下的方向,均可作為研判起火戶之參考。

(4)最後,再依現場燃燒狀況中所敘述各受災戶間燃燒痕跡 狀況,比較研判火流方向及參考火災概要、目擊狀況, 加以歸納分析研判起火戶。

3.起火處:依下述原則綜合研判 (1)依現場燃燒後狀況中敘述起火戶之各個隔間之間,或各 方位樓頂板、天花板、牆壁、地板及擺設家俱之燃燒狀 況,比較研判火流方向及參照目擊狀況,加以歸納分析 研判起火處。

(撰寫本節需注意描述火流延燒方向) (2)應詳細敘述起火處逐層清理、燃燒掉落物品之層次順序 。

(3)應呈現起火處物品殘骸經清理之復原、重建情形,並詳 細說明其受燒之火流方向。

(4)起火處附近若有初期滅火器具、滅火藥劑的殘留,應加 強說明,以驗證是火災初期搶救滅火之行為。

4.起火原因研判:分析研判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 ,其敘述順序應由可能性較小到可能性較大之順序撰寫。

(1)發火源:列舉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源,再研判與 起火有直接關係者,或是自己本身可以自燃起火者。

以 下提供相關火源研判原則參考: A.菸蒂:研判以菸蒂為起火原因時,應佐以筆錄中詢問 是否有抽菸習慣或進出人員有無抽菸行為輔證,勘察 時亦應注意起火處附近是否有煙灰缸或其他處理菸蒂 容器(例如:垃圾桶)內殘留物存在;關係人離開起 火空間之時間點,與火災發生時間是否有因果關聯。

B.蚊香:應注意關係人是否有使用蚊香之習慣或於現場 勘察發現置放蚊香之器具、火災發生與使用蚊香行為 之時間關聯性。

C.施工不慎:應查明施工範圍、施工使用之器具、使用 磁鐵吸附施工所遺留之焊屑,佐以施工與火災之時間 關聯性。

D.縱火:除發現不連貫之起火處、門窗遭惡意破壞、採 證發現縱火劑存在時,可研判為縱火外,亦應注意當 事人事前門窗關閉狀態及參考現場保全或監視系統作 為研判依據。

但保全系統無異樣時,尚應配合其營業 、租用、保險情形及刷卡進出頻繁之異常情形加以研 判,以釐清是否為圖利型縱火案件。

E.電氣因素: a.依火災現場各種燃燒痕跡所歸納之火流方向性研判 起火處所。

b.檢查起火處所附近的電線等是否含有通電痕(短路 位置分析法),或其他電氣痕跡。

c.查詢配電線路、電器設備等的設置與使用情形。

d.分析電氣跡證的特徵。

(電氣跡證現場鑑識及實驗 室鑑定) e.研判起火原因。

(a)依電氣痕跡(短路、半斷線、過負載、接觸不良 、電痕、及漏電等)之種類,推定起火處所之可 燃物及其起燃過程並無不當。

(b)其他著火源引火可能性之排除。

F.爐火烹調:應注意爐上鍋子內是否有炒、煮之殘留物 ,及瓦斯爐具、瓦斯桶之啟閉情形(應查證是否為救 災人員之搶救災行動造成開關之關閉)。

G.敬神祭祖:應注意發生時間是否為特定敬神祭祖時期 (如農曆初一、二、十五、十六、或特定節日)、當 事人敬神祭祖時之習慣與時間、是否有敬神祭祖之器 具及其燒損情形。

H.其他未列舉之火災原因:依火災現場之跡證加以說明 。

(2)著火經過:與起火有關的現象、狀態及行為等。

(3)著火物:藉由發火源而起火燃燒的最初著火物品。

(4)綜合上述發火源、著火經過及著火物,再引用現場勘察 結果、談話筆錄、鑑定結果及其他資料等,加以檢討研 判起火可能性。

(5)依火災調查所得的證據情形,火災原因區分成以下4類 撰寫原則: A.起火原因為…:有具體的物證、人證及文獻資料、過 往案例、比對驗證或實驗等佐證之火災原因。

B.以…可能性較大:有具體的物證,且依文獻資料綜合 研判起火過程合理之起火原因。

C.無法排除…可能性:起火處潛在之起火原因一一排除 後,僅以…原因無法排除。

D.原因不明:起火處潛在之起火原因無法以排除法則獲 得結論時。

5.結論:對火災發生的因果關係,將其查明的結果,用第三 者容易理解的方式簡要的記載其導出的結論,因此必須明 示前面各項研判內容的重點,而記述其最終研判,其結論 導入必須有合理的依據及論理之邏輯。

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 由先到現場搶救人員仔細觀察,並紀錄火災初期擴大延燒整個燃 燒過程、特異事項、關係人言行舉止等,則將可縮小勘察範圍並 掌握重點,對於事後起火原因調查幫助很大。

其項目分為: (一)火災地點:以火災發生地點為代表記載。

(二)時間紀錄:包括報案時間、出勤時間、到達時間、控制時間 及撲滅時間。

(三)到達前狀況 1.火災報案電話內容:包含火災發生地點、報案時間、陳述 火災初期受燒情形之報案電話內容、報案人資料(含性別 、連絡電話),此項資料除對火場搶救非常重要外,亦有 助勘察方向之確定。

2.前往火場交通狀況:對不順暢情形亦需分別記載,供勘察 人員綜合判斷。

3.到達火場途中火煙臭味爆炸狀況:出動途中對於火燄、濃 煙、顏色、位置、大小、異音、異臭、異味及爆炸等,與 火災有關的現象都必須加以記錄,有助於勘察人員推斷火 災起火及火勢擴展之情形。

(四)到達時狀況: 1.火災當時當地天候狀況及風向狀況:包括當時當地天候晴 雨狀況、風向、風速大小及其他天候狀況。

2.火煙冒出方位及異聲、臭味、異常爆炸與波及情形:記載 何處已燃?何處未燃?燃燒最大及冒煙最急位置與當時燃 燒範圍等事項。

3.各戶門窗、電源狀況:儘可能記載門窗、捲門、出入口開 閉情形,對研判有無人為因素極為重要,另記載電源狀況 對研判起火原因亦有極大助益。

(五)搶救時之狀況 1.火勢和射水情形:何處火勢最猛烈?其蔓延經過與途徑如 何?有無特殊加速燃燒情形?當日部署與射水線之先後? 均予記載清楚,以供研判是否直接影響火場各部分之燃燒 時間與程度。

2.關係人言行舉止:火災當時人員記憶清楚,心防減輕較可 坦述起火情形。

搶救人員應把握此一時機查詢起火情形。

若受災戶表現格外平靜,即應加以注意記載,另有身體受 傷、表現過熱、急於詢問起火原因、徘徊現場、極力企圖 進入火場封鎖區者等類均應加以記載。

3.附近物品移動及建物倒塌損壞情形:物品移動係在火災前 或火災後發生?建築物何處先塌下來?是受破壞或受射水 影響?單純火燒因素造成?或搶救時對火場所作之門窗破 壞情形或物品破壞及移動等都必須加以記載。

4.電源、瓦斯開關情形:現場電源是否關閉或跳脫?有無漏 電?消防人員或電力公司有無關閉電源?何時切斷的?瓦 斯器具是否有使用?有無洩漏?開閉的狀況如何?亦應加 以記載。

5.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如發現屍體的狀況、位置、消防安 全設備有無動作、使用情形等都應加以記載;另對於有助 研判火災原因的跡證,應明確紀錄之。

七、談話筆錄: 依「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要領」內容辦理。

八、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將火災現場採取之跡證經封存程序後,攜回實驗室以科學儀器分 析其成份或發現其現象所為記載。

其主要內容為編號、鑑定單位 、送驗日期、鑑定日期、證物採樣地點(註明照片編號)、證物 式樣、鑑定事項、鑑定方法(說明使用儀器名稱、規格與分析條 件)、鑑定結果與製表日期等。

九、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 為便於說明,使未親臨現場相關人員容易明瞭火場結構與狀況, 除了勘察時間、地點及對象物種類外,圖示種類如下: (一)現場相關位置圖:清楚表示起火建築物附近之街弄巷道,註 明各建築物之構造、用途、區隔及鄰棟間隔距離,並明確標 示起火戶。

(二)火災現場平面圖:各起火對象物場所之圖面,應分別註明燒 損範圍、對象物名稱等,起火處應以不同色階標示。

(三)起火處之物品配置圖:若有採證應標示採證位置。

(四)火災現場死傷人員位置圖:起火戶、延燒戶受傷人員有避難 逃生時,其移動路徑應以虛線表示之;死者僅標示罹難位置 。

(五)火災現場相片拍攝位置圖:以箭頭表示拍攝方向,並於圓圈 內標示相片號碼。

(六)起火現場立體圖或剖面圖。

繪製各種圖面時以A4白紙、方格紙或電腦繪圖製作,圖面上應明 確標明方位,圖面比例應求正確,上述六項圖說必要時可合併或 省略。

十、火災現場照相資料:依火災調查鑑定書內容依序黏貼,照片說明 欄處可註明拍攝之方向、地點,並將照片內物品受燒特徵敘明清 楚,現場相片資料應包括: (一)拍攝現場全景照片。

(二)火災現場各隔間燒損狀況及火流延燒路徑照片。

(三)起火處附近照片。

(四)起火處附近清理、復舊狀況照片。

(五)證物採樣會封照片。

(六)人員受傷、屍體受燒狀況照片。

(七)其他補充照片。

(八)其他錄影存證。

貳、火災原因紀錄 火災原因紀錄包括一、○○○消防局火災原因紀錄之封面及封底;二 、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三、火災現場照相資料;四、附件:其 他相關資料等四項,依序編排,賦予頁次,並於每跨頁處加蓋騎縫章 。

文字之使用、填寫方式原則上均比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但由於 火災原因紀錄之項目較簡潔,為求內容資料之完整,應注意下列之項 目: 一、封面封底 封面為「○○○消防局火災原因紀錄」,本項目內容依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之編碼規定辦理。

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 由分隊實際出勤人員依「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逐項填寫, 經逐層審核簽章確認所載事項無誤後,其影本作為火災原因紀錄 之資料。

三、火災現場照相資料: 照片之說明欄處應加註拍攝之方向、地點,並將照片內物品受燒 特徵敘明清楚;現場相片資料應以呈現火場受燒情形為原則,宜 包括起火戶外觀照片、起火處受燒之全景照片與起火原因有關之 特寫照片(故至少應有4張相片)。

四、附件 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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