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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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災後現場勘察:包括勘察次數、勘察人次、主辦單位及支援單位之記錄。
(四)火災原因研判:應分別就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作綜合研判。
原則上由現場附近之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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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所有條文
火災案件分為A1類、A2類及A3類等三類,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分級列管
實施規定貳、製作規定辦理,以一案一冊為原則,必要項目不得疏漏,語
意應具體明確合乎邏輯,尺寸大小(A4白紙)、目錄順序、標題文字等均
要同一標準,以建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結果構成及格式之一致性。
壹、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內容包括一、封面封底,二、目錄,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四、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五、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
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七、談話筆錄,八、火災跡證鑑定報告,九
、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十、火災現場照相資料十大部份,共
十大部份(格式如範例),製作完成時,於每跨頁處加蓋騎縫章,其
各書表記載項目、文字使用、填寫方式如下:
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封面封底
以白色書面紙製作,左上角處依「各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檔案編碼方式」(如附件),填記檔案號碼八碼;中間填記機
關全銜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字樣。
右下角輸入製作完成日期。
封底亦以相同紙張裝訂。
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目錄
依製作書表內容循序編排,賦予頁次。
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係調查鑑定書重點綜合,以利查閱者初閱即可在最短時間內瞭解
案情大概與結論,其項目分為:
(一)火災報案時間:指揮中心受理報案時間。
(二)火場現場記述
1.天候狀況:記載火災發生當地當時天氣及其他天候狀況,
但發生前後天候有特殊變化狀況亦應記述。
2.火災現場平面圖:應附上火災現場平面圖。
(三)火災後現場勘察:包括勘察次數、勘察人次、主辦單位及支
援單位之記錄。
(四)火災原因研判:應分別就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作綜合研
判。
原則上由現場附近之狀況、建築物全體,起火戶至起火
處順序為之,亦即由火災現場整體依序至各部分,進行現場
勘察,並輔以現場勘察紀錄及談話筆錄資料,加以檢討、考
察,以判定火災原因。
文字之記載,必需為第三者所能理解
為主(應將「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判斷」主文簡要描述
於此)。
(五)現場跡證鑑定結果:記載現場採樣跡證,經鑑定儀器設備分
析比對之結果。
(六)結論:乃引用上述各種事實與實驗結果,綜合研判其起火經
過及原因之最大可能性,有關判定文之通用語法為「依現場
勘察狀況,------按燃燒特性之理由而研判--------。
又依
火災出動觀查紀錄,根據----而研判-------。
綜括前述各
項資料顯示------,與現場跡證鑑定之結果並無矛盾。
此外
,依據目擊者之供述,明載------,此乃------之故。
因而
由上述各種狀況研判本火災起火戶------、起火處------,
起火原因------。
」依此體例參酌個案狀況參考增減之。
四、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
包括火災報案時間、地點,現場勘察次數、時間、單位及人員簽
到紀錄。
分為消防單位及人員、警察單位及人員、在場關係人,
若尚有其他勞工檢查單位等人員會同勘察時,亦應一併請其於備
註欄內會簽。
五、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
乃是將起火前狀況與滅火後現場建築物、發火源、著火物等燒損
狀況實際進入調查之紀錄。
包括火警現場勘察紀錄中現場概況、
燃燒後狀況及火災原因之研判:
(一)現場概況
1.現場位置及附近狀況記載:依道路指引要領或附近較著名
目標指示現場,並以現場為中心將周圍地形特性、道路狀
況、建物疏密、新舊構造及水源等記入,記載時由消防觀
點說明之。
2.現場情況記載:乃於現場挖掘前,對建物結構、樓層數、
內部隔間材料、用途等進行整體狀況所為之記載。
應將下
列事項勘察結果,有系統地記載:(1)何人(2)何物(
3)於何位置(4)如何(5)燒損至何程度,來描述建物
內部隔局、堆積物、物品配置情形,並儘量運用圖面(標
示絕對地理方位)及照片,補充記載內容。
3.勘察位置、勘察方向、勘察順序。
(二)燃燒後之狀況
詳載顯示燃燒過程燒損狀況,以及與火災有關勘察事項,記
載具體內容如次:
1.燒損狀況:依燃燒後區域、結構、材質、隔間狀況敘述燃
燒後所呈現之積碳、碳化、燒失、燒穿、燒細、剝離、倒
塌、變色、彎曲、破裂、燒熔等狀況,包括門窗啟閉、上
鎖情形,以及相關火氣(如瓦斯、電氣)器具開關之啟閉
情形。
以上僅作等描述紀錄,暫不加以作比較或研判。
2.延燒情形:
(1)係表示從燃燒終了回溯至燃燒開始之燃燒過程,使用歸
納方式查明起火原因的調查方法。
由燃燒停止邊緣之範
圍,逐漸向燃燒嚴重處所依燃燒痕跡、物體構造、地理
條件等順次,有系統地記載火勢向水平及垂直方向延燒
擴大路徑,而判斷火流大小及方向,周圍只需概略敘述
,中心部分則應詳細記述。
(2)不同隔間之延燒路徑,務必勘察其火流殘跡之差異性。
(3)方位描述:除車輛、船舶及航空器等以前後左右等相對
方位敘述外,其他以絕對地理方位表示。
(4)若火場有類似擺設(如超市貨架、排列型之樑、柱…)
,或相類似隔間時,除可依用途敘述外,亦可加以編號
標示,如客廳、廚房、浴廁<一>、浴廁<二>、主臥
房、臥房<一>、臥房<二>……。
(5)火災現場內清理、復舊等動作前、後之敘述。
3.跡證採取:記載現場何位置搜集到何種形態待驗物質(應
以編號表示,並將採證位置繪製於平面圖內)。
(三)火災原因研判
1.火災概要:
包括下列可供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等相關資料
(1)關係人發現火災或發生經過情形。
(2)消防單位受理火災報案過程等資料。
(3)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對可提供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
原因等之紀錄內容。
(4)內部物品(含危險物品)儲存狀況。
(5)火場關係人於談話筆錄中之重要事項。
(6)火災現場保全或監視錄影狀況。
(7)保險情況。
(8)消防安全設備使用、動作狀況。
(9)火場中人員傷亡人員身分資料(應註記身分證字號、出
生年月日、職業別、居住地址)、受傷情形及部位,以
及逃生避難行動路線、倒臥位置及方位及送醫情形。
(10)受困人員逃生避難狀況。
(11)其他足供參考事項(含火氣使用管理狀況或習慣、營運
狀況等)。
2.起火戶:依下述原則綜合研判
(1)依延燒順序研判:火災初期火勢、目擊者目擊情形或燃
燒照片、攝影資料等。
(2)依火災燒毀程度研判:起火建築物通常較其他延燒建築
物,受燒時間長溫度高,可由燃燒燒穿天花板冒出屋頂
、完全燒塌及燃燒強弱程度來研判。
(3)依樑柱倒塌方向認定:連棟之多戶建築物如全被燒燬,
僅殘留部分倒塌的樑柱,其中完全燒失的部分,或樑柱
倒下的方向,均可作為研判起火戶之參考。
(4)最後,再依現場燃燒狀況中所敘述各受災戶間燃燒痕跡
狀況,比較研判火流方向及參考火災概要、目擊狀況,
加以歸納分析研判起火戶。
3.起火處:依下述原則綜合研判
(1)依現場燃燒後狀況中敘述起火戶之各個隔間之間,或各
方位樓頂板、天花板、牆壁、地板及擺設家俱之燃燒狀
況,比較研判火流方向及參照目擊狀況,加以歸納分析
研判起火處。
(撰寫本節需注意描述火流延燒方向)
(2)應詳細敘述起火處逐層清理、燃燒掉落物品之層次順序
。
(3)應呈現起火處物品殘骸經清理之復原、重建情形,並詳
細說明其受燒之火流方向。
(4)起火處附近若有初期滅火器具、滅火藥劑的殘留,應加
強說明,以驗證是火災初期搶救滅火之行為。
4.起火原因研判:分析研判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
,其敘述順序應由可能性較小到可能性較大之順序撰寫。
(1)發火源:列舉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源,再研判與
起火有直接關係者,或是自己本身可以自燃起火者。
以
下提供相關火源研判原則參考:
A.菸蒂:研判以菸蒂為起火原因時,應佐以筆錄中詢問
是否有抽菸習慣或進出人員有無抽菸行為輔證,勘察
時亦應注意起火處附近是否有煙灰缸或其他處理菸蒂
容器(例如:垃圾桶)內殘留物存在;關係人離開起
火空間之時間點,與火災發生時間是否有因果關聯。
B.蚊香:應注意關係人是否有使用蚊香之習慣或於現場
勘察發現置放蚊香之器具、火災發生與使用蚊香行為
之時間關聯性。
C.施工不慎:應查明施工範圍、施工使用之器具、使用
磁鐵吸附施工所遺留之焊屑,佐以施工與火災之時間
關聯性。
D.縱火:除發現不連貫之起火處、門窗遭惡意破壞、採
證發現縱火劑存在時,可研判為縱火外,亦應注意當
事人事前門窗關閉狀態及參考現場保全或監視系統作
為研判依據。
但保全系統無異樣時,尚應配合其營業
、租用、保險情形及刷卡進出頻繁之異常情形加以研
判,以釐清是否為圖利型縱火案件。
E.電氣因素:
a.依火災現場各種燃燒痕跡所歸納之火流方向性研判
起火處所。
b.檢查起火處所附近的電線等是否含有通電痕(短路
位置分析法),或其他電氣痕跡。
c.查詢配電線路、電器設備等的設置與使用情形。
d.分析電氣跡證的特徵。
(電氣跡證現場鑑識及實驗
室鑑定)
e.研判起火原因。
(a)依電氣痕跡(短路、半斷線、過負載、接觸不良
、電痕、及漏電等)之種類,推定起火處所之可
燃物及其起燃過程並無不當。
(b)其他著火源引火可能性之排除。
F.爐火烹調:應注意爐上鍋子內是否有炒、煮之殘留物
,及瓦斯爐具、瓦斯桶之啟閉情形(應查證是否為救
災人員之搶救災行動造成開關之關閉)。
G.敬神祭祖:應注意發生時間是否為特定敬神祭祖時期
(如農曆初一、二、十五、十六、或特定節日)、當
事人敬神祭祖時之習慣與時間、是否有敬神祭祖之器
具及其燒損情形。
H.其他未列舉之火災原因:依火災現場之跡證加以說明
。
(2)著火經過:與起火有關的現象、狀態及行為等。
(3)著火物:藉由發火源而起火燃燒的最初著火物品。
(4)綜合上述發火源、著火經過及著火物,再引用現場勘察
結果、談話筆錄、鑑定結果及其他資料等,加以檢討研
判起火可能性。
(5)依火災調查所得的證據情形,火災原因區分成以下4類
撰寫原則:
A.起火原因為…:有具體的物證、人證及文獻資料、過
往案例、比對驗證或實驗等佐證之火災原因。
B.以…可能性較大:有具體的物證,且依文獻資料綜合
研判起火過程合理之起火原因。
C.無法排除…可能性:起火處潛在之起火原因一一排除
後,僅以…原因無法排除。
D.原因不明:起火處潛在之起火原因無法以排除法則獲
得結論時。
5.結論:對火災發生的因果關係,將其查明的結果,用第三
者容易理解的方式簡要的記載其導出的結論,因此必須明
示前面各項研判內容的重點,而記述其最終研判,其結論
導入必須有合理的依據及論理之邏輯。
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
由先到現場搶救人員仔細觀察,並紀錄火災初期擴大延燒整個燃
燒過程、特異事項、關係人言行舉止等,則將可縮小勘察範圍並
掌握重點,對於事後起火原因調查幫助很大。
其項目分為:
(一)火災地點:以火災發生地點為代表記載。
(二)時間紀錄:包括報案時間、出勤時間、到達時間、控制時間
及撲滅時間。
(三)到達前狀況
1.火災報案電話內容:包含火災發生地點、報案時間、陳述
火災初期受燒情形之報案電話內容、報案人資料(含性別
、連絡電話),此項資料除對火場搶救非常重要外,亦有
助勘察方向之確定。
2.前往火場交通狀況:對不順暢情形亦需分別記載,供勘察
人員綜合判斷。
3.到達火場途中火煙臭味爆炸狀況:出動途中對於火燄、濃
煙、顏色、位置、大小、異音、異臭、異味及爆炸等,與
火災有關的現象都必須加以記錄,有助於勘察人員推斷火
災起火及火勢擴展之情形。
(四)到達時狀況:
1.火災當時當地天候狀況及風向狀況:包括當時當地天候晴
雨狀況、風向、風速大小及其他天候狀況。
2.火煙冒出方位及異聲、臭味、異常爆炸與波及情形:記載
何處已燃?何處未燃?燃燒最大及冒煙最急位置與當時燃
燒範圍等事項。
3.各戶門窗、電源狀況:儘可能記載門窗、捲門、出入口開
閉情形,對研判有無人為因素極為重要,另記載電源狀況
對研判起火原因亦有極大助益。
(五)搶救時之狀況
1.火勢和射水情形:何處火勢最猛烈?其蔓延經過與途徑如
何?有無特殊加速燃燒情形?當日部署與射水線之先後?
均予記載清楚,以供研判是否直接影響火場各部分之燃燒
時間與程度。
2.關係人言行舉止:火災當時人員記憶清楚,心防減輕較可
坦述起火情形。
搶救人員應把握此一時機查詢起火情形。
若受災戶表現格外平靜,即應加以注意記載,另有身體受
傷、表現過熱、急於詢問起火原因、徘徊現場、極力企圖
進入火場封鎖區者等類均應加以記載。
3.附近物品移動及建物倒塌損壞情形:物品移動係在火災前
或火災後發生?建築物何處先塌下來?是受破壞或受射水
影響?單純火燒因素造成?或搶救時對火場所作之門窗破
壞情形或物品破壞及移動等都必須加以記載。
4.電源、瓦斯開關情形:現場電源是否關閉或跳脫?有無漏
電?消防人員或電力公司有無關閉電源?何時切斷的?瓦
斯器具是否有使用?有無洩漏?開閉的狀況如何?亦應加
以記載。
5.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如發現屍體的狀況、位置、消防安
全設備有無動作、使用情形等都應加以記載;另對於有助
研判火災原因的跡證,應明確紀錄之。
七、談話筆錄:
依「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要領」內容辦理。
八、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將火災現場採取之跡證經封存程序後,攜回實驗室以科學儀器分
析其成份或發現其現象所為記載。
其主要內容為編號、鑑定單位
、送驗日期、鑑定日期、證物採樣地點(註明照片編號)、證物
式樣、鑑定事項、鑑定方法(說明使用儀器名稱、規格與分析條
件)、鑑定結果與製表日期等。
九、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
為便於說明,使未親臨現場相關人員容易明瞭火場結構與狀況,
除了勘察時間、地點及對象物種類外,圖示種類如下:
(一)現場相關位置圖:清楚表示起火建築物附近之街弄巷道,註
明各建築物之構造、用途、區隔及鄰棟間隔距離,並明確標
示起火戶。
(二)火災現場平面圖:各起火對象物場所之圖面,應分別註明燒
損範圍、對象物名稱等,起火處應以不同色階標示。
(三)起火處之物品配置圖:若有採證應標示採證位置。
(四)火災現場死傷人員位置圖:起火戶、延燒戶受傷人員有避難
逃生時,其移動路徑應以虛線表示之;死者僅標示罹難位置
。
(五)火災現場相片拍攝位置圖:以箭頭表示拍攝方向,並於圓圈
內標示相片號碼。
(六)起火現場立體圖或剖面圖。
繪製各種圖面時以A4白紙、方格紙或電腦繪圖製作,圖面上應明
確標明方位,圖面比例應求正確,上述六項圖說必要時可合併或
省略。
十、火災現場照相資料:依火災調查鑑定書內容依序黏貼,照片說明
欄處可註明拍攝之方向、地點,並將照片內物品受燒特徵敘明清
楚,現場相片資料應包括:
(一)拍攝現場全景照片。
(二)火災現場各隔間燒損狀況及火流延燒路徑照片。
(三)起火處附近照片。
(四)起火處附近清理、復舊狀況照片。
(五)證物採樣會封照片。
(六)人員受傷、屍體受燒狀況照片。
(七)其他補充照片。
(八)其他錄影存證。
貳、火災原因紀錄
火災原因紀錄包括一、○○○消防局火災原因紀錄之封面及封底;二
、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三、火災現場照相資料;四、附件:其
他相關資料等四項,依序編排,賦予頁次,並於每跨頁處加蓋騎縫章
。
文字之使用、填寫方式原則上均比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但由於
火災原因紀錄之項目較簡潔,為求內容資料之完整,應注意下列之項
目:
一、封面封底
封面為「○○○消防局火災原因紀錄」,本項目內容依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之編碼規定辦理。
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
由分隊實際出勤人員依「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逐項填寫,
經逐層審核簽章確認所載事項無誤後,其影本作為火災原因紀錄
之資料。
三、火災現場照相資料:
照片之說明欄處應加註拍攝之方向、地點,並將照片內物品受燒
特徵敘明清楚;現場相片資料應以呈現火場受燒情形為原則,宜
包括起火戶外觀照片、起火處受燒之全景照片與起火原因有關之
特寫照片(故至少應有4張相片)。
四、附件
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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