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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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任助理教授滿四年以上者。
2.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教學或專門職務滿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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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第二一二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第二三二九次行政會議修正第一條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三八九次行政會議修正第五至九條民國103年6月11日教務處學程諮議委員會修正通過民國103年9月2日共同教育中心第112次共同教育委員會通過
民國103年10月7日第2829次行政會議通過
依民國105年1月9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第一條、第十條、第十四條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本中心專任教師之升等評審等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及「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教師升等評審審查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教師升等包括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及副教授升等為教授。
第三條 本中心教師合於下列基本條件者,得申請升等:
(一)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任助理教授滿四年以上者。
2.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教學或專門職務滿五年以上者。
(二)副教授升等為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任副教授滿四年以上者。
2.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教學或專門職務滿十年以上者。
大學法公布施行後,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前新聘或改聘之副教授,除有特別傑出表現外,需有相當於助理教授或博士後六年以上資歷,方可提出升等為教授。
第四條 本要點第三條所定之年資,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二)研究工作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三)教師擔任現職期間經核准於國內外研究進修者,留職留薪部分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留職停薪部份則不予採計,但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惟借調期間不得提出升等。
第五條 擬提升等為教授者,應於近七年內至少發表六篇(種)著作(其中至少有二篇刊登在EI、A&HCI、SCI、SSCI所列之期刊),包括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經匿名審查之國內外學術刊物之論文,或經公開出版發行之學術專著,且升等為副教授時所提列之著作不得包括在內。
代表著作須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起最近五年內發表之著作。
第六條 擬提升等為副教授者,應於近七年內至少發表五篇(種)著作(其中至少有二篇刊登在EI、A&HCI、SCI、SSCI所列之期刊),包括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經匿名審查之國內外學術刊物之論文,或經公開出版發行之學術專著,且升等為助理教授時所提列之著作不得包括在內。
代表著作須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起最近五年內發表之著作。
第七條 升等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著作所需之篇(種)數得不受第五條、第六條之限制:
(一)近五年內曾獲科技部(原國科會)傑出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基金會傑出人才獎或教育部學術獎。
(二)近五年有三篇著作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於EI、A&HCI、SCI、SSCI所列之期刊。
第八條 本中心專任及兼任教師之升等,由申請人檢具以下有關資料一冊(並編製目錄),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向本中心提出,並由主任召集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升等評審事宜。
(一)代表著作。
(二)參考著作。
(三)著作目錄。
(四)申請人歷年教學、研究及服務成果。
(五)本校提請升等教師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於國內全時進修說明書(論文若合著者應繳合著證明書)。
(六)教師證書影本。
(七)現職聘書影本或服務證明書影本。
(八)最高學位證書影本。
(九)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籍教師則送護照(基本資料部分)影本。
(十)其他有利於申請人之資料。
第九條 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就申請人之教學、研究及服務成績予以評審,分項評分後加計總分,分項評分時,教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研究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其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所附評分表辦理。
教學、研究、服務三項成績之總分最高為一百分。
評定總分不滿七十分者,不予推薦升等。
第十條 升等外審委員推薦小組之成員由本中心主任及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二位委員組成之,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
該推薦小組向共同教育中心主任推薦校外學者專家名單至少六人,併同申請升等教師提出迴避名單至多二人報共同教育中心以供參考,由共同教育中心主任擇選至少四位審查人進行著作審查。
第十一條 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開會前應詳閱升等申請人之資料,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第十二條 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邀請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或報告。
第十三條 升等申請人獲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無記名投票通過者,由本中心向共同教育中心提出升等推薦。
申請升等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
就學術研究部分,與外審判斷意見不同時,應提出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具有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書面通知應載明升等申請人如不服決定,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第十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共同教育中心共同教育委員會通過,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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