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5月20日以前農地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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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選單 · 1.新增第四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
· 2.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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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5月20日以前農地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
作者是行銷總監
週二,16四月201915:01
行政院會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8-03-28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讓產業安心拚經濟,土地得到保護,環境得以永續發展,本次修法規範農地不可新設工廠,既有工廠不得汙染、危及公安,未登記工廠則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處理,以達成「拚經濟、護就業、顧環保、守農地」目標。
相關輔導工作,請經濟部等有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積極執行。
蘇院長指出,本次修法係透過政府有效作為,輔導現有工廠儘速合法,工廠如有污染、危及公安,藉此透過輔導,改善設施,停止危害,保護就業。
蘇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經濟部及農委會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新增第四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
2.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及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採取之管理及輔導措施。
(修正條文第28條之1)
3.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及輔導未登記工廠,應訂定執行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修正條文第28條之2)
4.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之名單及執行停止供電、供水與拆除之情形定期通知相關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怠於執行停止供電、供水或拆除事宜,相關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
(修正條文第28條之3)
5.增訂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業者推動相關事項,協助其合法經營。
(修正條文第28條之4)
6.增訂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納管及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依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得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修正條文第28條之5)
7.增訂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修正條文第28條之6)
8.增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應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並明定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之用途。
(修正條文第28條之7)
9.增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法律之相關規定;既有未登記工廠與取得臨時登記之工廠,於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輔導措施期間,不適用本法、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法律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28條之8)
10.增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事業主體及特定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本法規定之範圍。
(修正條文第28條之9)
11.增訂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辦理土地合法使用之方式;申請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應繳交回饋金。
(修正條文第28條之10)
12.增訂特定工廠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申請工廠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附加該工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
(修正條文第28條之11)
13.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增訂有關檢舉及獎勵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28條之12)
14.增訂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
(修正條文第28條之13)
15.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條文第39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c480e2a8-70eb-42a4-9c93-cd3542b0aa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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