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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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一個乳糖排在哪裡所有的案件又都要重新審一次,所有包裝重新做一次。

且這樣不就又跟一般食品標示不一樣嗎?民眾看八大看得這麼習慣,為什麼鈉上面又要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顯示選單按鈕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全民來join粉絲團 登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登入 點擊顯示全站搜尋 想提議 來附議 眾開講 來監督 找首長 縣市專區 ::: 首頁 法令草案預告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 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衛生勞動 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 MINISTRYOFHEALTHANDWELFARE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draftamendmentof"RegulationsonNutritionLabelingforPrepackagedFoodProducts" 發布於2020-08-20 截止於2020-10-19 討論(尚餘0天) 4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585號 主  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其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請參見PDF)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4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衛授食字第1101300478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即日生效 MINISTRYOFHEALTHANDWELFARENoticeisherebygiven,fortheamendmentof"RegulationsonNutritionLabelingforPrepackagedFoodProducts"(amendedregulationstakeintoforcefrom27th,April2021)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1-04-27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9年8月20日至109年10月19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已瀏覽並納入考量。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整回應如下: 綠燈-採納/紅燈-不採納/黃燈-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標示項目  草案第16點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第三章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十六、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營養標示項目,應於包裝或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序提供以下文字記載或內容:"7.碳水化合物、糖、乳糖、膳食纖維含量。

"請問"糖與乳糖"皆列於碳水化合物之下,"糖"包含乳糖,則乳糖要在糖之後退格?不退格?或可以標註排在"鈉"後;「營養均衡完整配方」之營養素規格中備註:"7.產品應含有適量之營養素銅、錳、鉻、鉬、鈉、鉀、氯,且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文內的"銅、錳、鉻、鉬、鈉、鉀、氯"要如何排?排在[營養均衡完整配方之營養素規格表]中"硒"之後,還是"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之後?此草案請務必舉辨說明會,方便廠商能更了解並遵行。

■ 考量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已規定應標示乳糖含量,並為減少業者修正標籤之衝擊及負擔,已修正第16點之規定。

乳糖之標示位置,得列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營養素含量項下或於糖之後標示,縮排或不縮排均符合規定。

為減少業者修正標籤之衝擊及負擔,已修正第16點之規定,於第1款增加廠商自願標示項目如為礦物質,得列於各項礦物質(不含鈉)含量項下標示,故營養素銅、錳、鉻、鉬、鉀、氯得列於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或列於各項礦物質(不含鈉)含量項下。

本部業於108年10月17日召開修正草案說明會,就草案內容進行說明及意見交流。

同意法規應該要合併在一起沒有錯。

但為什麼又要有些修改?到底有什麼強烈的理由非改不可,一天到晚改來改去勞民傷財這樣好嗎?對地球環保好嗎?對我們這些民眾跟審查人員的人生增加了這麼多辛苦工作又對社會沒幫助的文件作業有好嗎?貴單位於109.2.6公告了一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硬生生地就把乳糖加入標示中。

隨後現在發布的這個草案,又要把乳糖排到碳水化合物裡面。

為了一個乳糖排在哪裡所有的案件又都要重新審一次,所有包裝重新做一次。

且這樣不就又跟一般食品標示不一樣嗎?民眾看八大看得這麼習慣,為什麼鈉上面又要再排一個乳糖呢?為什麼貴單位會覺得營養素一定要有乳糖呢? ■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因為有其使用目的、方式及特定適用對象之限制,故其營養標示除適用一般食品之營養標示規定外,其他營養素(如乳糖、維生素與礦物質等)亦需有較充分與明確之標示及嚴謹之品質管制。

考量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已規定應標示乳糖含量,並為減少業者修正標籤之衝擊及負擔,已修正第16點之規定。

乳糖之標示位置,得列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營養素含量項下或於糖之後標示,縮排或不縮排均符合規定。

為減少對業者衝擊,公告日前已取得許可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得緩衝至112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依該規定辦理。

如果要整合營養標示的法規,為什麼標示方式反而更加特異化,特定配方產品本來八大營養標示和一般食品的順序沒有太大差異,現在乳糖被強制拿上來,那一般食品卻沒有此項規定,一般要標只能放在後面自願標示,而且這原本就是含在糖的總合裡面,自願標示時就會讓消費者誤解(這項本來就很奇怪了),如果整合只是放在同一份,各自的改各自的既沒有邏輯,且對最重要的八大基礎標示方式改動更如同兒戲,消費者只是一昧的被迫理解,也不知道看這項標示為了甚麼?能對自身乳糖不耐更安全,或其他原因?那還不如放在注意事項?每次的改動都是造成民眾廠商的混亂,不斷的資源浪費,法規該審慎評估再丟出,不是讓大家60天幫看問題,那還要政府官員專家做甚麼。

■ 標示項目及位置 草案第13點 以下問題,請解惑: 草案第二章第13條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標示項目,無""膳食纖維""及""膽固醇""之標示位置,是否應比照第一章第3條? 承上,如應比照第一章總則之規定,是否應於第二章的條文中規範清楚? -- (係屬提問) 第一章為總則,故第二章未規範者,應符合第一章之規定。

承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膳食纖維,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

營養素含量單位 草案第14點 食品營養標示單位,原"胺基酸"及"脂肪酸"得以公克或毫克標示之規定,修訂為胺基酸僅得以毫克標示,但脂肪酸未規定,請問,是否適用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還是要適用第一章第6條脂肪酸總量以公克標示? ■ 為避免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標示,因未明確規範脂肪酸單位,而造成業者混淆,已酌修第14點規定,明列脂肪酸總量以公克或毫克、g或mg標示。

承上,若脂肪酸應以第一章第6條以公克標示,請問,若營養項目僅為個別脂肪酸而非脂肪酸總量者,是否得以通用單位標示? -- (係屬提問) 個別脂肪酸以通用單位標示。

標示位置  草案第13點  請確認維生素之定義範疇,原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Q4.1,維生素包括膽素、肌醇,但「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維生素不包括膽素、肌醇,請問,若2個法規要合併,Q&A寫法是否也應一致?  ■ 已整合原「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問答集」及及原「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問答集」,以利業者遵循。

草案第16點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膽素、肌醇的標示位置應為9.各項維生素或11.自願標示營養素?  -- (係屬提問) 為避免維生素類及礦物質類定義因滾動式管理而變動,故已酌修第16點第1款規定,增列廠商自願標示項目如為維生素或礦物質,得列於各項維生素含量或各項礦物質(不含鈉)含量項下標示。

承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膽素」之標示位置,應列於「各項維生素含量」;「肌醇」屬廠商自願標示項目,得列於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或列於各項維生素含量項下。

草案第16點 第三章第16條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項目,無"膽固醇"之標示位置,否應比照第一章第3條? 承上,如應比照第一章總則之規定,是否應於第三章的條文中規範清楚? -- (係屬提問) 第一章為總則,故第三章未規範者,應符合第一章之規定。

承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

營養素含量單位  草案第17點  草案第三章第17條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單位,原"胺基酸"及"脂肪酸"得以公克或毫克標示之規定,修訂後僅剩胺基酸,但脂肪酸未規定,請問,是否適用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還是要適用第一章第6條脂肪酸總量以公克標示? ■ 為避免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因未明確規範脂肪酸單位,而造成業者混淆,已酌修第17點規定,明列脂肪酸總量以公克或毫克、g或mg標示 承上,若脂肪酸應以第一章第6條以公克標示,請問,若營養項目僅為個別脂肪酸而非脂肪酸總量者,是否得以通用單位標示? -- (係屬提問) 個別脂肪酸以通用單位標示   草案第三章第17條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單位,原"肌醇"及"左旋肉鹼"毫克標示之規定,修訂後已刪除,請問,是否適用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 (係屬提問)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肌醇」及「左旋肉鹼」之單位,應依第17點第7款規定,以通用單位標示。

  查看更多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12-31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9年8月20日至10月19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後續將審慎評估是否研修後續管理規定,詳細內容及實施日期,仍以正式公告為準,建請可隨時留意本部之公告事項。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摘要 參採情形 回復說明 綜合建議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為什麼一定要標示乳糖?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乳糖之標示位置為何?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銅、錳、鉻、鉬、鈉、鉀、氯之標示位置為何? 建議明訂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膳食纖維及膽固醇之標示位置。

建議明訂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脂肪酸標示單位。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肌醇及左旋肉鹼之單位標示為何? 確認維生素之定義範疇,原「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與原「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不一致,若2個法規要合併,Q&A寫法是否也應一致? 此草案請務必舉辨說明會,方便廠商能更了解並遵行。

錄案參酌 現行「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已規範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除特殊單素配方食品外,均應標示乳糖含量,合先敘明。

爰本草案配合修訂,以利業者依循。

本部業於108年10月17日召開修正草案說明會,就草案內容進行說明及意見交流。

本部採開放態度,各界提供的意見,均將納入參考,審慎評估。

感謝各界對本項議題之關心,有關預告期間所接獲之各界建議及意見,本部刻正彙整並審慎評估是否研修後續管理規定,詳細內容及實施日期,仍以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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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其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部  長 陳時中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請參見PDF)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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