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 Manual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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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第三章. Chapter 3. 化粧品廣告宣稱詞句規定. 壹、化粧品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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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目錄
02第一章 化粧品廣告審查之法規依據
壹、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貳、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04第二章 化粧品廣告申請及審查內容之注意事項
第一節化粧品廣告申請規定
壹、化粧品廣告申請資格
貳、化粧品廣告申請依據
參、化粧品之宣傳內容有以下情形毋須送審
肆、化粧品廣告申請應準備資料
伍、廣告申請計費規定
陸、廣告件數認定標準
柒、廣告申覆規則
捌、廣告刊播之規定
第二節化粧品廣告審查原則
壹、化粧品廣告內容審查
貳、有關涉及外文之廣告審查
參、有關提及檢測資料或研究報告之廣告審查
肆、有關廣告文案中非產品宣稱之審查
伍、化粧品廣告常見之審查案例
陸、有關產品代言及產品薦證廣告審查
柒、化粧品廣告以醫事(藥事)人員代言之審查原則
捌、其他審查應注意事項
14第三章 化粧品廣告宣稱詞句規定
04
壹、化粧品成分及其廣告可宣稱之效果(美白、抗菌、收斂等)規定
14
貳、「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17
31第四章 附錄
壹、化粧品廣告申請流程
貳、化粧品廣告申請常見問題
參、化粧品廣告審查單位聯絡資料
31
32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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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第一章
Chapter 1
化粧品廣告審查之法規依據
壹、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對化粧品廣告的規定,訂於第3條、第24條。
第3條(化粧品的定義):
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
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24條(據實廣告及廣告之申請程序):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
有害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
有效期間為一年,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
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02
第一章
化粧品廣告審查之法規依據
貳、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對化粧品廣告的規定,訂於第20條、第21條。
第20條:
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不得有左列事情:
一、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
二、有傷風化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者。
四、保證其效用或性能者。
五、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者。
第21條:
依本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核准登載或宣播之化粧品廣告,其有效期間應於核准廣告之證
明文件內載明。
經核准之化粧品廣告於登載、宣播時,應註明核准之字號。
03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第二章
Chapter 2
化粧品廣告申請及審查內容之注意事項
第一節化粧品廣告申請規定
壹、化粧品廣告申請資格
一、含藥化粧品:
1.廣告申請應由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持有者提出。
2.如有同一則廣告內含有分屬不同廠商持有之許可證產品情形時,可以授權之形式,統
一由一家許可證持有者向一個審查單位提出申請。
二、一般化粧品:
1.化粧品廣告應由登載或宣播之化粧品廠商提出申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第2項)
2.除輸入商、製造商外,代理商或經銷商亦可申請,惟申請者應自負登載、宣播廣告之
責。
代理商及經銷商申請廣告時應附上契約影本,以茲証明。
貳、化粧品廣告申請依據
一、化粧品廣告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始得刊登。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故無論是一般化粧品或含藥化粧品
廣告均應申請,如廠商位於直轄市或準直轄市即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
04
第二章
化粧品廣告申請及審查內容之注意事項
雄市或桃園縣,應向當地衛生局申請廣告,其他縣市則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
請。
二、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1年。
每次核准延長之期
間,不得超過1年。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3項)
三、含藥化粧品之廣告展延核准有效期間為1年,為確保業者申請廣告之權益,即將到期之
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展延作業應於申請廣告字號展延前完成。
參、化粧品之宣傳內容有以下情形毋須送審:
一、化粧品僅刊登產品資訊(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之資料
者)。
二、含藥化粧品、分裝或改裝之產品,完全依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仿單文字圖畫內
容,將其完整刊登者(文字圖畫完全相同,不得自行增減或改變內容)。
肆、化粧品廣告申請應準備資料
一、新申請案
應準備
資料
產品類別
化粧品廣告申請表
【含廣告內容】
(註1)
申請費用
(註2)
含藥化粧品1式3份
註1:每份申請核定表應加蓋申請公司大小章。
註2:申請費用繳交方式,請洽各審查單位。
三千四百元
含藥化粧品許可
證正反面影本
核定之標籤、仿
單、包裝影本
乙份乙份
05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產品
類別
應準備
資料
化粧品廣
告申請表
【含廣告
內容】
(註1)
申請
費用
(註2)
全成
分明
細表
(註3)
外盒、
標籤、
說明
書影
本
工廠登記
證明文件
(註4)
公司或商
業登記證
明文件
(註4)
進口報單影
本、進口貨
物繳稅證明
影本
(註5)
一
般
化
粧
品
國產
輸入
1式3份
三千
四百元
乙份
乙份(
無說
明書
者免附
)
乙份
-
乙份
乙份
-
乙份或以切
結替代
機上-
乙份或以
切結替代
乙份或以切
結替代
註1:每份申請核定表應加蓋申請公司大小章。
註2:申請費用繳交方式,請洽各審查單位。
註3:成分標示請參照(InternationalCosmeticIngredientDictionary(INCI)),惟其成分之含量濃度有影響產
品屬性判定者(如本署訂有濃度上限之成分者),需加註含量濃度百分比以供判別,如廣告文案提及
中文成分名,請提供中英文名稱對照表或附註於成分明細表。
另毋須加註「此配方與原廠配方相同」。
註4:申請廠商為化粧品製造廠,則檢附工廠登記證證明文件;申請廠商非化粧品製造廠者,除提供公司登
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外,尚須提供與製造廠之工廠登記證證明文件與合作契約書。
若為OEM之一般
化粧品得由申請廠商檢附與代工廠之委託授權書(切結書),以述明雙方合作關係並簡述合約內容及期
間,確保其化粧品之合法來源,毋須檢附雙方立約之證明。
註5:進口之產品可下載「免附進口報單及繳稅證明文件切結書」,填妥後加蓋公司大小章,取代進口報單
相關資料。
二、展延案
產品類別
化粧品廣告展延申請
暨切結書
(註1)
申請費用
(註2)
含藥化粧品
一般
化粧品
國產
1式3份一千元
輸入
註1:每份申請暨切結書應加蓋申請公司大小章。
註2:申請費用繳交方式,請洽各審查單位。
註3:請詳細逐項檢查並自行確認查檢表之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化粧品廣告展延申請查檢
表
(註3)
乙份
06
第二章
化粧品廣告申請及審查內容之注意事項
伍、廣告申請計費規定:
依據92年12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20332903號公告「藥物、化粧品廣告申請案件收費標
準」,新申請案每件應檢附金額為新臺幣3,400元整,展延申請案每件應檢附金額為1,000
元整。
陸、廣告件數認定標準
一、廣告依媒體特性分為動態廣告及靜態廣告,應分別申請:
(一)動態廣告:
1.指於電視、電影等廣電媒體,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
2.廣告件數之認定以連續刊播為1件,申請時應註明秒數。
3.電視(包括購物頻道及節目性廣告),應檢附詳細之電視分鏡圖及相對應旁白(
含節目中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等內容之分鏡圖及旁白腳本)並註明各分鏡圖所
刊播之秒數。
(二)靜態廣告:
1.指於雜誌、報紙、宣傳單、廣告牌等平面媒體,傳遞廣告訊息。
2.廣告件數之認定以1個版面為1件,不計算產品件數。
(三)網路及電台,依其廣告呈現方式是否與前二點相符,予以分類。
二、型錄、網路廣告:
(一)依其版面之設計方式,1則廣告可包含10件產品,廣告文案可達15頁,且須完整
刊登。
第11件產品或廣告文案第16頁起,請另則申請。
(二) 產品件數之計算,係以該則廣告內容是否針對各個產品分別宣傳其效能而認定,而
非申請品項之總數,故應視個案廣告內容之設計與呈現方式予以判別。
三、廠商申請時,應於廣告申請核定表上勾選欲刊播之媒體,動態媒體並應註明秒數,內容
相同者可複選,例如電台廣告之詞句內容與電視廣告相同,則可同時勾電台及電視媒體;
電台廣告之詞句內容與平面媒體之文字相同,則可同時勾選電台及平面媒體。
柒、廣告申覆規則
一、廠商對於廣告核定內容被刪除之畫面、詞句或圖畫有所疑義,可提出申覆。
二、請於文到30日內備妥以下文件以書面提出申覆(申請覆核):
(一)原核定之廣告申請表連同廣告內容與公文清晰影本一份。
07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二)新版廣告申請核定表一式三份(含欲申覆與原刪除後所保留之廣告內容)。
(三)將欲申覆之廣告內容以A4繕打(語意須清晰)為函,蓋上公司大小章。
(四)欲申覆之廣告內容所需證明文件。
三、申覆係指對於原廣告核定內容所刪除的部份提出覆核,若欲變更已核定之廣告內容,請
以新案另外辦理。
捌、廣告刊播之規定:
一、化粧品廣告在核准刊登、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20條第1項第1款)
二、經核准之化粧品廣告於登載、宣播時,應註明核准之字號。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
細則第21條第2項)
三、化粧品廣告字號,係對化粧品廣告內容之認定,與產品包裝、規格無關;其字號僅限刊
載於該核定之廣告中,不得載於包裝,以免民眾誤認為產品核准字號。
第二節化粧品廣告審查原則
壹、化粧品廣告內容審查:
一、廣告需視文案前後,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
號等詞句整體之表達意象綜合判定。
二、參考102年3月26日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號令訂定「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
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三、關於化粧品廣告審查,視傳達消費者有關商品特長、效能及使用上所期待之必要資訊,
綜合判斷,本署已編印「化粧品廣告製作指引」提供製作廣告之參考。
貳、有關涉及外文之廣告審查
一、廣告審查內容應以繁體中文或英文為主(不含簡體字),刊播內容應依核定之中英文內
容一併修正,倘英文內容與核定之中文內容有抵觸時,以中文為主。
其餘外文內容,應
請申請廠商檢附中文翻譯,並切結該等外文廣告,依核定中文內容詳實翻譯刊播。
08
第二章
化粧品廣告申請及審查內容之注意事項
二、廣告審查內容英外文部分以尊重國外原廣告內容為原則,惟不得有醫療效能或虛偽誇大
不實之宣稱。
參、有關提及檢測資料或研究報告之廣告審查
一、化粧品廣告內容提及檢測資料或研究報告,由審查人員針對業者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作
第一道篩選,若有疑義,將該案送交由專家審查,其內容及引用來源之正確性應由廠商
自負。
二、以下列出常見之問題及處理方式:
證明文件類別來源處理方式
1.消費者使用意見網站、部落格等
1.定位為薦證廣告,並以公平交易委員
會薦證廣告規範處理。
2.化粧品廣告依規定需事前審查始得登
載、宣播,故相關內容仍須依照一般
化粧品廣告審查標準處理。
2.消費者使用意見調
查,例如:
*XX%受訪者覺得質感
清爽
*XX雜誌票選最好用的
防曬品
*XX%受訪者覺得願意
推薦給朋友使用
3.產品效能之相關實驗
或研究資料
4.比較性廣告
執行機構可為:
1.市調公司辦理之調查
2.美容雜誌或網站之票
選結果
3.化粧品廠商自行辦理
之調查
執行機構可為:
自家公司
醫院或大學相關系所
民間實驗室
其他單位
「消費者使用意見調查」、「產品效能
之相關實驗或研究資料」、「比較性
廣告」等資料,符合下列要件時,准
予引用於化粧品廣告,並視情況送專
家審查:
1.引用之資料所呈現的涵義,未超出
化粧品用途範圍,且未涉及醫療宣
稱及誇大不實。
2.廣告內容需清楚註明引用之來源。
3.資料來源之正確性及合理性,應由
廠商自負責任。
註:1.有關廣告提及檢測報告、問卷調查、銷售報告等內容,由業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自行切結,審查
人員就資料之合理性進行廣告審查,無須公證。
2.證明文件為全英文資料時無須檢附全篇中文翻譯稿,若業者希望加快審查流程,可隨案檢附中文摘
要或中文翻譯稿,以利審查之進行。
3.問卷內容未強制要求統一格式,惟其設計內容應合理且需具有效的樣本數。
09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肆、有關廣告文案中非產品宣稱之審查
一、有關化粧品廣告文案中,提及以下內容,與個別產品無關者,廣告相關內容不予審查。
所登載之內容,應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一)公司品牌故事、企業形象、公司簡介、創辦團隊、企業理念、成立宗旨、品牌標誌
(logo)等建立企業形象方式。
(二)商品保證、退換貨、運送方式及付款方式等經銷策略。
(三)產品包裝、組合、價格、優惠活動等促銷方式。
二、建議廠商將產品和企業形象做切割,將文案內容適度調整,至於國內外新聞或雜誌報導
的篇數及圖片,仍應檢附證明文件,並依整體內容是否誤導消費者再予以斟酌。
伍、化粧品廣告常見之審查案例
一、含精油成分化粧品:
作為沐浴用或直接塗抹於皮膚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化粧品定義,係屬化粧品管理,
其宣稱不得超出化粧品之定義,例如薰衣草精華能舒緩情緒解除緊張壓力已超出一般化
粧品效能。
(非直接使用於人體皮膚之薰香用精油則屬一般商品,不以化粧品管理)
二、 奈米級化粧品:
凡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若確為奈米級化粧品,須提出有關技術性基本資料及產品安全性
與安定性等相關資料供本署審查,以確認其產品使用安全。
若僅為產品部分成分宣稱為
「奈米化成分」,亦需提出上述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待本署核可後始得宣稱。
三、含有機成分化粧品:
有關產品成分來源為有機部分,目前依據廠商檢附各項能直接證明該成分為有機之有機
認證予以核准,惟其仍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且應由廠商自行負擔法律責任,另應注
意不可宣稱該產品為有機產品。
四、含有EGF(Epidermal growth factor)成分化粧品:
成分「Epidermalgrowthfactor」目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以一般化粧品管理,惟不得以
此成分宣稱療效。
五、含有Chamomile ET美白成分化粧品:
化粧品成分中「ChamomileET」與「ChamomileExtract」不同,化粧品中含「Chamomile
Extract」不得宣稱美白功效。
六、含有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或TiO2)防曬成分化粧品:
(一)依據98年10月21日衛署藥字第0980334036號公告,含有Titaniumdioxide成
10
第二章
化粧品廣告申請及審查內容之注意事項
分(奈米化除外),在符合原基準之限量(25%以下)範圍內,由含藥化粧品改以一
般化粧品管理。
(二)化粧品含有成分TiO2,經測試則可宣稱產品具有防曬效能,惟成分中除TiO2外
尚有其他化學性防曬劑,則仍應申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
惟若產品提及「SPFor
PA++」,應請廠商自行負舉證責任。
七、手工皂化粧品:
(一)依據97年1月2日衛署藥字第0960065832號令,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
如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則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但仍應符合化粧
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二)申請廠商需至當地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並請所在地
衛生局前往實地勘驗,由該衛生局發文證明該廠商符合97年4月30日經工字第
09704600940號及衛署藥字第0970311117號令發布之「化粧品工廠設廠標準」。
(三)除了以上證明外,申請廠商仍需檢附營業登記等相關證明資料。
陸、有關產品代言及產品薦證廣告審查:
一、廣告之製作應基於誠信原則,倘引述專家推薦、權威資料或品質認證等做為廣告之理論
依據,為建立企業及產品形象方式之一,與產品廣告審查無關,故申請表之相關內容不
予審查,惟上述內容仍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 試用者或推薦者對案內產品之使用意見,應符合公平交易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3
月3日公競字第1011460137號令發布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等相關規範。
三、 另廣告之製作應基於誠信原則,倘引述推薦人之意見作為廣告內容,有關推薦人身分之
真實性與產品廣告審查無關,所登載之相關內容,應由廠商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柒、化粧品廣告以醫事(藥事)人員代言之審查原則:
化粧品廣告如出現醫事人員代言,除依一般廣告審查原則外,並應評估對消費者容易產生過
度權威之推薦作用,以及針對醫事人員是否傳達正確資訊或科學論證等為審理,並依衛生
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3年6月8日衛署醫字第0930203280號函有關「醫事人員代言
產品之處理原則」之規範、93年9月2日衛署藥字第0930312531號函有關「藥事人員代
言產品之處理原則」之規範,以及公平交易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3月3日公競字第
1011460137號令發布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等管理規範,請廠商
11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另對於醫事與藥事人員代言廣告之規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醫事人員代言規範:(醫事人員之定義,參照醫療法第10條規定)
(一)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行為或內容並涉及違規醫療廣告或藥物廣告者,應並依違
反醫療法、藥事法規定處理。
(二) 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
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
之虞者;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師應依醫師法第25條第五款業務不正當
行為移付懲戒。
(三) 未涉及藉其醫事專業身份,為一般性產品(不包括煙、酒)代言、宣傳者,不予處
理。
二、藥事人員代言規範:
(一) 藥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行為或內容涉及違規之食品廣告或藥物廣告者,依違反食
品衛生管理法或藥事法等衛生法規處辦。
(二) 藥事人員如無客觀之科學依據,而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或背書、影射產
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應依藥師法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移付懲戒。
捌、其他審查應注意事項
一、內容描述超出化粧品使用範圍:刪除或退件:
1.畫面、圖片、文字描述涉及虛偽誇大、醫療效能。
2.廣告內容涉及塑身、減肥。
3.廣告內容涉及增長毛髮。
二、需檢附證明文件:
1.提及產品、成分或製造技術具專利認證、商標註冊證、國家檢定認可等。
2.產品使用前後之比較性廣告,可以文字、圖片或影像等方式呈現。
3.實驗性廣告內容。
4.調查、統計性廣告內容。
5.雜誌得獎/推薦
三、廠商自行負責,不予審查內容:
1.公司或品牌之歷史沿革。
2.引經據典提及產品或成分使用流行度。
3.產品製造研發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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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化粧品廣告申請及審查內容之注意事項
4.產品原料來源、製造技術。
5.產品銷售金額、保險、贈品。
6.引述推薦人之意見作為廣告內容,有關推薦人身分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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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第三章
Chapter 3
化粧品廣告宣稱詞句規定
壹、化粧品成分及其廣告可宣稱之效果(美白、抗菌、收斂等)規定
一、可於一般化粧品廣告宣稱美白效能之成分
產品含有本署公告美白成分,即可宣稱具有美白效能,整理如下:
成分名稱
限量
(使用濃度)
3-O-Ethyl Ascorbic Acid
(L-Ascorbic Acid,3-O-Ethyl Ether)
Tranexamic acid
1.0%~2.0%
2.0~3.0%
用途
抑制黑色素形成及防止色素斑
的形成,美白肌膚
抑制黑色素形成及防止色素斑
的形成,美白肌膚。
Potassium Methoxysalicylate
(Potassium4-Methoxysalicylate)
(Benzoic acid,2-Hydroxy-4-Methoxy-
,Monopotassium Salt)
1.0~3.0%
抑制黑色素形成及防止色素斑
的形成,美白肌膚
Cetyl tranexamate HCl
0.5%
3%
抑制黑色素形成、防止黑斑雀
斑,美白肌膚
抑制黑色素形成及防止黑斑雀
斑,美白肌膚
14
第三章
化粧品廣告宣稱詞句規定
成分名稱
Magnesium Ascorbyl Phosphate
Kojic acid
Ascorbyl Glucoside
限量
(使用濃度)
3%美白
2%
2%
美白
美白
用途
Arbutin
Sodium Ascobyl Phosphate
7%
3%
美白
美白
Ellagic Acid0.5%美白
Chamomile ET0.5%防止黑斑、雀斑
※其中Tranexamicacid、3-O-EthylAscorbicAcid、PotassiumMethoxysalicylate、CetyltranexamateHCl、需
在限量濃度範圍內才具有美白效用。
二、 可於含藥化粧品廣告宣稱美白效能之成分
成分名稱限量(使用濃度)
Ascorbyl Tetraisopalmitate3%
用途
抑制黑色素形成
三、可於一般化粧品廣告宣稱抗菌效能成分:
成分名稱限量(使用濃度)
Alkyl isoquinolinium bromide
(Lauryl isoquinolinium bromide)
(2-Dodecyl isoquinolinium bromide)
0.05%(使用後立即沖洗
之製品,限量0.5%)
Benzalkoniumchloride(Alkyldimethylbenzyl ammonium chloride)
0.05%(使用後立即沖洗
之製品,限量3.0%)
Benzethonium chloride
0.1%(使用後立即沖洗
之製品,限量0.5%)
Chlorhexidine gluconate
(Chlorhexidine digluconate)
成分名稱
0.05%(使用後立即沖洗
之製品,限量0.1%)
限量(使用濃度)
抗菌劑
抗菌劑
抗菌劑
抗菌劑
用途
用途
15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Chloroxylenol(4-Chloro-3,5-
Dimethylphenol)(4-Chloro-3,5-xylenol)
(p-Chloro-m-xylenol)(Phenol,4-chloro-3,5dimethyl)
Halocarban
Isopropyl methylphenol
(o-Cymen-5-ol)
(3-Methyl-4-(1-methylethyl )Phenol)
Orthophenylphenol
(o-Phenylphenol)
0.5%
0.3%
0.1%
0.3%
Thiram
抗菌劑
抗菌劑
抗菌劑
抗菌劑
0.3%(使用後立即沖洗
之製品,限量0.5%)
抗菌劑
Triclosan(rgasan DP-300)(5-Chloro-
2-(2,4-dichlorophenoxy)phenol)0.3%抗菌劑
Triclocarban(Triclorocarbanilide)
Homosulfamine
Zinc pyrithione
Sodium salt of sulphosuccinic acid halfester of undecylenic acid monoethanolamide
Selenium disulfide
Piroctone and its monoethanolamine salt
Climbazol﹝1-(4-Chlorophenoxy)-1-
(imidazolyl)﹞-3,3-dimehylbutan-2-one
0.3%(使用後立即沖洗製
品,限量0.5%)
1%
1%
抗菌劑
抗菌劑
抗菌劑
2%抗菌劑
0.5%
0.5%(使用後立即沖洗之
製品,限量1%)
抗菌劑
抗菌劑
0.5%抗菌劑
16
第三章
化粧品廣告宣稱詞句規定
成分名稱
感光素101號
感光素201號(Quaternium-73)
感光素301號
感光素401號
四、可於一般化粧品廣告宣稱具有收斂效能成分:
成分名稱
Alum(Potassium Alum)1%
Aluminum chloro hydroxy allantoin(Alcloxa)1%
Bismuth subnitrate
(Bismuth nitrate Basic)
(Bismuth oxynitrate)
3%
Zinc oxide
Zinc phenolsulfonate
(Zinc paraphenol sulfate)
(Zinc sulfocarbolate)
10%
2%
限量(使用濃度)
0.001%
0.005%
0.005%
0.004%
限量
用途
抗菌劑
抗菌劑
抗菌劑
抗菌劑
用途
收斂
收斂、制臭
收斂
收斂
收斂
五、其他化粧品相關成分公告規定可參考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
業務專區→化粧品。
貳、「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
102年3月26日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號令發布
一、產品之標示以讓使用者了解產品為目的,而非廣告及宣傳的作用,故應以用途為主。
二、廣告仍需視文案前後,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
符號等詞句整體之表達意象綜合判定。
三、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如附表一,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如附表二,未列舉之詞句,其整
體仍不得涉及醫療效能、虛偽或誇大等內容。
17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附表一: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
化粧品類別得宣稱詞句
1.頭髮用化粧品
類(包括髮油、
髮表染色劑、
髮蠟、髮膏、
養髮液、固髮
料、髮膠、髮
霜、潤髮乳等)
1.滋潤/調理/活化/活絡/強化滋養髮根/頭皮/頭髮/毛髮/髮質
2.防止髮絲分叉、斷裂
3.調理因洗髮造成之靜電失衡,使頭髮易於梳理
4.防止/減少毛髮帶靜電
5.補充、保持頭髮水分、油分
6.造型
7.使/增加頭髮柔順富彈性頭髮
8.防止頭皮、頭髮之汗臭、異味或不良氣味
9. 保持/維護頭皮、頭髮的健康
10.減少頭髮不良氣味
11.使秀髮氣味芳香
12.保濕、增添髮色光澤
13.改善毛躁、乾燥髮質、修護髮尾
14.塑型、造型、定型、頭髮強韌
15.毛髮蓬鬆感(非指增加髮量)
16.強健髮根
17.強化/滋養髮質、回復年輕光采、晶亮光澤、青春的頭髮、呈現透
亮光澤、迷人風采/光采、清新、亮麗、自然光采/風采
18
第三章
化粧品廣告宣稱詞句規定
化粧品類別
2.洗髮用化粧品
類(包括洗髮
粉、洗髮精、
洗髮膏等)
得宣稱詞句
1.清潔毛髮頭皮、毛孔髒汙
2.滋潤/調理/活化/活絡/強化滋養髮根/頭皮/頭髮/毛髮/髮質
3.防止髮絲分叉、斷裂
4.調理因洗髮造成之靜電失衡,使頭髮易於梳理、防止/減少毛髮帶
靜電
5.補充、保持頭髮水分、油分
6.使頭髮柔順富彈性
7.防止/去除頭皮、頭髮之汗臭、異味或不良氣味
8.使濃密、粗硬之毛髮更柔軟,易於梳理
9.保持/維護/調理頭皮、頭髮的健康
10.使頭髮呈現豐厚感/豐盈感
11.使秀髮氣味芳香
12.頭皮清涼舒爽感
13.活絡毛髮
14.毛髮蓬鬆感(非指增加髮量)
15.強健髮根
16.強化/滋養髮質、回復年輕光采、晶亮光澤、青春的頭髮、呈現透
亮光澤、迷人風采/光采、清新、亮麗、自然光采/風采
17.去除多餘油脂
19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化粧品類別
3.皮膚用化粧品
類(包括化粧
水類、面霜乳
液類、化粧品
用油類及面膜
等)
得宣稱詞句
1.防止肌膚粗糙、預防乾燥、舒緩肌膚乾燥、預防皮膚乾裂、減少肌
膚乾澀、脫屑/脫皮
2.清潔、柔軟、滋潤、潔淨、緊緻、調理、淨白、保護、光滑、潤澤、
滋養、柔嫩、水嫩、活化、賦活、安撫、舒緩、緊實、修復、修護、
呵護、防護肌膚
3.通暢/緊緻/淨化毛孔
4.保持/維持肌膚健康
5.調理肌膚油水平衡、平衡肌膚油脂分泌、控油
6.形成肌膚保護膜
7.提升肌膚舒適度
8.柔白、亮白、嫩白、皙白、改善暗沉
9.水嫩、補水、鎖水、保水、保濕、使肌膚留住/維持水分
10. 調理刮鬍後之皮膚
11. 調理肌膚紋路、使肌膚回復柔順平和的線條
12. 提升肌膚對環境傷害的保護力、增強/強化肌膚的防禦力/抵抗力
/表皮的防護能力
13. 舒緩肌膚不適感、舒緩肌膚壓力、舒緩疲倦的肌膚
14. 使肌膚散發香味、光彩
15. 美化胸部肌膚
16. 維持/回復/恢復肌膚彈性、使肌膚有光澤、使肌膚由內而外恢復
光澤亮麗
17. 延緩/防止肌膚老化/衰老
18. 淡化/撫平皺紋、細紋、紋路
19. 使用時散發淡淡玫瑰香氣,可紓緩您的壓力
20. 肌膚清爽、清涼感
21. 飽滿(彈力)肌膚
22. 幫助、改善、淡化、調理黑眼圈、熊貓眼、泡泡眼(應具客觀且公
正試驗數據佐證者,始得宣稱)
20
第三章
化粧品廣告宣稱詞句規定
化粧品類別
3.皮膚用化粧品
類(包括化粧
水類、面霜乳
液類、化粧品
用油類及面膜
等)
得宣稱詞句
23. 俏顏(前述配合按摩使用)
24. 晶亮光澤、青春的容顏、呈現透亮光澤、重返青春、重返年輕、對
抗肌膚老化、少女般的美麗/青春、迷人風采/光采、均勻膚色、
美體、清新、亮麗、細緻肌膚/毛孔、自然光采、自然風采
25. 緊俏、豐潤肌膚
4.香粉類(爽身
粉、蜜粉等)
5.清潔肌膚用化
粧品類(包括
香皂類、沐浴
用化粧品類及
洗臉用化粧品
類等)
1.維持肌膚乾爽
2.保護、滋潤皮膚/肌膚
3.修飾容貌/膚色
4.使用時散發淡淡玫瑰香氣,可解除您的壓力
5.肌膚香味怡人
6.緩解肌膚黏膩感
7.遮蓋肌膚油光
8.使肌膚呈現細緻
1.清潔、滋潤、調理肌膚
2.去角質、促進角質更新
3.淨白、嫩白肌膚
4.控油
5.使用時散發淡淡玫瑰香氣,可紓緩您的壓力
6.促進肌膚新陳代謝
7.展現肌膚自然光澤
8.通暢/緊緻/淨化毛孔
9.使人放鬆的XXX 香氛
10. 晶亮光澤、青春的容顏、呈現透亮光澤、均勻膚色、清新、亮麗、
細緻肌膚、恢復生機
21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化粧品類別
6.彩粧用化粧品
類(包括粉底
類、脣膏類、
眼眉頰化粧品
類等)
7.指甲用化粧品
類(指甲油、
護甲油、去光
水)
8.香水類
得宣稱詞句
1.保護肌膚
2.修飾美化膚色、修飾容貌
3.遮蓋斑點、皺紋、細紋、瑕疵、疤痕、粗大毛孔、黑眼圈、痘疤、
填補凹凸不平之毛孔
4.防止嘴唇乾裂、保護嘴唇,預防乾燥、滋潤嘴唇、使嘴唇光滑、平
嘴唇細紋、保持/維護嘴唇健康、使唇部水潤/豐潤
5.使用時散發淡淡玫瑰香氣,可使心情愉快
6.立體臉部肌膚輪廓、修飾立體唇部肌膚
7.潤色、隔離、均勻膚色
8.使眼周肌膚更具深邃感
9.增添肌膚晶亮光澤、提亮肌膚色澤
10. 粧感好氣色
11. 描繪線條美化眼部肌膚
12. 使睫毛有濃密纖長感、放大眼神、使眼神具深邃感
13. 自然光采、自然風采、自然膚色
14. V 顏(臉)(指彩粧後所達之視覺效果)
1.保護指甲
2.維護、維持、保持指甲健康
3.美化指甲外觀
4.脫除指甲油
5.加強指緣保濕
6.散發香氛
7.強韌指甲
8.增加指甲的亮度
1.掩飾體味
2.雪松精油能改善肌膚,有著樹脂香氣,略帶淡淡松脂味,可幫助
平靜心情及紓解壓力情緒,維持肌膚健康(因產品香味而導致之
效果可視其表現方式予以刊登)
22
第三章
化粧品廣告宣稱詞句規定
化粧品類別
9.其他及綜合性
內容
得宣稱詞句
1.草本
2.減緩/舒緩因乾燥引起的皮膚癢/敏感
3.芳香調理
4.各式調理課程
5.放鬆心情或使人放鬆 (因產品香味而導致之效能可視情況描述)
6.美白、收斂(需添加衛生署公告具相關效能之成分並符合其限量度
方可宣稱)
7.領有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之產品,其廣告中該產品效能之訴求需以仿
單、標籤核准之文字範圍為主
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一、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有關疾病之定義,可參考ICD國際疾病分類。
(除非另
有規定者):
藥物才有疾病的治療或預防之功能,故廣告宣稱勿涉及治療相關文詞。
例句:
1.治療/預防禿頭、圓禿、遺傳性雄性禿
2.治療/預防皮脂漏、脂漏性皮膚炎
3.治療青春痘
4.治療/預防暗瘡
5.治療/預防皮膚濕疹、皮膚炎
6.治療/預防/改善蜂窩性組織炎
23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二)宣稱的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
用在特定疾病:
1.化粧品無法改善、增長或增加毛髮數量,僅可在使用後使毛髮產生蓬鬆感,
如髮量增加的視覺效果,故廣告宣稱部份勿涉及「毛髮生長」之類似文詞。
例句:生髮、促進/刺激毛髮生長
2.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且不得涉及藥物效能,故廣告宣稱勿
涉及相關文詞。
例句:
1. 換膚
2. 平撫肌膚疤痕
3. 痘疤保證絕對完全消失
4. 除疤、去痘疤
5. 減少孕斑、褐斑
6. 消除黑眼圈、熊貓眼(揮別熊貓眼)或泡泡眼(眼袋)
7. 預防/改善/消除橘皮組織、海綿組織
8. 消除狐臭
9. 預防/避免/加強抵抗感染
10.消炎、抑炎、退紅腫、消腫止痛、發炎、疼痛
11.殺菌、抑制潮濕所產生的黴菌
12.防止瘀斑出現
24
第三章
化粧品廣告宣稱詞句規定
二、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涉及生理功能者
化粧品僅有潤澤髮膚之用途。
例句:
1. 活化毛囊
2. 刺激毛囊細胞
3. 增加毛囊角質細胞增生
4. 刺激毛囊讓髮絲再次生長不易脫落
5. 刺激毛囊不萎縮
6. 堅固毛囊刺激新生秀髮
7. 增強/加抵抗力
8. 增加自體防禦力
9. 增強淋巴引流
10.具調節(生理)新陳代謝
11.功能強化微血管、增加血管含氧量提高肌膚帶氧率
12.促進細胞活動、深入細胞膜作用、減弱角化細胞、刺激細胞呼吸作用,
提高肌膚細胞帶氧率
13.進入甲母細胞和甲床深度滋潤
14.抗過敏、舒緩過敏
15.促進微循環/改善微血管循環
16.刺激增長新的健康細胞、增加細胞新陳代謝
17.促進肌膚神經醯胺合成
18.維持上皮組織機能的運作
19.放鬆肌肉(減少肌肉牽引)
20.重建皮脂膜/角質層
21.促進/刺激膠原蛋白合成/增生
25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二)涉及改變身體外觀等
化粧品僅有潤澤髮膚之用途,減少掉髮非屬化粧品功能,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
關文詞。
例句:
1. 有效預防/抑制/減少落髮、掉髮
2. 頭頂不再光禿禿、頭頂不再光溜溜
3. 使用後再也不必煩惱髮量稀少的問題
4. 避免稀疏
化粧品並無改變人體自然老化之皮膚表徵或天生體質所造成之外觀等功能,目
前僅得藉醫學美容改善相關問題。
除彩粧用化粧品可宣稱使用後之視覺效果外,
其餘不宜宣稱。
例句:
1. 預防/防止肥胖紋、妊娠紋
2. 瘦身、減肥相關:
(1)消脂、雕塑、燃燒脂肪、去脂、減脂等
(2)預防脂肪細胞堆積減少橘皮組織
(3)刺激脂肪分解酵素
(4)減緩臀部肥油囤積、美化小腹告別小腹婆
(5)雕塑曲線(暗喻減肥、瘦身者)
(6)消除掰掰肉/蝴蝶袖
(7)針對囤積過久而產生的橘紋、緩減妊娠紋產生
3. 豐胸、隆乳相關:
(1)使胸部堅挺不下垂、感受托高集中的驚人效果
4.豐唇
其他及綜合性內容1.芳香療法、各式療程
2.中藥、漢方、中醫、藥典、藥草
3.類肉毒桿菌
品名:
1.豐胸霜/液/乳/精華等
2.瘦身霜/膠/精華…等
3.睫毛(毛髮)增長(ㄓㄤˇ)液
4.抗敏/減敏/低敏
5.塑臉、塑身(影射減肥者)
26
第三章
化粧品廣告宣稱詞句規定
(三)涉及特定效用與性能
說明
使用未經衛生署核可
具特殊效用之化粧品
成分且其宣稱之內容
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
粧品具有特定生理效
用或與特定成分之藥
理效能有一定關係者
1.漂白、使乳暈漂成粉紅色
2.消除浮腫
3.不刺激、不過敏
4.促進/改善血液循環/減少局部血液循環不良(除泡澡
或按摩時使用之產品)
5.藥用(僅含藥化粧品視個案宣稱)、醫藥級、醫學美容、
醫美、
6.零敏
7.雷射術後可用
(四)涉及化粧品製法、成分、含量
宣稱之內容易使消費
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
一定成分、含量或製
法者
說明例1:宣稱含有純天然○○○成分,但事實僅為萃取物
例2:宣稱產品透過幹細胞萃取技術,可使肌膚向上提升、
拉提肌膚
例3:宣稱成分具有植物性膠原蛋白/胎盤素
例4:「智慧型○○成分」像GPS定位導航,自動偵測肌
膚哪裡需要補充及修復(具科學驗證者除外)
例5:低過敏的配方、保濕度可維持24小時、超防水配
方,即使淋雨、戲水也不脫落/長效8小時抗汗水,
不暈染(具科學驗證者除外)
(五)涉及製造地、產地或來源
說明
宣稱之內容易使消費
者誤認該化粧品或其
成分之原產地(國)、
製造者、產地或來源
等
例1:宣稱「瑞士原裝進口」實則僅原料進口,卻在國內
生產製造裝填
例2:宣稱「取自海洋深層水」,實則普通地下水
27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六)涉及品質或信譽
說明
廣告宣稱該化粧品具
有一定之品質或信
譽,易使消費者誤認
該產品之衛生、安
全、效能性符合市場
標準或經專業機構之
保證者
例1:宣稱產品經○○檢驗合格,事實上未通過檢驗或無
該檢驗單位
例2:宣稱產品符合○國○○機構公布標準,但事實上未
通過或無該機構
例3:環保無毒、不含重金屬、不含塑化劑、不含化學藥
品
(倘若經檢驗不含有特定成分,應標示其名稱並註明其檢
出濃度或報告。
)
例4:廣告中提及經科學證實…/據研究分析…/根據最新
醫學文獻指出(報導)…(實則並無科學依據或研究
內容與化粧品無關)
(七)涉及保證
說明
宣稱對於化粧品的保
證內容,但於現有科
學驗證或實際使用上
均無法完整實現,或
與保證內容仍有相關
程度的差距者
例1:100%天然,肌膚脆弱者也可以放心使用
例2:採用安全設計,不必擔心使用錯誤
例3:不論使用量多寡,皆無副作用、任何使用方法皆很
安全/已確認其安全性、不必擔心副作用/安全無
副作用/安全性高/無與倫比的安全性/絕對安全/
讓你使用起來無後顧之憂/無不良反應、傷害/不
易引起過敏
例4:以誠信做保證,○○○是一個超強有效,絕佳的產
品
例5:具有百分之百的清潔效果
例6:最有公信力
例7:衛生署認證,品質保證
28
第三章
化粧品廣告宣稱詞句規定
以下為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
1.預防病菌入侵
2.改善更年期障礙
3.舒緩喉嚨痛、咳嗽、氣喘、鼻塞、改善過敏性鼻炎、紓解頭疼
4.緩解關節與肌肉疼痛
5.攔截神經傳遞
6.增強/加免疫力、增強(身體)抵抗力
7.健全免疫機能
8.改善過敏皮膚的體質、改善內部體質
9.排出體內多餘水分、毒素
10.利尿
11.增加排汗功能
12.改善內分泌代謝
13.加強肌膚表層細胞再生之機能、表皮細胞的再生能力
14.促進細胞氧化、代謝、抑制巨大細胞的過敏
15.提及血紅素/粒線體前列腺素/微血管/腎上腺素/人體賀爾蒙等相關體內細胞或組織
與產品之間作用
16. 抑制血小板的凝集、促進內分泌與造血功能
17. 改善/維持陰道環境PH值正常/維持陰道酸性環境
18. 消除已形成之黑斑、雀斑、粉刺
19. 一天解決痘疤、粉刺/美白/除皺/黑斑/老人斑
20. 表情紋、法令紋、魚尾紋等動態紋路皆可一次解決了
21. 粗大毛孔/凹洞/眼袋/黑眼圈/法令紋/淚溝全部都消失
22. 排除皮下脂肪、消除贅肉、瓦解脂肪、消除堆積脂肪
23. 進行脂肪的分解/促進分解皮下脂肪
24. 刺激胸部脂肪組織、直接到達乳房組織
25. 促進體內乳腺細胞活化的滋長作用、刺激乳腺發育
26. 任何乳房立即增大百分之○○
27. 重建/重塑/重整肌膚、促進肌膚再生
28. 抑制體毛生長
29. 清除水分及脂肪屯積,消浮腫
30. 提升肌膚含氧量
29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以下為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
31. 經皮吸收血管穿透素、修補傷口/傷痕修復、修補受傷的DNA、減少受傷細胞、修補
皮膚組織、(增加)傷口癒合能力
32. 對循環系統的問題有舒解其痛苦的功能
33. 對於呼吸、聽覺系統有助益
34. 對月經方面的問題很有效果
35. 提振/振奮精神、精力充沛
36. 集中注意力
37. 提神醒腦
38. 安撫躁進或心情不穩的脾氣
39. 消除焦慮、鎮定、鎮靜
40. 減少/防止蚊蟲叮咬、防蚊
30
第四章
第四章
Chapter 4
附錄
壹、化粧品廣告申請流程
申請案件
(收費、收文)
資料審查
重新送件
若已收費,則不再重覆收費
(件數不符規定除外)
不齊全
資料是否齊全
齊全
進行案件初審
是
通知廠商1日內補件
廣告內容是否
符合規定
符合
進行案件複審
完成審查工作
將核准之廣告申請
核定表發文寄給廠商
廠商得於30日內
提出申復
回複申覆結果
不符合
31
於期限內補齊
否
發文退件
第四章
附錄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貳、化粧品廣告申請常見問題
一、 化粧品廣告之申請應準備那些資料?
(一)化粧品廣告新申請案應附申請核定表連同廣告內容裝訂成1份,共需3份。
(二)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正反面清晰影本1份(一般化粧品免附)。
(三)其他:
1.國產者-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合作契約
書。
※契約書內容須包含申請產品之完整品名且加蓋雙方公司大小章。
2.進口商-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進口貨物報單及進口繳稅證明
或以切結方式。
※進口報單上須加註產品中文品名。
(四)展延案須檢附化粧品廣告展延申請暨切結書三份及化粧品廣告展延申請查檢表一
份,填妥後加蓋公司大小章。
(五)新申請應繳納廣告審查費3,400元;申請展延則應繳納1,000元,除了向當地直轄
市衛生局申請為當場繳款外,其他縣市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則以
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交寄,抬頭請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化粧品之定義為何?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定義之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
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一般化粧品與含藥化粧品該如何認定?
(一) 查化粧品倘含本署公告之含藥化粧品基準之成分者(如染髮劑、燙髮劑、防曬劑
等,通稱含藥化粧品),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
製造或輸入。
(二) 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通稱一般化粧品),則無須申請備查,惟其標
示仍應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標示「廠名、地址、品名、成分、用途、
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輸入者,並應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等事項,且不得宣稱療效,然一般化粧品與含藥化粧品之廣告仍應向直轄市或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刊登。
四、化粧品廣告是否均應申請?
(一)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
32
第四章
第四章
附錄
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
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故無論是一般或含藥化粧品廣告均應申請廣告審查,
如廠商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請逕向當地衛生
局申請廣告審查,其餘縣市,則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
(二) 一般化粧品僅刊登產品資訊(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
性質之資料者),得不視為廣告。
五、化粧品廣告申請資格有無規定?
(一) 含藥化粧品:廣告之申請應由許可證持有者為之。
(二) 一般化粧品:除輸入商、製造商外,代理商及經銷商亦可申請,惟申請者應自負
登載、宣播廣告之責。
代理商及經銷商申請廣告時應附上契約影本,以茲証明。
六、化粧品廣告申請須附上所有化粧品嗎?
(一) 化粧品廣告係針對廣告文字、圖畫及言詞等整體表現是否有誤導消費者,予以審
查,故廠商申請化粧品廣告時,須提供化粧品之外盒、說明書、標籤影本等資料,
以做為廣告審查之參考,但並非為產品之審查。
(二) 化粧品廣告申請不須附上化粧品實物,只需備齊市售品外盒、說明書、標籤影本,
其中仿單係指產品使用說明書,如中文標示之說明文字直接印在外盒時,則附上
外盒影本即可,惟應注意其文字需清晰可供閱讀。
七、化粧品廣告件數如何認定?
(一) 廣告件數之認定是以廣告版面計算(如刊登在報紙或雜誌的版面,是1個版面算1
件),其件數以廣告類型判定,若平面廣告為數種產品單一版面,則以1件計;電
視廣播則以連續播放畫面或文稿之內容為1件,且應註明秒數。
(二) 節目性廣告需以電視分鏡圖方式呈現,且應於各個畫面旁加註意義說明及旁白,
並註明廣告時間秒數。
八、網路及折頁廣告件數如何認定?
連結網頁15頁以下(包含超連結頁面)且產品為10件以下者,得以一申請案件計,若
超出其中任一條件,應以另案計算。
33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九、書頁式廣告DM之廣告件數認定標準為何?
裝訂書頁式廣告DM,其書頁在15頁以下且產品在10件以下者,得以一件計算,若超
出其中任一條件,則應以另案計算。
十、化粧品廣告有那些詞句為誇大或宣稱?
含藥化粧品廣告不得超出許可證核准之效能範圍,一般化粧品則不得宣稱療效及誇大。
十一、廣告內容填寫時格式有無規定?
(一) 廣告版面勿以深色為底色,且不得小於10號字體,行距不得小於25pt,若版面
及圖片之文字太小或不清晰,須另附以上述規定繕打之詳細文字稿於最後頁。
(二) 欲申請電影、電視類別之廣告,內容須以電視分鏡圖方式呈現,並於每個分鏡圖
旁加註此段之意義說明與旁白,且註明廣告詳細時間。
十二、若被退件且已繳交審查費用後,欲重新送件時是否仍需繳交審查費?
不需要,只需於送件時一併檢附繳費收據影本即可。
如短期內未有申請廣告字號之需
求,請主動與所在轄區之審查單位連繫辦理退費事宜,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十三、若廣告內容設計有提及有機成份、專利、認證、ISO部分時,有何注意事項?
若內容中提及專利、認證、ISO或其他需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之事項時,請將相關證明
文件以A4格式影本之附件隨案檢附,俾利審查。
十四、若產品許可證因時效問題正在辦理展延,是否仍可提出廣告申請?
廣告時效原則上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準,本署亦已於101年5月4日發文(FDA器字
第1011603031號函),請化粧品各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展延作
業應於申請廣告展延前完成,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十五、不小心忘記送審展延廣告案,可以通融逾期展延嗎?
若欲申請展延廣告內容,請於廣告有效期限到期前1個月內,備齊廣告申辦相關文件
辦理展延,若已逾期請以新案辦理。
十六、對於廣告核定內容被刪除之畫面、詞句或圖畫有疑義時該怎麼辦?
請於文到30日內備妥以下文件以書面提出申請覆核(TFDA規定,供參)
34
第四章
第四章
附錄
(一)原核定之廣告申請表連同廣告內容與公文清晰影本一份。
(二)新版廣告申請核定表一式三份(含欲申覆與原刪除後所保留之廣告內容)。
(三)將欲申覆之廣告內容以A4繕打(語意須清晰)為函,蓋上公司大小章。
(四)欲申覆之廣告內容所需證明文件。
(※申覆係指對於原廣告和訂內容所刪除部分提出覆核,若欲變更已核定之廣告內容,請以新案另
外辦理。
)
十七、多則廣告將到期時是否可以合併為1則廣告展延案一起審理?
可同時受理展延但無法合併為1件。
另展延案請於有效期限到期前1個月再行提出申
請。
十八、同1則廣告內容可以每年提出展延申請嗎?
在廣告內容不變的情況下是可以的。
惟請注意廣告內容請確實依據前次核定內容修正。
十九、產品是由國外進口大包裝至臺灣後,分裝再銷售到市面上,若想要申請廣字號該怎麼
處理?
(一)請至本署申請輸入化粧品在國內分裝或改裝之證明文件。
(二)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由國內合法之化粧品/化學品製造工廠進行分裝。
(三)文件核可後,依前開規範辦理申請廣告字號即可。
二十、 不清楚產品是否屬於化粧品但想申請廣告該怎麼辦?
(一)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與藥事法之規定,化粧品、藥品與醫療器材廣告需事先
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審查,核准後得以刊播。
35
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
(二)對於產品是否屬於化粧品之判定有疑義,請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非屬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之一般商品廣告則不需要事前送審。
參、化粧品廣告審查單位聯絡資料
申請
廠商所
在地
受理
單位
電話地址
臺北市
新北市
臺北
市政
府衛
生局
新北
市政
府衛
生局
臺北市境內
請撥市民當
家熱線1999
,外縣市請
撥(02)2720-
8889
分機7090、
7071、7072
(02)2257-
7155
分機1306、
1311、1314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
市府路1號中
央南區B1
(22006)
新北市板橋區
英士路192-1
號
網站
衛生局首頁>專業人員區>
食品藥物化粧品>藥物及化
粧品廣告專區http://www.health.gov.tw/
衛生局首頁>便民服務>辦
理藥物化粧品廣告申請暨展
延http://www.health.ntpc.gov.tw/
備註
詳情請
洽當地
衛生局
詳情請
洽當地
衛生局
桃園縣
桃園
縣政
府衛
生局
(03)334-
0935
分機2426
(33053)
桃園縣桃園市
縣府路55號
衛生局首頁>便民服務>申
請案件流程表格及範例>食
品藥物管理類>藥物化粧品
廣告申請分類http://www.tychb.gov.tw/
詳情請
洽當地
衛生局
36
第四章
第四章
附錄
臺中市
臺中
市政
府衛
生局
(04)2526-
5394
分機5723、
5781、5782-
5785
(42053)
臺中市豐原區
中興路136號
衛生局首頁>表單下載與申
辦>業者申請藥物化粧品
廣告業務http://www.health.
taichung.gov.tw/
申請
廠商所
在地
受理
單位
電話地址網站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
縣市
臺南
市政
府衛
生局
高雄
市政
府衛
生局
(06)635-
7716
分機218、
219、221
(07)713-
4000
藥品:分機
6234
化粧品:分
機6253
醫療器材:
分機6236
衛生
福利
部食
品藥
物管
理署
(02)2787-
8000
分機7591-
7596
(73064)
臺南市新營區
東興路163號
衛生局首頁>表單下載>藥
物、化粧品廣告申請專區下
載http://health.tainan.gov.tw
(80276)
高雄市苓雅區
凱旋二路132
號
(11561)
臺北市南港區
昆陽街161-2
號
衛生局首頁>便民服務>書
表下載>藥政科http://khd.kcg.gov.tw
首頁>便民服務>廣告申請http://www.fda.gov.tw
詳情請
洽當地
衛生局
備註
詳情請
洽當地
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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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當地
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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