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兒童之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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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預防性虐待的課程 受虐兒童之防治 出自CaseruSocialWork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 搜尋 定義 兒童身體虐待的定義看起來像是清晰易懂,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隨著定義的目的和定義者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意涵。

1974年的兒童防治法(ChildAbusePreventionandTreatmentActof1974)要求各州制定責任通報法與兒童虐待問題處遇法案。

各州採行的定義雖然相似但卻不統一。

根據美國這項法案,兒童虐待是指:「對尚未滿18歲的兒童施加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剝削、虐待、性虐待或疏忽照顧、影響身體發展及不利行為與情緒發展等,使兒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脅。

」可是父母親會對兒童進行虐待,目的不一定是要讓他們受傷害,我們可以從實務上定義起:「照顧者忽視兒童的福利與安全,並且讓兒童受到傷害或處在危險的狀態下,即是兒童虐待。

」(AlanKemp著;彭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等合譯,民88,家庭暴力70~71頁)此時,我們可以藉由輔導、相關專業人員及社會資源等的推廣與提供知識,來提早預防此虐兒事件的防護措施。

目錄 1如何預防 1.1身體虐待的預防 1.1.1教育 1.1.2聯繫 1.1.3通報 1.1.4大眾媒體 1.1.5其他 1.1.6與醫療機構保持聯繫 1.2性虐待的預防 1.2.1教導兒童下列事項 1.2.2提醒父母、師長應注意的事項 1.2.3教導預防性虐待的課程 2預防的三階段(三級預防) 2.1初級預防 2.2二級預防 2.3三級預防 3可利用的社會資源 4相關兒童保護法規 4.1家庭暴力防治法 4.2兒童福利法 4.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4.4性侵害犯罪防制法 5結論 6參考文獻出處 如何預防 輔導與相關專業人員可藉由查訪學校來推廣教育,並將與相關虐待有關的防治知識正確地傳達給兒童,讓兒童及早有基礎的認識與如何在面臨此狀況下處理的方式。

兒童受虐的暴力行為有:1.口頭(言語)暴力-恐嚇、威脅、辱罵等。

2.肢體暴力-毆打、踹踢等。

3.性暴力-強迫進行性行為、性接觸。

4.心理虐待(又稱精神虐待)-監視、冷漠、鄙視、羞辱等。

下面將只介紹身體虐待與性虐待的預防措施與注意事項: 身體虐待的預防 (一)學校老師可以進行的預防工作如下: 教育 可藉由學校裡有此相關課程的老師講授: 親職教育課程 身心發展課程(可利用班會或是輔導課時間替學生做個心理性向測驗,來稍微了解學生的身心狀況如何。

) 教導學生辨認不同的可能受虐情境,並且教導這些可能受虐的情境處理的對策 介紹提供兒童服務的社區資源 介紹保護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 介紹有關兒童保護的福利法規 聯繫 平時就要加強學校與家長及社區機構的聯繫,才能強大預防的效果: 將學校的親職教育功能擴展 對那些可能有高危險性的兒童與家長,要立即聯繫有關社區資源,與之聯合預防虐待事件的發生。

通報 若發現有被虐待的學生,要立刻做通報的動作,而且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機構,一起預防虐待事件的發生。

(二)專業輔導機構人員可提供的預防措施如下: 大眾媒體 可透過大眾媒體來宣導以下知識: 教導年輕父母哪裡有可協助的資源 教導年輕父母應有的育兒知識及技巧 教導年輕父母去學習因應壓力的知識與技巧 提供有關兒童的發展知識 其他 設立諮詢專線或是其他的緊急服務 早期孩子的發展規劃 家庭衛生拜訪者為所有的新父母規劃 在公共學校系統的人與人之間接觸的技巧規劃 (陳若璋編著,民82,家庭暴力防治與輔導手冊76~78頁)、(MarkA.Winton、BarbaraA.Mara,民90,Childabuseandneglect222頁) 與醫療機構保持聯繫 可與醫療人員合作以下服務: 請與相關兒童看診的科留意可能有被虐待的兒童病患,若發現,就要立即與社工人員做接觸,並且替兒童轉介到有社工人員的醫院或是相關機構。

請婦幼相關醫院及產科提供產前後不同階段的媽媽教室。

產前階段:提供婦女懷孕的相關知識及生產過程;產後階段:加強婦女照顧新生兒的應有技巧。

性虐待的預防 教導兒童下列事項 告知兒童有關性虐待的誤解與事實。

教導兒童在與親友及陌生人之間,有什麼不同的碰觸含義。

讓兒童確切瞭解身體的自主權在自己的身上。

說明分析施虐者可能會利用常出現的施暴方式起初藉口如:權威、感情、協助、賄賂、遊樂、雇用、利誘、欺騙、威脅等。

輔導人員必須要分析這些危險情境,並且鼓勵孩子說出心中的困惑,讓輔導人員立即解決此問題。

教導兒童如何處理猥褻、來路不明的電話:(1)立即掛掉電話,不去理會(2)馬上告知父母。

告訴兒童在緊急狀況時可以向誰求助,並且提供求助的電話,以便不時之需。

(可以將電話紀錄在手機裡及孩子常用的筆記、其他本子,或是小孩子最常接觸的東西上) 指導兒童在公共場所必須應有的反應:(1)對陌生人要提防(2)避免走沒有人在或是暗巷危險的捷徑(3)在行走時盡可能走面著來車的方向走,並靠著人行道旁。

(4)當有車正好停靠在身旁,立刻往車的反方向跑開(5)有可疑人士接近時,馬上大叫引起他人注意。

告訴兒童不要將家裡的一切生活作息狀況告知給外界知道,以免引起有心不軌人士的注意。

教導灌輸兒童在遭受性虐待時,應要勇於說出實情;並且同時使他了解在遇到此狀況發生時,可以向誰求助。

提醒父母、師長應注意的事項 不要讓兒童單獨在家一個人,若無法做到,就要教導兒童不要讓陌生人隨便進入,也不必理會。

確定兒童知道如何求助、向誰求助,父母也要隨時掌握兒童的日常作息狀況。

熟悉兒童間常使用的術語及下課後可會常去的場所。

要相信兒童陳述的性虐待事情,並且讓他不要有自卑、孤獨、不安全等感受,也讓他了解並不是所有的大人都會這樣。

不要讓兒童在假日單獨到學校遊玩,或是放學後單獨逗留在教室。

叮嚀兒童在校園活動或上廁所、上下學時,盡可能結伴同行。

讓同學相信老師願意在遭遇此性虐待的事情時,提供幫助、溫暖的態度,並且不疑他人的安全說出事實,不會受到嘲笑及傷害。

若兒童告知老師他遭受性虐待時,老師應該:給予支持並相信兒童所說的話,尊重兒童的隱私、報警或連絡地區兒保中心、與專業諮詢輔導中心洽詢等。

教導預防性虐待的課程 課程內容可由輔導者設計,而且要視不同的狀況去設計主題。

有一些課程可做參考如:影片、演講、彩色易懂的書籍漫畫、歌曲、布偶劇或角色扮演也是不錯的表演輔導傳達方式。

(陳若璋編著,民82,家庭暴力防治與輔導手冊78~82頁) 預防的三階段(三級預防) 初級預防 在發生兒童虐待之前,先從基礎根本做起,再來進一步地改變社會。

針對虐待兒童主要的初級預防方法有: 將現有的養育(教育)制度作調整,來幫助父母能夠勝任養育的工作,並藉由親職教育(如:社區扥兒計畫),促進教養的方式。

妥善運用社會資源,或是透過社區的連結網絡與可以減少與社會之間孤立的災難聯絡系統(如:電話救援專線)提供義務性的服務。

藉由宣導或辦活動的方式來教育大眾,像是專門針對兒童虐待與忽視認知上等宣傳議題,可透過海報、電台與小傳單,來提升大眾對這議題的了解,並給予建議。

二級預防 二級預防被用來預防因早期不當的教育方式而產生兒童虐待與忽視。

首先,可以在兒童遭受不當對待高危險家庭之嚴重傷害前接受治療。

當資源不足時,高危險家庭可以先接受以下的初級預防扥兒服務: 衛生訪問 社工訪問 自助團體 家庭援助 扥兒服務 三級預防 主要針對兒童已經受虐之後的處置,通常是在發生受虐有隔一段時日之時。

這種計畫最常被用來提供給有此脫序、置兒童於死亡或風險中令人困擾的家庭。

其目的在於減少兒童再一次被傷害的機會,並協助重建工作與進行處遇計畫如: 責任通報 親職教育 多元服務與訓練 適當的安置地點 法定補救措施(如:兒童福利服務) (KevinBrowneMartinHerbert著;周詩寧譯,民93,預防家庭暴力140、146~147頁) 可利用的社會資源 (一)北、中、南兒童保護機構 機構名稱 服務項目 台北市社會局兒童保護小組 諮詢、輔導、安置、法律協助 高雄市兒童保護聯合會報 諮詢、輔導、安置、法律協助 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諮詢、輔導、安置、法律協助 (二)全省性 機構名稱 服務項目 各縣市政府社會科(局) 諮詢、輔導、法律協助 各地警察局派出所 法律協助 各地方法院觀護室 法律協助 各縣市家庭扶助中心 諮詢、輔導、安置、醫療、法律協助 各縣市張老師、生命線、家庭協談中心 諮詢、輔導、轉介 各地學校輔導室 諮詢、輔導、轉介 各縣市文化中心親職教育諮詢中心 諮詢、轉介 各縣市大型醫院社會服務部門 輔導、醫療 (陳若璋編著,民82,家庭暴力防治與輔導手冊89~90頁) 相關兒童保護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 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家庭成員權益而制定的法規。

民事保護令可禁止施暴者對受害兒童實施家庭暴力 民事保護令可保障孩子應得的權利 法院會以兒童的最佳利益來審酌 兒童的戶籍與就學不是問題 法院會考慮兒童與施暴者會面時的安全 兒童參加全民健保的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兒童福利法 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生長發育、保障兒童福利而訂定的相關法規。

目的在使未滿十二歲的兒童獲得周延的照顧。

任何人不得遺棄兒童 任何人不得對兒童身心虐待 任何人不得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的行為 任何人不得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身心健康的場所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從事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任何人不得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民兒童至國外就學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為防制、消弭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而制定的法規。

引誘、收容、媒介、協助、或以其他的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 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而有買賣人口的行為 拍攝、製造、散佈或販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性侵害犯罪防制法 這是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的法規 被害人如果是兒童應該與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保護措施相互配合,予以保護 性侵害的被害人如果是智障或十六歲以下,偵查、審判中的訊問或詰問,可以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進行,或用雙向電視系統將被害人與被告、被告律師或法官隔離 (白瓊芳等作,民90,牽小手‧遠暴力:目睹家庭暴力兒童輔導實務手冊66~71頁) 結論 凡是所有從事改善兒虐工作的專業人士,都應該把目標放在預防家庭內的肢體暴力與性暴力,而不只是對問題施加不當的控制。

這指的是,必須有受過訓練的衛生及專業的社會服務人士以及適合的資源,在有嚴重的家庭問題中有兒虐與忽視之前,就要加以處理。

(KevinBrowneMartinHerbert著;周詩寧譯,民93,預防家庭暴力149頁) 參考文獻出處 彭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等合譯,民88,家庭暴力,洪葉文化事業 陳若璋,民82,家庭暴力防治與輔導手冊,張老師出版社 周詩寧譯,民93,預防家庭暴力,五南圖書出版 白瓊芳等作,民90,牽小手‧遠暴力:目睹家庭暴力兒童輔導實務手冊,國家圖書館出版 MarkA.Winton、BarbaraA.Mara,民90,Childabuseandneglect,ALLYNANDBACON出版 取自"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受虐兒童之防治&oldid=25060"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變體 檢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近期變動隨機頁面使用說明 工具箱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頁面修訂記錄特殊頁面可列印版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 本頁最後更動時間在2007年6月10日(週日)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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