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臺就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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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申請就學高中、職者,最少應填寫5個志願序,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輔導就讀符合其程度之學校。

(二)申請就讀國中 ... 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臺就學注意事項 黃志榮-學校公告|2009-10-2308:01:51 主旨: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臺就學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教育部98年10月2日台陸字第0980171871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源自立法院本(98)年6月9日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於98年7月1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0091號令修正公布),放寬大陸配偶來臺限制,並作成附帶決議如下:「本法通過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臺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

」行政院及相關部會乃依立法院該附帶決議之要求,在期限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之考量,對相關法令做「過渡性」之配套調整。

三、內政部依據上述附帶決議,於本年8月12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至第22條,放寬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臺居留及定居之限制,及規範渠等在臺停留、居留、定居期間之就學事宜,並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各級學校者,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八條規定及第九條所定書表格式辦理。

(二)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四、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臺停留、居留、定居期間就學問題,經教育部於本(98)年9月29日召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決議如下:(一)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申請就學高中、職者,最少應填寫5個志願序,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輔導就讀符合其程度之學校。

(二)申請就讀國中、小學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來台居留住所學區之學校。

五、檢附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入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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