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娃娃機或網路販售醫療用品違反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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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比較容易無意間違反藥事法,通常是出國買回來的藥品或是醫療器材亦或者任何有藥字號在網路或娃娃機販售,都是屬於藥事法規範內例如:口罩、 棉花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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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13Thu202019:21
關於娃娃機或網路販售醫療用品違反藥事法
原本不打算寫藥事法跟兒少法的,畢竟是自己不懂法律而導致觸法,但發現還是有很多的朋友會不經意的犯同樣的錯!
而且我發現網路上同樣問題的人好像也不少...既然這樣我們就開始解釋吧!!
首先在違反藥事法的情況下會收到各區市政府衛生局的信函,我個人的案件是有人向台中市衛生局檢舉我在雅虎拍賣販售醫用口罩,但台中市衛生局會轉移到我的戶籍地並請我到戶籍地的衛生局陳述意見!
這是第一步,也就是你有一天莫名其妙收到通知書後,上網開始爬文看到我這篇文章!
通常違反藥事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你沒有藥商資格!
食品藥物管理目第一章第1條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許多民眾比較容易無意間違反藥事法,通常是出國買回來的藥品或是醫療器材亦或者任何有藥字號在網路或娃娃機販售,都是屬於藥事法規範內
例如:口罩、棉花棒、影形眼鏡、OK蹦、耳溫槍、肚臍貼、電子菸、代購日本保險套等...
這時候你可能會說,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觸法的應該情有可原吧...
對方就會告知你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所以不知情不是無罪!但你有去陳述自己的意見並且態度良好就有機會拚一個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這條!
第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所以在收到通知書這時你只有一條路可以選,那就是打通知信函上面的聯絡電話,準備陳述你的意見,不然就是放棄自己的權利!
第35條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我看了很多去陳述意見的人後來發表的文章,有些人還真的免除罰則,又或者是減免罰則!
不去陳述意見的話就是看罰多少繳多少了!
至於我個人觸犯的是以下這條,也就是沒有藥商資格
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但罰款是以這條來罰
第92-1條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未依第四十八條之七第三項所定期限回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回覆,屆期未回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在陳述的過程中,在毫無打扮的情況之下...也就是裝窮,去見承辦人員(那時候真的很窮),而且我是單親,收入又不高!網路上賣口罩又賺不了多少錢,拜託給一個機會!
由於我有去衛生局陳述意見,承辦人員也有跑去告知長官,當下就幫我把罰則的最低三萬元減半成一萬五並考量到我個人經濟因素讓我分6期繳
但也是有人陳述完後還是被罰三萬或兩萬,所以一定要拚一個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這條!
最後不只是你在網路又或者是在娃娃機上陳列販售醫療器材或藥品都有藥商資格的規範,還有你是否有誇大不實又或是未聲請廣告許可的廣告行為都有可能觸法!
就連YouTube網紅理科太太都不小心觸法了...以下有新聞網址提供觸法內容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730433
尤其是最近武漢肺炎導致口罩需求量暴增,千萬不要為了賺這點錢而吃上罰單得不償失!
另外媽媽寶寶懷孕生活網也有寫到在部落格上分享個人使用產品後的親身體驗,不論是否從中獲得利益,都有可能被認為是「薦證廣告」喔!
簡榮宗律師表示,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也有詳細的規範說明。
「網友想要推薦、分享任何好物、好康並不是違法的行為,公平會規範的是推薦的內容而不是這項行為,只要內容沒有誇大不實,而且的確是消費者親身體驗的經驗,這樣的分享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若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依此法第21條第4項後段規定,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在分享或推薦任何好物之前,還是得秉持公平交易的精神,避免有誤導他人的嫌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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