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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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須以醫師卡讀取重大傷病資料,符合規定者始得以免部分負擔,不可以健保局在註銷時未將紙卡收回執為免責之理由。

費用年月, 97年5月, 類別, 門診. 【案例二二五】 共通性案例—行政審查 摘要 須以醫師卡讀取重大傷病資料,符合規定者始得以免部分負擔,不可以健保局在註銷時未將紙卡收回執為免責之理由。

費用年月 97年5月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 診斷 大腦(腦葉及腦室除外)惡性腫瘤。

科別 內科 爭議標的(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另核 部分負擔 1   1   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法第3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

健保局○○分局發現,○姓病人就醫期間在重大傷病證明檔有效截止日後,卻給予免部分負擔費用,追扣申請人申報醫療費用中部分負擔之費用計130點。

申請理由要旨:○姓病人持有重大傷病卡紙卡,健保局在註銷時未將紙卡收回,讓病人持續使用,請認清責任歸屬。

經查健保局○○分局於94年2月4日以健保○費三字第094000431號函通知轄區內各院所有關「健保IC卡第二階段後續存放內容與時程」,其中作業說明參、二(三)陳明「須以醫師卡讀取重大傷病資料,符合規定者始得以免部分負擔」,又健保局○○分局註銷○姓病人重大傷病證明時亦以97年3月31日健保○審字第097002744號函副知申請人醫院在案,申請人自不可以健保局在註銷時未將紙卡收回執為免責之理由。

綜上,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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