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頁 - 食品業者登錄常用問答查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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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業者登錄之香料產品詳細成分資訊,僅供衛生機關管理使用,不對外揭露。
... 有關複方食品添加物判定原則案例及Q&A,請參見食品藥物業者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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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相關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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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業別
FAQ常見問題
FAQ常見問題
Q:
17.若製造某複方食品添加物,其中所含單方食品添加物A之供應商有三家,因三家產品皆有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則於登錄系統上該如何登錄該複方食品添加物之單方食品添加物A成分?
A:
製造複方食品添加物時,如會透過多家廠商購買特定單方食品添加物,則登錄該單方食品添加物成分時,請由平台所建「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資料庫查詢選入,無須透過證號查詢,登錄特定查驗許可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成分。
否則,於登錄完成後將無法修改產品成分,或必須重新刪除該產品登錄資料,重新登錄。
Q:
16.為何由食品藥物業者登錄系統帶出之單方食品添加物資料欄位中,「准用字號」為空白?
A:
單方食品添加物「准用字號」係指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分類編號,衛生福利部將於系統中設定,自動將單方食品添加物對應之「准用字號」帶入系統。
Q:
15.若「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生效後,「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則香料產品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仍要展開登錄嗎?
A:
1.是。
依據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84號公告發布「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或販售業者,其產品屬香料產品者,應登錄所含各項「成分」。
2.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已針對香料產品成分建置「香料單體」、「香料單體以外之食品添加物」及「賦型劑或其他食品原料」資料庫,業者可由資料庫選填成分登錄。
其中香料單體資料庫共107品項(包含30大類品項及77項香料單體)。
3.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業者登錄之香料產品詳細成分資訊,僅供衛生機關管理使用,不對外揭露。
Q:
14.A公司購買食品添加物,改包裝或調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後提供予B工廠,委託B工廠製造A公司品牌之食品,請問A公司是否需辦理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A:
A公司購買原料、食品添加物、香料,調配成複合調製品,提供予B工廠進行加工,如該複合調製品屬複方食品添加物,則A公司已具有製造食品添加物之行為,則A公司應登錄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及產品資料。
同時登錄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及產品資料。
惟該複合調製品性質倘非屬複方食品添加物,則A公司不具有食品添加物製造、販售之行為,無須登錄食品添加物製造、販售業者及產品資料。
有關複方食品添加物判定原則案例及Q&A,請參見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http://fadenbook.fda.gov.tw)/公告資訊。
Q:
13.食品添加物受委託代工之製造或加工廠,是商業委託之機密,登錄平台可以不對外公布嗎?
A:
可以,考量委託他廠代工之業者商業權益,委託受託之雙方可透過契約達成共識,於登錄平台中,受委託代工之製造或加工廠,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之產品資訊,可選擇隱藏不公開。
Q:
12.登錄系統中有關「產品規格書」、「檢驗報告」、「檢驗方法」、「產品標籤」及「外觀照片」是強制要上傳的資料嗎?
A: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6月23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0273號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一條、第四條,除原強制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品名」、「用途」、「型態」、「成分」等資訊之外,亦將「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及「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及其相關規定)」等資訊亦列為國內製造加工或國外輸入之食品添加物產品強制登錄項目。
Q:
11.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食品添加物產品資料後,系統何時會給予產品登錄碼呢?
A:
業者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產品資料時,如產品成分皆為登錄平台資料庫可比對之成分,則系統將會於資料儲存完畢時,立即核發產品登錄碼;如業者自行填寫之成分不在系統資料庫中,將由轄區主管機關進行檢核,檢核通過才會核發產品登錄碼,至少約需2-5個工作日。
Q:
10.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之販售業頁籤進行產品登錄時,只能選擇上游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已登錄之產品,那產品品名可以做變更嗎?
A:
1.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之販售業頁籤進行產品登錄,選擇上游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已登錄之產品後,不得變更品名。
2.如業者向上游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購買已登錄之食品添加物產品後,再進行包裝「品名」變更,屬改裝之行為,列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應至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製造業頁籤」登錄產品資訊。
Q:
9.強制登錄之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對象是否包含販售味精之雜貨店及便利商店?
A:
是。
味精為衛生福利部發布之准用食品添加物,列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十一)類調味劑編號014「L-麩酸鈉」,故販賣味精之雜貨店、便利商店、連鎖超市及量販店等通路商,亦屬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自103年10月1日起,該類業者應辦理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之登錄,始得販售味精。
Q:
8.有關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所指「目的為自用」是什麼意思?
A:
該公告所稱「自用」,係製造、加工或輸入食品添加物,非以販售予其他業者為目的,且於相同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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