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民國86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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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對身心障礙學生,應配合其需要,進行有關復健、 ... 特殊教育法(民國86年) 語言 監視 編輯 ← 特殊教育法(民國73年) 特殊教育法立法於民國86年4月22日(非現行條文)1997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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