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食品涉及標示不實涉詐欺偽造文書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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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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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04Mon201712:16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實務法律知識-未來食品涉及標示不實涉詐欺偽造文書等罪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實務法律知識-未來食品涉及標示不實涉詐欺偽造文書等罪
未來食品涉及標示不實涉詐欺偽造文書等罪
元O農產食品行製作的「豆皮絲」、「紅豆絲(甜麵筋)」、「豆棗」等完整包裝食品,產品外包裝標示打印的有效日期經回推保存期限,檢調發現並非為外箱標示的製造日期、批號,明顯有標示不實情形,因涉及標示不實違反食安法,衛生局當場封存。
檢調約談黃姓負責人及會計等人到案,訊後黃姓負責人及會計以食品標示不實涉嫌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諭令各以3萬、2萬元交保。
黃姓業者坦承產品保存期限是依照過往經驗訂定,可能是作業人員疏忽,導致出現「未來食品」標示不符狀況,願意配合下架回收改正,衛生局當場封存4項產品總計217.01公斤,避免流入市面;業者也表示,該食品行生產的豆棗、麵筋、紅豆絲、豆皮絲、柴魚酥等產品,其中豆棗、甜麵筋產量1天約生產1,000公斤,主要銷售至中盤商或傳統市場,此次現場查獲4項違規產品下游除庫存已現場封存外,衛生局也已通知相關縣市衛生局協助後續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如逾有效日期,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涉違反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則可依第52條第1項第3款,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以下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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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不實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火鍋類食品,應於供應場所依下列規定以中文顯著標示:
(一)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並以「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熬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風味調味料調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及○○風味調味料共同調製」,依實擇一標示。
(二)前款標示風味調味料者應同時標示該風味調味料之內容物名稱(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如含二種以上風味調味料,並應分別標明。
三、前點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
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
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一、法源依據。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之適用食品品項及食品業者。
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三、連鎖業者之定義。
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四、現場調製飲料糖添加量之標示及該糖添加量所含熱量之標示規定。
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
該添加量另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其所含熱量得以每公克四大卡或每顆方糖二十大卡標示之。
五、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標示事項規定
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茶飲料:
1、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
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未以茶葉調製,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二)咖啡飲料:
1、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
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
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2)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3)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三)果蔬品名之飲料:
1、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2、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六、標示方式
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106年7月1日起要標示清楚
衛生福利部於本(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一)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二)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三)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四)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製餅家涉將即期產品鳳梨酥更改有效日期
食藥署至「維O餅家股份有限公司」位於五股的工場進行搜索稽查,現場查獲該公司塗銷產品有效日期之工具,經士林地檢署押回該公司相關人員,其坦承確實有將門市部之鳳梨酥即期產品以酒精塗銷有效日期後,重新打印並販售。
維O餅家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到案後坦承,販售之原始產品紙盒外包裝,係標示「有效日期(西元201X0101)」,經該公司以酒精塗銷後,變更之產品外包裝標示「EXP(西元201X0101)」;本案若經查證販售食品涉有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另如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
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湯底標示違者至少罰3萬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前往轄區內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調查業者火鍋湯底標示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調查結果有4家火鍋店的湯底標示符合規定,僅板橋區鴨O薑母鴨店未製作湯底標示牌,消保官當場依消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並於105年1月18日進行複查,業者已改善完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火鍋類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已於104年6月30日公告並自104年7月31日起生效,對於販售的產品應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自主標示火鍋湯頭、鍋底、高湯資訊,依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項清楚標示,且備妥其食材或食品添加物相關原物料來源證明文件及進出貨資料,未符合規定的業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可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4百萬元。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即日起開始稽查
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上路,雲林縣衛生局稽查人員當日即突擊檢查1家火鍋店、2家飲料連鎖業者,要求菜單標示有不符合規定立即改善。
連鎖手搖飲料店、咖啡店、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的茶飲料、咖啡需標示全糖的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及原料產地,如果是「混茶」或「混豆」,也要依比例從高到低標示原產地名稱,咖啡要用顏色來標示咖啡因含量,火鍋業者也要在店內明確說明湯底成分。
菜單或點選單須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以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標明,菜單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0.2公分,其他標示形式各不得小於2公分。
根據食藥署公告,飲料標示不須在手搖杯或咖啡杯外包裝,可在店內點餐單註記或張貼懸掛、插立牌或用標籤黏貼,但不能只在店家網站公布。
此新制於六月預告,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各地衛生局即日起開始稽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如果違規未標示,依食安法可開罰新台幣3至300萬;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安法開罰,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四百萬元。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食藥署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衛生福利部於105年6月24日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以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並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所定巧克力指以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等製成,為固體型態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以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詳如附件;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未超過5%者,不論添加量皆應於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者,則應於品名前加標示「代可可脂」字樣。
本規定除規範包裝巧克力外,具營業登記的散裝巧克力販賣業者亦應於販售之場所依本規定標示。
包裝巧克力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散裝巧克力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標示,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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