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天秤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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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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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工作時間、休息與例休假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變形工時」有下列三種:. 1.兩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和第4項之規定).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 ...
- 2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2.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五、例假及休息日. 勞工每7日 ...
- 3勞動基準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4【法律評析】月薪制在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平日、休息日、休假日 ...
每日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加班總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亦有法文明定。 然而,如果雇主與 ...
- 5勞動基準法Q&A
雇主僱用勞. 工30人以上,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Q: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的時數是否計入單月加班總時數? A:依據勞基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