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半數緩刑執法者有話要說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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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前,酒駕致人於死並無另訂特別罰則,而是以過失致死罪論處,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註。
2011年修法增訂條文,酒駕致人於死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 ...
首頁/法官怎麼判
酒駕致死半數緩刑執法者有話要說
LastUpdated:2019.07.19
2011年以前,酒駕致人於死並無另訂特別罰則,而是以過失致死罪論處,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註。
2011年修法增訂條文,酒駕致人於死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013年再提高刑度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致死的法定刑不斷增加,實際判決又是如何呢?
刑期隨修法逐年提升
2000至2018年可辨識出徒刑別的酒駕致死案件共2771筆,占總數的98.72%。
2011年以前,酒駕致人於死的平均刑期約在300天上下,修法後逐年增加,2018年來到1039天(約2年10個月)。
司法院指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若修法提高法定刑,法官量刑自然會隨之增加。
可是,2018年酒駕致人於死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2018年的平均刑期增加至2年10個月,怎麼還是低於最輕本刑的3年呢?
半數獲緩刑
「其他」包含無法辨識或無罪。
2000至2011年酒駕致死案件共2271筆,占總數的80.9%;修法後2012至2019年1月共519筆,占18.49%。
把刑期以2011年修法前後來切分,雖然可以看到刑期明顯提升,但修法後的刑期仍有近8成為兩年以下,其中約有半數獲得緩刑註。
法官這麼判決的考量會是什麼?
執法者的考量
個案顯可憫恕
酒駕致人於死案件最輕本刑為3年,如果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惡性相對較輕,可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減刑至2年以下,再宣告緩刑。
警大交通系教授蔡中志認為,現在社會流行罵「恐龍法官」,是因為一般人不能理解法官量刑時的考量。
他說,法官還是要判斷「肇事主因」是什麼,而不是只要一方有喝酒,就把肇事原因都歸為酒駕。
在一些案件中,酒駕者的肇事責任可能不到一半,對方違規才是主因。
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表示,是否給予被告緩刑,要依犯罪惡性、犯後態度、是否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因素綜合考量。
邱忠義強調,法官不是找理由減刑,而是真的有情有可原之處才會減刑,例如曾有人酒後急著載臨盆的妻子到醫院,途中撞傷人,事後也賠償,這樣的案例與喝得爛醉執意上路的被告犯罪惡性並不相同,若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以重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註。
對被害者家屬的賠償
司法院表示,立法者設計緩刑制度時,就有考量被害人能否藉此獲得適切賠償。
邱忠義指出,給予被告緩刑,原則上要經過被害人家屬同意;被告要積極填補傷害才可能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因此,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對於減低刑度當然有一定影響。
邱忠義說,生命可貴,再多金錢賠償都換不回一條生命,但依修復式正義原則,還是希望被告盡可能填補被害人家屬的傷害,與其讓被告入監無法賺錢,不如讓有心賠償的被告努力賺錢賠償被害人家屬。
而且緩刑可以附帶條件,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內履行賠償義務,否則撤銷緩刑,對被告仍有一定的壓力。
刑罰加重的正當性
政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認為,酒駕修法很多情況是基於民意考量,實質上法官也沒有那麼贊成。
許恒達說,酒駕僅是危險交通行為的一個態樣,嚴格來說與疲勞駕車致人於死沒有太大差異。
而現在的法規是把特定行為拉出來加重其刑,但加重的實質理由並沒有那麼有正當性,因此法官在量刑時不一定會跟著重判。
近年緩刑比例下降
2000至2018年可辨識出緩刑的酒駕致死案件共1521筆,占總數的54.7%。
2013年酒駕致人於死的最低法定刑度提高至3年以上,個案要達到符合宣告緩刑要件(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就必須要有可減刑的事由。
邱忠義說,法官面臨情節真的比較輕微、態度良好的被告,雖然仍可依法酌減刑度,但本刑越重,就越難減到可以緩刑。
此外,邱忠義也透露,近年社會對酒駕事件民怨四起,酒駕致死案件被告若緩刑,會讓民眾很反感,這確實也會是法官量刑時的考量因素之一。
且因酒駕致死案件賠償金上千萬元並不少見,被告無力支付而無法達成和解,自然也無法獲得緩刑,這些都可能是造成近年緩刑比例略為下降的原因。
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註:2019年6月修訂前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緩刑
刑法第74條
對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被告,法官可以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期間,被告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
如緩刑期滿,法官沒有宣告撤銷緩刑,原來宣告之罪刑失去效力,也就是沒有該犯罪前科。
罪刑相當原則
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裁罰的輕重必須符合必要性、正當性及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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