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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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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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1.10.09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833999A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旨:
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內容: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里、社區活動中心(以
下簡稱活動中心)之興建、設置及管理有所遵循,並發揮多元
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使用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里活動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社區
活動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管理機關為活動中
心所在地區公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活動中心,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設於臺南市公立學校或公有建築物共用之活動中心。
二、依本辦法興建、設置及管理之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本府核定,由區公所管理之活動中心。
活動中心名稱,應冠以區名及所在地里、社區名或地名。
第 四 條 申請興建活動中心,應事先覓妥適當土地,非屬市有土地
者,並應完成撥用手續或取得使用同意書;土地使用有變更編
定之必要者,亦同。
第 五 條 活動中心以三至五里、社區共同使用為原則。
同一里、社區內已設有活動中心者,不得再興建;附近之
里、社區已設有活動中心可供共同使用者,亦同。
但有特殊情
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活動中心之興建或設置由區公所通盤考量妥善規劃,研訂
具體興建或設置計畫,並備妥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工程
概算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
第 七 條 活動中心之報廢或變更使用,應由區公所依臺南市市有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活動中心經本府核准報廢者,區公所應拆除該活動中心,
完成拆除前禁止使用。
第 八 條 活動中心各項設施,區公所得指定里長、里幹事或公務體
系適當人員,負責實際之管理及維護工作。
但社區活動中心,
區公所得另委由適當之人民團體為之。
第 九 條 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為主:
一、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因公務舉辦之活動,
或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
二、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
第 十 條 活動中心除安置災民或特殊公務需求外,不得供人留宿及
設立戶籍。
第十一條 使用活動中心,應填載附表一之申請書於五日前向所在地
區公所或管理人員申請。
但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區公所核准使用者,得依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總費用二
倍之保證金,申請人繳納後始得使用。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活動中心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於使用
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處理。
第十三條 活動中心場地使用費,區公所得依附表二收取或視實際情
形以不低於附表二之計價方式另訂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活動中心經區公所核准後,因不可抗力之災變,
致不能使用時,申請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
申請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
,向區公所或管理人員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所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申請人使用後,經區公所認場地已回復原狀者,保證金應
全數無息退還;有損壞公物或致場地髒亂者,由保證金中照價
扣除損壞賠償金額及清潔費用。
第十六條 活動中心提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活動,或召
開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報、社區會員大會
、理監事會及其他經區公所認定屬公共、公益性質等活動者,
得免繳納全部或部分費用。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已核准
者,應停止使用,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造成公物
損害者,並應照價賠償: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存有安全顧慮。
三、未經本府核准為出租、營業或類似行為。
四、自行變更使用內容或轉讓他人使用。
五、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六、最近一年內使用場地,曾不遵守管理規定。
七、蓄意破壞公物。
八、其他違反各該活動中心之規定。
第十八條 區公所應將活動中心之開放時間及場地使用管理規定,張
貼於公告欄。
活動中心每週開放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
但因正當理由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活動中心所收取之費用,應全數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
支出由區公所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辦理為原則。
第二十條 活動中心所需基本水電費及相關設備管理維護費,由區公
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二十一條 活動中心之財產設備,由區公所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法
規辦理財產登帳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圖表附件:
附表一.臺南市區里(社區)活動中心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doc附表二.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