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殖民地-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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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戰後盟軍對日本的安排,日本必須放棄所有的海外殖民地。
日本投降後,日本各殖民地由盟軍控制,日本自此失去所有的殖民地,殖民歷史宣告終結。
根據1951年簽訂的 ...
日本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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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日本的控制區: 日本本土 殖民地與託管地南洋群島 傀儡國、保護國,以及其他占領地區
日本曾在1895年-1945年之間擁有殖民地,部分文章會使用「日本殖民帝國」(英語:JapaneseColonialEmpire)來形容這一時期擁有殖民地的日本[1][2][3]。
1895年,日本在甲午戰爭中擊敗清朝,通過《馬關條約》取得第一塊殖民地台灣島[4]。
此後,庫頁島(日本稱樺太島)南部(樺太廳)、關東州(今屬中國遼寧省)、朝鮮陸續成為日本殖民地。
一戰後日本又從戰敗國德國手中取得部分南太平洋島嶼(南洋群島)的託管權(南洋廳)[5][6]。
日本也曾短暫擁有殖民地膠澳租借地(大致等同今中國山東省青島市)。
一戰中的1914年,日本軍事占領德國殖民地膠澳租借地(大致等同今中國山東省青島市),並在一戰後正式從德國手中取得該地區。
一戰後膠澳租界地未歸還中國而是轉給日本一事後來成為中國五四運動的導火索。
經過中方的外交努力,1922年,日本將膠澳租借地歸還給中國[7]。
因日本在二戰中戰敗,日本於1945年8月宣布無條件投降。
根據戰後盟軍對日本的安排,日本必須放棄所有的海外殖民地。
日本投降後,日本各殖民地由盟軍控制,日本自此失去所有的殖民地,殖民歷史宣告終結。
根據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日本宣告放棄對所有殖民地的主權[1][6][8]。
目次
11895年前的海外擴張
2台灣
3朝鮮半島
4樺太島
5關東州
6膠澳租借地(青島)
7南洋群島託管地
8解體
9參見
10參考資料
1895年前的海外擴張[編輯]
在1895年前,日本也曾占據南方諸島(日語:南方諸島)、琉球(今日本沖繩縣),以及千島群島等近海島嶼,但對這些島嶼的占領更接近於吞併,而非殖民活動[1]。
台灣[編輯]
日治時期日本在台灣修建的台灣神社
主條目:日治台灣和馬關條約
1895年,日本在甲午戰爭中戰勝清朝,根據戰後簽訂的《馬關條約》取得第一塊殖民地台灣島。
日本取得台灣島後,台灣各地反抗運動頻發,日本方面也實行嚴厲的高壓統治,日本難以統治,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甚至提出轉售台灣島的建議。
後來在後藤新平的主導下,日本轉變了對台的統治策略,開始實行相對溫和的統治手段。
此外,日本也開始對台灣進行一定的建設,使台灣的經濟在日治時期得到一定發展[4][9]。
但另一方面,日本也在台灣進行經濟殖民,強迫台灣為日本本土提供原材料以及蔗糖等農產品[10]。
在日本統治後期,日本在台灣實行皇民化運動等文化同化政策,力圖增強台灣居民對日本的認同[11]。
朝鮮半島[編輯]
《日韓合併條約》原始文本
主條目:日治朝鮮和日韓合併條約
在甲午戰爭後,日本在朝鮮王朝以及其後的大韓帝國的影響力不斷增強,但俄國在朝鮮也有相當強的影響力。
日俄戰爭爆發後,日軍開進漢城,並強迫大韓帝國簽訂《日韓議定書》協助日本作戰。
1905年,日本在日俄戰爭中取勝,俄國在朝鮮半島的影響力大減。
1905年11月17日,日本強迫大韓帝國簽訂《乙巳條約》,大韓帝國成為日本保護國。
1910年,《日韓合併條約》簽訂,日本合併朝鮮半島,將其作為自己的殖民地進行管理[12][13]。
日本統治朝鮮前期,日本在朝鮮半島實行高壓的「武斷統治」、對朝鮮各地的反抗運動進行鎮壓。
在20世紀20年代,日本則是在朝鮮扶植親日階級、對朝鮮人採取分化政策,煽動不同階級之間的對立。
20世紀30年代起,日本開始實行皇民化運動等文化同化政策、提出「內鮮一體」、「日鮮同祖」,希望藉此逐步消除朝鮮人的文化與民族認同,並加強朝鮮人對日本本土的認同[14]。
日治時期,朝鮮半島的經濟得到了較快發展,但因對朝鮮的發展是以服務日本本土為目的,在這一過程中不乏朝鮮人受到日本統治者剝削的情況[15][16]。
樺太島[編輯]
守衛庫頁島上日俄邊境的士兵
主條目:樺太廳和樸茨茅斯和約
明治時代,日本曾向庫頁島(樺太島)南部派遣殖民者。
但在《庫頁島千島交換條約》簽訂後,日本以千島群島作為交換,承認俄國對整個庫頁島的主權[17][18]。
1905年,日本在日俄戰爭中取勝。
根據戰後簽訂的《樸茨茅斯和約》,日本從俄國手中取得庫頁島(樺太島)南部。
1907年4月,日本設立樺太廳,取代原本的管理機構樺太民政署。
樺太廳的總部位於大泊町(今屬俄羅斯科爾薩科夫)。
日本在統治庫頁島南部期間,曾進行過一定程度的拓荒活動,當地的工業、林業,以及礦業都有一定發展。
日本遷往南庫頁島的移民主要來自日本本土以及日治朝鮮。
1943年,日本將樺太廳納入日本本土的統治體系,直到1945年當地被蘇軍占領[19][20][21]。
1920年-1925年之間,日本曾趁俄國內戰西伯利亞干涉期間占領庫頁島北部。
直到1944年,日本都擁有在庫頁島北部開採煤礦與石油的特權[22]。
關東州[編輯]
主條目:關東州
根據日俄戰爭後簽訂的《樸茨茅斯和約》,日本強迫俄國將租借的關東州(大致相當于于今中國遼寧省的旅順、大連地區)轉給日本統治。
根據該條約,日本還一併獲得了在南滿鐵路沿線的特權。
根據《二十一條》要求,關東州的租期延長到了99年。
日本關東軍的前身滿鐵守備隊最初就是為保障日本在南滿鐵路的特權而設立。
日本將南滿鐵路的終點站、關東州的大連作為貿易港經營,而旅順港則是作為日本海軍的軍港[23]。
膠澳租借地(青島)[編輯]
主條目:膠州灣租借地
一戰爆發後,日本站在協約國一方,而德國屬日本的敵對陣營同盟國。
1914年,日本對德國殖民地膠澳租借地(大致相當今中國山東省青島市)出兵,並在11月占領該地。
一戰後根據《凡爾賽條約》,日本正式從德國手中取得在膠澳租借地的權益。
因中國未取回膠澳租借地的主權,此事成為五四運動的導火索。
經過中方的外交努力,1922年,日本根據《解決山東懸案條約》將膠澳租借地(青島)歸還中國[7][24]。
南洋群島託管地[編輯]
由日本繪製的南洋群島地區
主條目:南洋群島和南洋廳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日本海軍在南太平洋擊敗德國海軍,並占領德國在這一地區的殖民地。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聯盟將這一地區的託管權授予日本,是為南洋群島託管地。
日本在這一地區設立的統治機關是南洋廳[25]。
解體[編輯]
參見:日本投降、一般命令第一號和舊金山和約
根據二戰後期盟軍對日本戰後的安排,日本二戰後的領地被限制在日本本土以及一些由同盟國決定的小島[26]。
日本投降以後,殖民地台灣島由中華民國占領、朝鮮半島由美蘇雙方分別占領(蘇聯民政廳、駐朝鮮美國陸軍司令部軍政廳)、關東州和南庫頁島由蘇軍占領,南洋群島後由聯合國授權美國進行託管。
自此,日本失去了所有的海外殖民地,殖民歷史劃上句點。
根據1951年日本與其他48國共同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日本宣告放棄對所有殖民地的主權[6][8]。
參見[編輯]
外地(大日本帝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泰國
參考資料[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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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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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專門學校(日語:宗教系旧制専門学校)
高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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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商業學校(日語:高等商業学校)
高等工業學校(日語:高等工業学校)
高等農林學校(日語:高等農林学校)
高等商船學校(日語:高等商船学校)
中等教育(日語:旧制中等教育学校)
中學校
高等女學校
實業學校
實業補習學校
初等教育(日語:旧制小学校)
小學校(日語:旧制小学校)
尋常小學校(日語:尋常小学校)
高等小學校(日語:高等小学校)
尋常高等小學校
台灣小學校
公學校
國語傳習所
蕃人公學校
蕃童教育所
國民學校
領域依共通法(日語:共通法)之領土分類
內地
其他1(外地2)
外地1
南樺太3屬:樺太民政署(日語:樺太民政署)→樺太廳
臺灣屬:臺灣總督府
朝鮮屬:朝鮮總督府
關東州租:關東都督府→關東廳(日語:関東庁)→關東局-關東州廳(日語:関東州庁)
南洋群島託:臨時南洋群島防備隊(日語:臨時南洋群島防備隊)民政署→南洋廳
大東亞共榮圈(附庸國)
滿洲國
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和蒙古聯合自治政府
泰國(進駐(日語:日本軍進駐下のタイ))
緬甸國
菲律賓共和國
自由印度臨時政府
太平洋戰爭時期佔領區
法屬印度支那(入侵→佔領:法屬印度支那(英語:FrenchIndochinainWorldWarII)-柬埔寨-寮國-占巴塞)
大宮島(佔領(日語:日本軍によるグアムの占領))
香港(佔領)
大鳥島(佔領)
菲律賓(佔領(日語:日本占領時期のフィリピン))
緬甸(佔領(日語:日本占領時期のビルマ))
安達曼群島-尼科巴群島(佔領(日語:日本軍によるアンダマン・ニコバル諸島の占領))
聖誕島(佔領(日語:日本軍のクリスマス島占領))
熱田島(佔領)
鳴神島(佔領)
諾魯(佔領(日語:日本占領時期のナウル))
馬來亞(佔領)
婆羅洲(砂拉越、汶萊、北婆羅洲、納閩)(佔領)
昭南島(佔領)
東印度群島(佔領)
紐幾內亞島(佔領)
索羅門群島(佔領)
相關設施
鹿鳴館
遊就館
1:包含屬地、租借地和國際聯盟託管地。
2:「外地」之概念出於《共通法(日語:共通法)》第一條「於本法稱地域,謂內地、朝鮮、臺灣,又關東州。
前項之內地,包含樺太」。
3:根據《敕令第124號關於樺太之郡町村編製件》編入為外地,直到1942年才因畫歸日本內務省管轄且適用國內法從而成為內地。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日本殖民地&oldid=69241884」
分類:前日本殖民地大日本帝國隱藏分類:含有過時參數的引用的頁面CS1含有日語文本(ja)含有英語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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