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8-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大法官解釋
延伸文章資訊
- 1個人網拍食品違規多高市衛局將開罰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及網路販售食品的個體戶,食品廣告不得誇張、易生誤解,也不得宣稱療效,違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暨依同法第45條 ...
- 2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5-全國法規資料庫
- 3環宇專欄∣ 食品標示宣傳廣告不實的認定- 李宗哲律師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 條規定:「(第1 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
- 4【法規懶人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則-國考考題重點濃縮
- 5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電子六法全書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28條(食品包裝等標示、宣傳或廣告之限制及食品醫療效能之禁止)【相關罰則】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