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有「衛署食字號」代表之意義 - 金門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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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類字號均係衛生福利部針對產品組成認定為食品管理而非藥品管理,僅是對產品屬性之認定,並不認定產品具有特殊功效或醫藥效能。

如欲查詢「衛署食字第◎◎◎◎◎◎◎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電子信箱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到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google+(另開新視窗) 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email(另開新視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疾管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臉書粉絲專頁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局長介紹 副局長介紹 業務職掌 單位願景與核心價值 施政目標與策略 重要施政績效 組織圖 單位聯絡資訊 金門縣衛生行政組織源始 位置圖 政府資訊公開 統計資訊專區 衛生法規 SOP文件 衛生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報告 業務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 特種基金會計月報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採購契約 勞務採購成果報告 提升政府服務品質 本局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 本局刊物 醫療專題系列報導 各委員會相關資料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專區 大事紀專區 108年 109年 110年 重要施政成果 108年5-9月重要施政成果 輿情說明 便民服務 服務項目(申請須知) 線上服務 檔案下載 為民服務手冊 自我健康評估 轉診後送醫療服務相關訊息 友善運動環境 友善飲食環境 電子相簿 服務信箱 業務專區 菸害防制專區 我的餐盤 聰明吃快樂動天天量體重 社區營養資訊專區 金門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 學童防齲 HPV疫苗專區 健康資訊 流感專區 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專區 心理健康促進專區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防制人口販運宣導專區 遊說資訊專區 國健署試管嬰兒補助專區 FAQ常見問題專區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常見問題 腸病毒防治諮詢問答篇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食藥署非洲豬瘟Q&A​ 其他常見問答 醫療資訊 醫療機構診所 衛生機關 保健防疫 食品衛生 醫療機構自費收費標準 預立醫療決定專區 食藥資訊專區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檢驗結果資訊專區 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 藥物回收專區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專區 違規廣告看這裡 歷年食品抽驗結果分析 相關新聞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金門縣萊克多巴胺豬(牛)肉專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毒品危害防制專區 金門縣毒防中心設置要點 金門縣毒防中心組織架構 認識毒品 活動花絮 衛教宣導 餐飲專區 餐飲防疫專區 防治食品中毒專區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安資訊百貨專櫃 衛生所專區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門診時間表 長期照顧服務專區 心理健康服務專區 縣府用心轉診服務即時又貼心 大事紀專區 收件者Email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題 雙語詞彙 縣府首頁 English 訊息::: 收件者Email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題 雙語詞彙 縣府首頁 English 分享 分享到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google+(另開新視窗) 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email(另開新視窗) 字級 小 中 大 衛生局衛生局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疾管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臉書粉絲專頁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局長介紹 副局長介紹 業務職掌 單位願景與核心價值 施政目標與策略 重要施政績效 組織圖 單位聯絡資訊 金門縣衛生行政組織源始 位置圖 政府資訊公開 統計資訊專區 衛生法規 SOP文件 衛生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報告 業務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 特種基金會計月報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採購契約 勞務採購成果報告 提升政府服務品質 本局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 本局刊物 醫療專題系列報導 各委員會相關資料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專區 大事紀專區 108年 109年 110年 重要施政成果 108年5-9月重要施政成果 輿情說明 便民服務 服務項目(申請須知) 線上服務 檔案下載 為民服務手冊 自我健康評估 轉診後送醫療服務相關訊息 友善運動環境 友善飲食環境 電子相簿 服務信箱 業務專區 菸害防制專區 我的餐盤 聰明吃快樂動天天量體重 社區營養資訊專區 金門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 學童防齲 HPV疫苗專區 健康資訊 流感專區 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專區 心理健康促進專區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防制人口販運宣導專區 遊說資訊專區 國健署試管嬰兒補助專區 FAQ常見問題專區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常見問題 腸病毒防治諮詢問答篇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食藥署非洲豬瘟Q&A​ 其他常見問答 醫療資訊 醫療機構診所 衛生機關 保健防疫 食品衛生 醫療機構自費收費標準 預立醫療決定專區 食藥資訊專區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檢驗結果資訊專區 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 藥物回收專區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專區 違規廣告看這裡 歷年食品抽驗結果分析 相關新聞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金門縣萊克多巴胺豬(牛)肉專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毒品危害防制專區 金門縣毒防中心設置要點 金門縣毒防中心組織架構 認識毒品 活動花絮 衛教宣導 餐飲專區 餐飲防疫專區 防治食品中毒專區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安資訊百貨專櫃 衛生所專區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門診時間表 長期照顧服務專區 心理健康服務專區 縣府用心轉診服務即時又貼心 大事紀專區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 首頁 業務專區 健康資訊 藥物食品衛生 食品相關事項 食品廣告、標示 食品標有「衛署食字號」代表之意義 食品標有「衛署食字號」代表之意義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MataData 注音符號 日期:103-05-09 Q1、市面上許多標有「食品」字樣,但外觀與傳統藥品一樣的錠狀、膠囊狀產品,對一般消費來說,有時候實在很難分清楚那些是食品?那些是藥品?民眾應如何纔分得清楚呢?A:這類錠狀、膠囊狀食品,從產品本質來說,所用的原料是食品原料,只不過為更方便消費者食用,外型做成類似藥品的「錠狀」、「膠囊狀」形態而已,例如:大蒜精、魚油等,為避免食用時,消費者難以忍受其味道,故以膠囊包覆,針對這類食品,法令規定必須在包裝上明顯標示「食品」字樣,以免誤導消費者,錯認其為藥品。

 Q2、這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是否跟藥品一樣具有療效呢?A:食品主要是提供人體所需得營養及熱量,不是用來治病的,因此,食品不論其形態如何,均不具有療效,而且都不可以宣稱具有療效,一旦宣稱(標示、廣告)療效,均屬違法。

 Q3、何謂療效?如何界定?A:醫藥效能必須經過完整的科學試驗及人體試驗來評估證實;至於保健功效,必須依健康食品管理法提供保健功效評估報告,經衛生署審查通過纔可以宣稱;而所謂涉及醫療效能係指: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277&k=%u5EE3%u544A Q4、市面上我們常看見這類錠狀、膠囊狀食品跟藥品一樣都標有衛署字號,是否表示都有經過衛生署的審查或檢驗呢?A:一般國產食品,不須有食品字號,只要合格業者使用合法之食品原料,即可自行上市販售。

惟業者應自主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標示及廣告等應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Q5、目前市售食品之食品字號(衛署食字之公文字號)有兩類:A:(一)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函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二)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函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其中第一類係屬進口膠囊狀、錠狀食品,因該類產品型態與藥品劑型相同,為避免藥品混淆為食品進口,因此規定該類食品須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經認定為食品而非藥品,取得許可文件後,業者憑此許可文件向海關申請以食品名義進口,而非藥品。

第二類係國內業者為瞭解其擬產製產品所使用之原料,是否得供為食品,向衛生福利部函詢其管理,衛生福利部即針對其提供之產品配方進行審查服務,以防止安全不明的原料做為食品。

以上兩類字號均係衛生福利部針對產品組成認定為食品管理而非藥品管理,僅是對產品屬性之認定,並不認定產品具有特殊功效或醫藥效能。

如欲查詢「衛署食字第◎◎◎◎◎◎◎◎◎◎號」字號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FoodChk.aspx?nodeID=159)之「食品核備資料查詢」(前述之第一類)及「國產產品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資料查詢」(第二類)二項資料庫查詢。

  Q6、是否標有「衛署食字號」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就沒有問題呢?A:不是的。

基本上,食品本來就不需要標示所謂的「衛署食字號」。

標有「衛署食字號」的食品也僅是衛生福利部對該產品認定屬食品管理不屬藥品管理而已,也不代表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

 Q7、對消費者來說,市面上可看到標有「衛署食字號」如「衛署食字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和「衛署食字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及「衛署食字號函認定為食品」等有何區別?A:從法令規範來說,這些字號都不是強制標示的事項,但業者認為標有字號較容易說服消費者購買,消費者似乎也很依賴所謂的"字號"。

所以,衛生署為管理業者並避免業者任意標示,在88年4月14日公告:凡是產品要引述衛生福利部公文字號,就必需依公文旨意完整引述,並從88年8月1日起實施。

所以只標有「衛署食字號」而無引述公文原旨意,是違規的。

廠商要引用字號標在產品包裝時就必須完整引述:例如:『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90010101字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即為進口的錠狀、膠囊狀食品),『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90010101字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即為國產函詢配方審查食品),唯兩種標示方式均係對該產品之屬性認定為食品。

 Q8、查驗登記和配方審查有何不同?A:「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主要是針對進口之「錠狀、膠囊狀」食品,因為這些「錠狀、膠囊狀」食品形態與藥品劑型相似,為避免進口通關時造成海關在認定上不知是食品或藥品的疑惑,所以先向衛生署申請認定該產品究竟是食品或是藥品。

廠商憑認定為食品之許可公文函辦理向海關辦理通關。

而此項查驗登記僅針對其成分、配方、來源進行審查,做為通關時的依據。

而標有「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者,係指國產廠商提供成分配方經衛生福利部審查認定為食品函覆的公文。

 Q9、標有「衛署食字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和「衛署食字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及「衛署食字號函認定為食品」的產品是否較有保障?A:基本上,食品本來就不需要標示所謂的「衛署食字號」。

一般食品不論有無字號地位是一致的,標有「衛署食字號」的食品,僅表示該產品在管理上之屬性為食品。

 Q10、國外當成食品的產品是否國內也是食品呢?A:不一定,因為各國國情及管理制度不同,我國是採取比較謹慎的態度為國人健康把關。

至於是否為食品,我們會從安全上來考量。

依產品的安全性來看,可分為(1)完全禁止;(2)攝取量的限制;(3)雙軌制。

(1)「完全禁止」是說只要產品的成分中有一項成分是列屬藥品管理或是安全性不明及非法定收載的食品添加物,就不得做為食品。

例如:褪黑激素(melatonin)、銀杏葉在我國列為藥品管理,所以不得以食品販賣。

(2)「攝取量的限制」是說產品中的某一項成分每日的食用含量在某一定值以下就可以當做食品。

比方說大豆異黃酮(soyisoflavones)每日食用量在50毫克以下的產品就可以為食品。

(3)「雙軌制」是說該產品可當成藥品也可做為食品。

這類產品只要不宣稱療效就可以當食品,例如:乳酸菌及黑棗、菊花、百合等。

 Q11、民眾購買錠狀、膠囊狀食品時應注意那些事項?A:*若一定要吃這類食品,則應看清楚下列事項:1.是否有「藥字號」,如有,是藥品,不是食品。

2.錠狀、膠囊狀食品,認明有無「食品」二字。

3.有無中文標示,是否完整。

4.看成分內容、品牌、廠商等。

5.打電話向廠商確認標示內容,如食字號、證書等。

*發現下列任何情況時一定要拒買:1.來路不明。

2.無中文標示,標示不明、不全,如品名、成分、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

3.宣稱療效、誇大詞句的產品,如超級、無敵…減肥、瘦身、壯陽等。

4.不聽信誇大廣告、及宣傳。

5.你不了解的產品,如成分、廠商信譽如何。

總之,選購這類食品時不要隨便聽信口耳相傳的不實傳言,找有信譽的廠家、看清楚有關的標示及說明內容外,更要針對自已的健康情況需求來選購,更謹慎的做法是在購買前請教醫師或營養師的意見,對自已的健康才有保障。

但是,仍要提醒消費大眾,均衡的飲食加上適當的運動才是維持健康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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