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37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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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旨在限制盈餘分派數額,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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