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37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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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旨在限制盈餘分派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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