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教育訓練課程與編輯訓練教材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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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署長同意增加遴派( 選)之委員,任期至現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為辦理編輯訓練教材之相關作業,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教育委員會統籌規劃、審查及 ... 目前線上:599人,瀏覽人次:69906954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教育訓練課程與編輯訓練教材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各類教育訓練開班所需之訓練 教材編撰及課程審查相關事宜,使訓練教材內容符合消防實務、專業 領域、法令規定及各類訓練需求,以維持優質教學水準,提升工作知 能,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二、本要點所定教育訓練,包括下列類別: (一)常年訓練:為維持消防或災害防救人員必備之本職學能,定期 辦理之訓練。

(二)專業訓練:為強化消防或災害防救人員之專業技能所辦理之訓 練。

〔立法理由〕本要點所定之教育訓練類別。

三、本署設消防及災害防救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委員人 數、組成、性別比例及任期規定如下: (一)委員為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包含總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 副總召集人一人,由副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 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訓練中心主任兼任,均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各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 專家學者遴派(選)擔任。

必要時,得經署長同意後,隨時增 加遴派(選)委員。

(二)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但因本署各相關業 務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三)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經署長同意增加遴派( 選)之委員,任期至現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為辦理編輯訓練教材之相關作業,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教育委員會統籌規 劃、審查及督導相關事務,而其設置應以業務及功能為取向,委員除由本 署相關組(室)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外,因部分訓練教材內容涉及專業領域 ,例如:航空器訓練及船舶訓練等,為充實訓練教材內容,應遴聘各該領 域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提供諮詢及指導;另為增加實際運作彈性,得隨時 增加遴派(選)委員,並落實性別平等之精神。

四、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育訓練之課程編排、師資遴選、教材編撰等開班作業審查相 關事宜。

(二)每年十月召開年度會議,規劃、審查、督導訓練教材編輯及課 程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消防及災害防救教育委員會之任務。

五、本委員會依各專業領域設各類訓練教材編輯小組(以下簡稱編輯小組 ),其成員及任務規定如下: (一)各編輯小組均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委員會委員擔任,並置共同 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本署業務單位、其他相關單位人員或專 家學者擔任。

編輯小組人員由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視業務功能 需要,遴聘該領域資深優秀人員擔任。

(二)執行訓練教材編撰、課程編排、師資遴選及資料庫建立等相關 事宜。

〔立法理由〕依不同專業領域設置各類編輯訓練教材小組,執行編輯訓練教材事宜,並 使訓練教材內容與時俱進,提升消防領域之專業知能。

六、預定辦理訓練班期之附屬機關或業務單位,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本 委員會年度會議開始一個月前,將編排之課程、時數及推薦師資等資 料送交本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報請署長核定。

〔立法理由〕課程編排及師資遴選之相關作業程序。

七、訓練教材之編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依法令規定或配合政府施政需要指定,及因應各類專業訓練 需求專案編撰外,經核定編排之課程,由獲遴聘(派)任該課 程之師資負責編撰。

(二)各業務單位主管應依據訓練政策及目標,召集負責編撰訓練教 材之師資,給予事前指導及掌控編撰進度。

(三)編輯小組應於開課日二個月前,將訓練教材送各該業務單位簽 陳署長圈選本委員會委員進行訓練教材審查作業,並得視實際 需要,遴請外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請署長核 定。

為辦理前項課程編排、師資遴選及訓練教材編輯作業,各業務單位得 向國內、外相關領域之消防及災害防救機關(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徵 求意見或請求推薦師資。

經依前二項規定審查通過並核定之師資及訓練教材,應建立師資及訓 練教材資料庫。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訓練教材編審之相關作業程序。

二、為推展消防及防災專業領域之教育訓練,得向國內、外相關領域之消 防及災害防救機關(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徵求意見或請求推薦師資, 爰訂定第二項。

三、經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查通過並核定之師資及訓練教材,均應納 入資料庫,以充實師資及教育訓練教材之內容,爰訂定第三項。

八、訓練教材編撰內容及方式如下: (一)各編輯小組委員應依據基本課程單元,訂定訓練教材大綱。

(二)訓練教材分類: 1.初級教材。

2.進階教材。

3.教師指導教材。

(三)訓練教材大綱應包含下列項目: 1.課程預計達成目標。

2.課程摘要。

3.課程本文。

4.參考文獻或延伸閱讀。

5.自我測驗。

(四)其它: 1.課程規劃應符合災害防救工作規範。

2.每項課程應依據該課程預計達成目標編製投影片,每小時課 程原則應提供二十張投影片,並儘量以圖、表或相片方式呈 現。

3.建立題庫,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每小時課程製作是非題四題。

(2)每小時課程製作選擇題四題。

(3)每小時課程製作問答題一題。

〔立法理由〕訓練教材編撰之內容及方式。

九、訓練教材之修正程序如下: (一)本署業務單位有修正訓練教材之需求時,應於本委員會年度會 議提出說明。

(二)經本委員會同意修正訓練教材者,編輯小組應於六個月內修正 完成訓練教材初稿,送請本委員會於二個月內完成訓練教材初 稿審查,並得視實際需要,遴請外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三)編輯小組應依本委員會或外聘專家學者之審查意見修正訓練教 材初稿,並於一個月內完成修正編輯工作,送由本署業務單位 提請本委員會年度會議審查。

〔立法理由〕本署業管單位於訓練教材編撰完成後,經滾動式檢討訓練教材內容,認有 修正、增補或刪除之需要時,應依實際需求提出修正說明,以辦理訓練教 材之修正事宜,爰明定其修正程序。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非由本署人員兼任之外聘委 員或專家學者,其出席費、審查費及編撰稿費計算標準,依中央政府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覈實支給。

〔立法理由〕出席費、審查費及編撰稿費之計算標準。

十一、訓練教材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且原編撰人應另立同意 書,同意本署於教學目的範圍內,得對訓練教材進行改作或重製等 一切著作權法上行為。

〔立法理由〕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 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而公務員亦屬受雇 人之範疇,爰明定訓練教材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判斷, 並請原編撰人另立同意書,同意本署得於教學目的範圍內為一切著作權法 上之行為。

十二、每班期課程結束後,應對師資進行評鑑,評鑑結果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得予更換: (一)依據三班次以上之學員滿意度調查,均低於普通等級,缺乏 教學熱忱。

(二)無法充分運用相關設施、設備及器材進行施教,經本署指導 仍無法改善。

(三)授課內容過時,且與現行規定、計畫或政策牴觸,經本署指 導仍無法改善。

(四)授課內容未合乎課程目標或違反本署教學或訓練目的,經本 署指導仍無法改善。

(五)授課內容涉及政治立場、有詆毀他人名譽之言論或其他觀念 偏差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更換之師資,於一年內不得再遴聘為同課程 之師資;依前項第五款更換之師資,不得再予遴聘。

〔立法理由〕為遴聘優良師資授課,並維持教學品質,爰明定師資評鑑方式。

十三、各單位及本委員會辦理相關訓練教材審查或出力有功人員,得依實 際出力情節核實辦理敘獎;因推遲怠惰致影響訓練推展或品質者, 依規定追究責任。

前項人員有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者,每半年依下列標準辦理 敘獎: (一)達五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二百人次以上,嘉獎一次。

(二)達十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五百人次以上,嘉獎二次。

(三)達二十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一千人次以上,記功一次。

〔立法理由〕為長期推展教育訓練工作,精進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及編審訓練教材品 質,並獎勵實際辦班人員辛勞,爰明定獎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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