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校務行政管理系統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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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校務行政系統蒐集及保管個人資料,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宜蘭縣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規範等規定,訂 ... 目前線上:671人,瀏覽人次:69425498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校務行政管理系統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校務行政系統蒐集及保管個 人資料,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宜蘭縣政 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規範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校務行政系統之個人資料,係指學生學籍資料、成績 、各項申請表件或其他有關學校教職員工生於公務所需或保存之相關 資料等。

三、本要點所稱行政單位係指於學校內因公務需求而設立之法定編制單位 。

四、學校行政單位於執行業務時,得進行其管理之資料輸入、儲存、編輯 、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工作,並應負資料管理 與維護之責任。

五、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傳遞,應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及法令規定之必要範圍。

六、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之特定目 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且與業務執行單位簽定宜蘭縣○○國 中小學校個人資料保密切結書(須經機關首長或單位個人資料管理人 核可)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學校校務行政需要使用者。

(二)為維護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緊急必要者。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四)當事人(或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者。

(五)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者。

(六)其他經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同意者。

七、學校行政單位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個人資料處理作業及保存維 護事項,並應建立內部安全管理考核機制及適當存管地點,以防止個 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且應接受上級主管機關不 定期查核督訪,成效列為獎懲與考核之依據。

八、學校行政單位應建立單位個人資料存取權限,設置適當安全層級之加 密處理,加強資料存取控制,並應不定期進行單位內部自我查核及更 新。

九、依本要點規定得提供之資料,應由業務執行單位以適當安全之傳送方 式提供。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宜蘭縣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 理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適用。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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