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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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有外國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尚於有效期限內,經本署認可者。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

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 ... 目前線上:734人,瀏覽人次:67166750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兒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小兒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 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之小兒科臨床訓練, 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尚於有效期限內,經 本署認可者。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

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 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除當年外,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 得保留二年;領有外國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參加 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筆試。

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時間為三小 時。

其內容範圍,包括生長與發育、新生兒、感染、心臟、腎臟、血 液、腫瘤、腸胃、遺傳、內分泌、新陳代謝、免疫、過敏、類風濕、 神經、精神、預防醫學及其他小兒科相關醫學。

口試內容包括:(1)生長與發育之認識。

(2)臨床病例之診斷與處理。

(3)圖、表解說。

(4)疾病之病理診斷與處置。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 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 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左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醫師證書影本。

(三)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 滿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更新展延條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 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六十二積分以上,其 中至少一百二十積分必須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舉辦之研討活動;其餘 四十二積分可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協辦或認定之研討活動,且六年中 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

(一)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之學術演講會每小時積分為一分。

(二)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認可之學術演講每小時得認定為積分一分; 發表論文者,每題論文報告其報告人認定為積分三分;其餘之作 者每人均為一分,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得認定為五分。

(三)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實際聽課每四十五至六 十分鐘得認定為積分一分;擔任授課者每四十五至六十分鐘得認 定五分。

(四)凡參加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舉辦之小兒科例行教學活動(包 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讀書或雜誌抄讀會、 科際討論會等),得檢具出席證明正本,或附有參加人員簽名之 會議紀錄影印本,向臺灣兒科醫學會申請認定積分,參加每四十 五至六十分鐘之教學活動為一分;擔任負責報告或演講者每四十 五至六十分鐘為二分,但六年內該類積分最多得認定二十分。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答對率達百分九十者,每次積分一分,但網 路繼續教育總積分超過十分者,以十分計;參加臺兒醫誌通訊繼 續教育課程者,答對率達百分之六十者給予二分,但通訊繼續教 育總積分超過十分者,以十分計。

(六)六年中發表有關小兒科科學論文於本署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 每篇第一作者積分十分,其餘作者每人均為五分。

(七)小兒科專科醫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至國外醫院長期進修超過一年 以上者,只要出國進修期間參加本會承認之醫學會議,且參加證 明書(影印本)於該年度寄至本會者,不受六年中每年之積分不 得有零分之限制。

(八)如為外交部外派駐外醫療團之專科醫師,其駐外期間展延專科醫 師證書效期所需展延積分條件,採等比例縮減積分計算,並以月 為計算單位,但仍應於證書效期內辦理專科醫師證書展延。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分得以二分計。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左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貳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 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 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 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 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 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 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 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 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 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六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 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 、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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