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殯葬資訊網-誰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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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被繼承人(配偶)有子女,則與子女(無論是親生與否或是收養)均分遺產。

若被繼承人(配偶)沒有子女,則與配偶之父母同為繼承,惟應繼分為遺產 ... 全國各縣市 火化場 合法禮儀社 合法墓園寶塔 合法生前契約 銀髮生死教育 兒童死亡教育 生死教育 臨終關懷 臨終處理 遺囑/繼承 身後事 預約葬禮 生前契約 喪禮流程 寵物天堂 悲傷輔導 慎終追遠 名人說生死 生死文選 好書共享 生死教育短片 電影分享 喪葬禮俗 殯葬文書 喪葬費用 禮儀用品 消費權益 墓園/寶塔 殯葬革新 死亡藝術 環保自然葬 產業動態 禮儀公司 殯儀館 禮儀師 喪禮證照考試 專訪演講 殯葬新聞 殯葬論壇 殯葬政策 ►直擊死亡咖啡館 ►好好說再見-帶您走入死亡咖啡館 ►【人文講堂】死,一定都要講-郭慧娟  首頁> 遺囑/繼承>誰有繼承權?> 遺產之繼承,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

倘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遺囑,則應依「遺囑」內容之意思表示,決定繼承人及繼承比例(惟不能侵害特留分)。

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則應依民法相關規定,決定誰有繼承權及其應繼分。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8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4條)         1.配偶的繼承權與應繼分   據此,我們可以清楚瞭解,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之一。

倘被繼承人(配偶)有子女,則與子女(無論是親生與否或是收養)均分遺產。

  若被繼承人(配偶)沒有子女,則與配偶之父母同為繼承,惟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所餘遺產二分之一由配偶之父母繼承。

  若被繼承人(配偶)沒有子女,也無父母,則與配偶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惟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所餘遺產二分之一由配偶之兄弟姊妹平均繼承。

  若被繼承人(配偶)沒有子女,也無父母或兄弟姊妹,則與配偶之祖父母同為繼承,惟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所餘遺產三分之一由配偶之祖父母繼承。

  若被繼承人(配偶)沒有子女,也無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則所餘遺產全部由配偶繼承。

  2.子女之繼承權與應繼分   父或母死亡,所留遺產由子女和被繼承人之配偶平均繼承(即父親死亡,則子女與母親均分遺產;若母親死亡,則子女與父親均分遺產;若父母親都已死亡,則由子女們共同均分遺產)。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1140條)亦即父母死亡,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遺產。

若兄弟姊妹中有人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則由該兄弟姊妹之子女(即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承之遺產。

  3.女兒的繼承權   依第1138條規定,女兒當然有繼承權。

且若女兒死亡,其子女(即外孫子女)仍可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若女兒不想要繼承父母親的遺產,則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

(第1174條)   4.胎兒的繼承權   依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又依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因此,胎兒並非當然有繼承權,還必須視其將來自母體出生時,是否為非死產,始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第1166條) 所以,在遺產事務的處理,母親是胎兒的法定代理人。

  5.離婚的配偶有繼承權嗎?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卑血親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依此,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之權利。

已離婚的男女,在法律上已無婚姻關係,也就不再是配偶矣,故相互之間沒有存在繼承權。

  若已離婚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6.同居人有繼承權嗎?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卑血親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依此,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之權利。

但同居在一起的男女,在法律上並無婚姻關係,也就不是法律所指之配偶關係,故相互之間沒有存在繼承權。

  若同居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7.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依此,養子女對於養父母之遺產,自有繼承權。

養子女之子女,亦有代位繼承權。

  8.私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卑血親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依此,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第一順序之繼承權。

被繼承人之私生子女即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當然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

  9.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繼子女與繼父母間,並無血親關係,也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之一,故繼子女並無繼承繼父母遺產之權利。

  但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若有法律之收養關係,「繼子女」之法律身分即同「養子女」之身分。

養子女對養父母之遺產有繼承權,被繼父母收養的繼子女當然有繼承繼父母遺產之權利。

  相對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若有法律之收養關係,繼父母也是繼子女遺產之第二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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