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8號解釋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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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如未經告訴自不生處分問題,院字 ... 跳到主要內容 Togglenavigation 網站LOGO ::: 前往首頁 搜尋 前往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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