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聲請強制執行要不要繳費?繳多少? - 張思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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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執行時,應依法繳納執行費,所謂依法,即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 ... 法律知識庫 法律知識庫 強制執行 分類名稱 行政訴訟 大法官釋字學法律 寵物議題 訴訟程序及書狀 強制執行 酒駕和肇事逃逸 商標權 車禍問題 著作權 緩刑與易科罰金 國家賠償 行政訴訟 大法官釋字學法律 寵物議題 訴訟程序及書狀 強制執行 酒駕和肇事逃逸 商標權 車禍問題 著作權 緩刑與易科罰金 國家賠償 聲請強制執行要不要繳費?繳多少? 執行費用 聲請強制執行時,應依法繳納執行費,所謂依法,即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費用有關之規定。

」聲請執行的債權人,最好於聲請狀遞交法院收發室前,先繳納執行費,以便法院能迅速定期執行。

但債權人聲請執行時,未同時繳納執行費者,執行法院也不能逕予駁回其執行之聲請,應定期命債權人補正,於期限屆滿仍不為補正時,始能以裁定駁回。

債務人依其執行標的物的總價,計算千分之八的執行費及郵票費,例如︰標的物為新台幣貳百萬元整,則須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整的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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