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同性伴侶權益保障及民法「家屬」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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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

(第1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民國110年03月31日星期三02時07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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