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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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應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及醫療費用補助之規定,爰訂定本計畫以資落實推動。

二、目的: (一)輔導直轄市、 ... 目前線上:631人,瀏覽人次:67281568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緣起: 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應提供早期療 育服務及醫療費用補助之規定,爰訂定本計畫以資落實推動。

二、目的: (一)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落實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二)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發展遲 緩兒童的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潛能盡量發揮 。

(三)減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低 社會成本。

三、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四、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五、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 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本部輔導設置聯合 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 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 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其有效期間之延續得經地方政府組 成之專業團隊開具證明書認定之。

六、補助項目: 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得申請下列補助: (一)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 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本部或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 療單位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者,得申請 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

尚未經地方政府許可兼辦早期療育業務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除 既有服務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個案外,104年度起不 得於機構內新收托此類兒童。

(二)依本署「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以專業團隊整合模式 實際到兒童家中及居家托育人員家中,或經地方政府核定之地點 提供療育者,得申請療育訓練費用之補助。

七、補助基準: (一)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為原則 。

(二)補助對象屬非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為原 則。

(三)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 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 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四)地方政府得訂定細項補助標準,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八、申請方式: (一)以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地方政府指定之療育單 位為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應附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 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間、受理申請單位、補助款之核撥及申請案件之核准與否 等行政程序,由地方政府訂定之。

九、經費: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

(二)本署視年度預算經費撥補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

十、附則: (一)地方政府應斟酌當地實際情況訂定細部執行計畫據以辦理本項補 助作業。

(二)地方政府於知悉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個案時 ,應即將其所訂定之細部執行計畫內容告知兒童家長,以利其申 請補助。

(三)地方政府於知悉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個案時 ,應即將轄內可辦理早期療育的單位及機構等資料告知兒童家長 ,並協助該兒童接受早期療育,以發揮早期療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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