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 WaterT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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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 ... 創新‧研究‧開發‧技術‧品質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五四七三二七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三○一二三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立法依據)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 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三、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 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 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 水之水源。

五、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 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 用水之水源。

六、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三條(陸域地面水體之分類) 陸域地面水體,依其用途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三、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 戊類。

四、丁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五、戊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環境保育最低標準。

第四條(甲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 甲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六‧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五○個以下。

五、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一)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一 (二)懸浮固體二五 (三)氰化物○‧○一 (四)酚類○‧○○一 (五)陰離子界面活性劑○‧五 (六)氨氮○‧一 (七)硝酸鹽氮一○ (八)總磷○‧○二 (九)重金屬 鎘○‧○一 鉛○‧一 鉻○‧○五 砷○‧○五 汞○‧○○二 硒○‧○五 銅○‧○三 鋅○‧五 錳○‧○五 銀○‧○五 (十)農藥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達馬松、亞素靈、 一品松、陶斯松)及氨基甲酸鹽(滅必蝨、加保 扶、納乃得)之總量○‧一 安特靈○‧○○○二 靈丹○‧○○四 毒殺芬○‧○○五 安殺番○‧○○三 飛布達及其衍生物(Heptachlor,Heptachlor epoxide)○‧○○一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DDT、DDD、DDE)○‧○○一 阿特靈、地特靈○‧○○三 五氯酚及其鹽類○‧○○五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2、4─地)○‧一 六、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

第五條(乙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 乙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至九‧○間。

二、溶氧量五‧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五、○○○個以下。

五、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二 懸浮固體二五 氨氮○‧三 硫化氫○‧○五 總磷○‧○五 氰化物、酚類、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重金屬、農藥限值與前條同。

第六條(丙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 丙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至九‧○之間。

二、溶氧量四‧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毫升水樣 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一○、○○○個以下。

五、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四毫克/公升以下。

六、懸浮固體四○毫克/公升以下。

七、氨氮、硫化氫限值與前條同;氰化物、酚類、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重 金屬、農藥限值與第四條同。

第七條(丁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 丁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至九‧○之間。

二、溶氧量二‧○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七五○μmho/cm/25℃以下。

四、懸浮固體一○○毫克/公升以下。

五、氰化物、酚類、重金屬限值與第四條同。

第八條(戊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 戊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至九‧○之間。

二、溶氧量二‧○毫克/公升以上。

三、懸浮固體一○○毫克/公升以下。

第九條(海域水體之分類) 海域水體依其用途分為甲、乙、丙三類: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最低標準。

第十條(甲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 甲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大腸桿菌群(每一○○毫升水樣在濾膜 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一、○○○個以下。

四、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一)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二 (二)氰化物○‧○一 (三)酚類○‧○一 (四)礦物性油脂二 (五)重金屬 鎘○‧○一 鉛○‧一 鉻○‧○五 砷○‧○五 汞○‧○○二 硒○‧○五 銅○‧○二 鋅○‧○四 (六)農藥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達馬松、亞素靈、 一品松)及氨基甲酸鹽(滅必蝨、加保扶、 納乃得)之總量○‧一 安特靈○‧○○○二 靈丹○‧○○四 毒殺芬○‧○○五 安殺番○‧○○一 飛布達及其衍生物(Heptachlor,Heptachlor epoxide)○‧○○一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DDT、DDD、DDE)○‧○○一 阿特靈、地特靈○‧○○二 五氯酚及其鹽類○‧○○五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2、4─地)○‧一 五、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

第十一條(乙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 乙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三毫克/公升以下。

四、氰化物、酚類、礦物性油脂、重金屬、農藥限值與前條同。

第十二條(丙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 丙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二‧○毫克/公升以上。

三、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六毫克/公升以下。

四、氰化物○‧○二毫克/公升以下。

五、酚類、重金屬、農藥限值與第十條同。

第十三條(檢驗方法之訂定)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十四條(施行日)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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