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查驗登記- 藥品審查 -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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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而同法條第四項亦規定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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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藥事法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 ...
- 2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73-全國法規資料庫
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經申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章之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 ...
- 3衛生署許可證-藥物許可證vs. 化粧品許可證@ 皮膚科王修含醫生 ...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 ...
- 4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 - 食品藥物管理署
- 5藥品專案進口暨相關規定介紹 -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案輸入或製造相關法規規定,使用未取得許可證之藥品,以滿足公衛需求和保障民眾用. 藥權益。然專案進口或製造藥品尚未完成嚴謹的查驗登記審查,確認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