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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英語:Criminology)是一門社會科學,主題是尋找犯罪行為的現象與規律,尋找犯罪發生的原因,藉此尋找方法以減輕犯罪對社會的影響(最後這項於今日已被更精緻 ... 犯罪學 学科 語言 監視 編輯 犯罪學(英語:Criminology)是一門社會科學,主題是尋找犯罪行為的現象與規律,尋找犯罪發生的原因,藉此尋找方法以減輕犯罪對社會的影響(最後這項於今日已被更精緻地分科為刑事政策,而與犯罪學同屬刑事學的分支學門)。

除了針對犯罪人以外,犯罪學研究也會調查社會與政府對犯罪的認定標準和反應,以及研究如何改善被害人的處境。

犯罪學 子領域 犯罪生物學 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 刑罰學|刑事政策|受害者學 學派 古典學派|實證學派 新古典學派 義大利學派|芝加哥學派 法蘭克福學派 衝突犯罪學|環境犯罪學 馬克思主義犯罪學(英語:Marxistcriminology) 女性主義犯罪學 左翼現實主義|右翼現實主義 整合犯罪學|後現代主義 犯罪原因理論(大致依時間先後) 功利主義(古典理論) 生來犯罪人|精神病學模式 緊張理論|差別接觸理論 次文化理論|社會控制理論 標籤理論|明恥整合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自我發展論 日常活動理論|破窗理論 一般人格與認知社會學習理論 衍生的刑罰理論(大致依時間先後) 應報理論|嚇阻理論 預防理論|矯治模式 罪有應得理論|修復性司法 新應報理論|表達性刑罰理論 重要概念 犯罪|暴力|人性 連環殺手|少年犯罪 白領犯罪|社會階級 社會解體(英語:Socialdisorganizationtheory)|社會分化 文化失範|文化衝突 組織型犯罪|受害者 毒品|迴避機制 越軌|刑法|司法程序 刑罰|保安處分 監獄|虐囚|監獄人權 規訓與懲罰|瘋癲與文明 死刑存廢問題 社區處遇|轉向處遇 少年感化院|中途之家 更生人|更生中心 再犯|累犯 相關學科 心理學|社會學|精神醫學 刑事學|法醫學 本模板:檢視討論編輯 在研究方法上,當世的犯罪學特別著重於應用社會學、心理學和經濟學的理論及研究方法來觀察和瞭解犯罪現象、成因。

此外,隨著大腦神經科學和基因的研究興盛,這兩種領域的觀點也越來越受犯罪學的歡迎。

目次 1歷史 2古典學派 3實證主義學派 3.1義大利學派 3.2社會學實證主義 3.3芝加哥學派 3.4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 4新古典學派 5參考資料 歷史編輯 在十八世紀中葉,犯罪學隨著法學家和社會學家對犯罪和法律概念的興趣而興起,各學派亦漸次出現。

在1885年,義大利的法學教授拉斐爾·加羅法洛(英語:Raffaele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義大利語:criminologia)這個專有名詞。

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PaulTopinard首次於法國文獻中使用犯罪學一詞(法語:criminologie)[1]。

古典學派編輯 犯罪學的古典學派出現於18世紀中後葉,歐洲各國刑事改革浪潮中。

是時,監獄被設計出來作為替代中世紀各種酷刑的懲罰方法,諸般人權呼聲與刑罰執行上的變革相繼出現,獵巫、刑求逼供、糾問訴訟等制度相繼被廢除。

大尺度的發展,便是法國大革命後所提出的人權宣言、美國制憲會議所提出的憲法權利清單等等。

18世紀中後葉的古典學派是建基於功利主義哲學。

貝加利亞、邊沁及其他的古典學派思想家認為: 人擁有決定自己行動的自由意志。

人是快樂主義者,他尋求自己定義的快樂之最大化、避免痛苦,亦即一種「理性盤算」,會在行動前計算為此所付出的和從中得到的,然後才決定行動與否——這種觀點明顯源於功利主義的哲學;但它同時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的因素。

(嚴厲的)刑罰會增加一個行為的成本,驅使人遠離犯罪[2]。

所以越快速和越確定(即:確定會發生)的懲罰,越能阻止犯罪。

過了兩百五十年之後的今天,回頭審視古典犯罪學派的理論,可以評價為:當時的哲學家與法學家們憑著自身對社會、人類、尤其對犯罪人的觀察,提出了一套解釋的命題。

這套命題在當時,由於人類行為科學的實證研究尚不發達,因此欠缺客觀的證據。

不過隨著兩百五十年來實證研究的日益發達,這些命題逐漸得到犯罪生物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上的支持或反對證據。

實證主義學派編輯 19世紀,法國社會學家奧古斯特·孔德將科學實驗的方法應用於社會科學領域。

孔德強調社會現象及人類行為之研究,必須以嚴謹的科學方法為基礎,始可得客觀的研究發現,否則就沒有社會現象的社會知識。

其曾謂:「沒有實證研究方法,即沒有社會現象的真實知識。

」 相應地,犯罪學的實證學派也出現於19世紀中,主張運用科學方法去研究犯罪行為的原因。

此時期的研究大多發現,犯罪是出於一些個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無論是內在的或外在的。

犯罪學實證主義大致可分為生理學/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學三個方向;相應地,各學者所提出的犯罪成因解釋和犯罪預防方法,也就帶有各自學門的色彩。

義大利學派編輯 犯罪學實證學派最早期的代表人物是三個19世紀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切薩雷·龍勃羅梭、恩里科·費里(英語:EnricoFerri)、拉斐爾·加羅法洛,他們有時候被合稱「犯罪學三聖」。

因為他們都是義大利學者,所以也被稱為「義大利學派」。

切薩雷·龍勃羅梭(1835-1909)是19世紀後義大利的監獄醫生,主要領域是精神醫學。

他對於犯罪人的生理特徵特別著迷,主張用經驗證據來認識犯罪,是生理實證主義(犯罪學生物學派)的開創者,也被稱為「實證犯罪學之父」[3][4]。

他建議用觀察一些物理特徵——諸如枕骨形狀、手臂長度、耳朵凸出程度等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塔人的「返祖現象」,則標示著犯罪的較高可能性。

這條路線帶著《顱相學》及達爾文《進化論》之內涵。

但因為龍勃羅梭的研究樣本太少(383名男性,80名女性),且缺乏對照組,並不符合有效科學研究的條件,所以其理論沒有科學價值[5]。

犯罪生理成因的研究,到了20世紀轉移主題為基因特徵及營養攝取。

費里(1856-1929),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他是龍勃羅梭的學生。

費利認為生理與社會都是犯罪行為的重要原因,並主張犯罪人不需要為其罪行負責,因為犯罪的原因並不是犯罪人所能控制的。

拉斐爾·加羅法洛(英語:RaffaeleGarofalo)(1851-1934),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法學者。

加洛法羅曾提出以下的理論: 受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參見:社會達爾文主義),主張犯罪人應依進化法則予以淘汰。

淘汰方法有三:死刑、部分淘汰與強迫隔離。

認為犯罪具有共通性,意即為「各民族所不能容忍,且不得不以懲罰手段加以鎮壓」。

故提出「自然犯罪」(NaturalCrime)一詞:危害社會之不道德行為,且欠缺「誠實」與「憐憫」這兩種人類共有之道德情感。

犯罪成因應擴及心理及社會層面而為探討。

龍布羅梭、費利、加洛法羅三人所提的犯罪成因三面向:生理、心理、社會,基本上已涵蓋了犯罪學研究的全部面向;當然,隨著實證技術和科技進步,現代能做的研究比他們當時更為深入、有效、有效率許多。

雖然他們當時受限於實證技術不足,能為各自理論提出的證據其實非常薄弱,以致於只能算是「空言主張」的程度;不過他們倡導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成因,由此開創新研究領域,人類的社會管理從中獲益良多,仍值得史書記上一筆。

社會學實證主義編輯 與義大利學派大約同時期,19世紀的歐洲其他國家較不流行從生理、心理之類的個人層次來分析犯罪,較流行的是社會學實證主義,從社會結構與社會階級切入,認為諸如貧窮、次文化與及低教育水平是驅使犯罪行為的深層原因: 凱特勒,19世紀前半比利時的天文學家、數學家、統計學家,透過統計分析審視犯罪和社會因素的關係。

他發現年齡、性別、貧窮、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相關因素[6]。

HenryMayhew(1812年-1887年),19世紀中葉英國的記者、社會研究者,使用經驗主義及人種學的方法探索社會問題和貧窮,他的研究成果先以連載發表於倫敦的報紙《MorningChronicle(英語:MorningChronicle)》上,於1851年集結成三冊的《倫敦工人和倫敦貧民(英語:LondonLabourandtheLondonPoor)》,1861年再補充出版〈別冊〉(ExtraVolume)[7]。

RawsonW.Rawson(1812年-1899年),19世紀中與後半英國高階公務員與統計學家,從統計中發現人口密度和犯罪率之間的關係,擠擁的城市誘導著罪行的發生[8]。

JosephFletcher和JohnGlyde也在倫敦統計學會(英語:StatisticalSocietyofLondon)(英語:StatisticalSocietyofLondon)中發表關於犯罪的地區分佈的研究[9]。

涂爾幹,19世紀後半到20世紀初法國社會學家,認為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完整性,必然存在犯罪,無法消滅[10]芝加哥學派編輯 主條目:芝加哥社會學派和犯罪社會學 芝加哥學派在20世紀初興起,主要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的羅伯特·E·帕克、ErnestBurgess及其他城市社會學家所建立。

二十年代,帕克和Burgess發現在城市發展中經常出現的同心圓模式。

在1940年代,HenryMcKay和CliffordR.Shaw聚焦於青少年犯罪(或譯:少年非行),發現他們集中在上述同心圓的「過渡地帶」,亦即少數民族區和貧民區。

芝加哥學派採取社會生態學方法研究城市,並認為大部份的貧窮居民都在社會結構和家庭、學校等地方感到挫敗。

這造成社會解體(英語:Socialdisorganizationtheory),縮小家庭與學校等社會組織控制行為的能力,與及創造偏差行為和犯罪的環境誘因。

芝加哥學派的蘇哲蘭於1939年著作的《犯罪學原理》三版中,發表了《差別接觸理論》,主要認為人們從與他人的交往經驗中學習到犯罪行為[11]。

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編輯 參見:社會心理學和認知神經科學 犯罪學實證主義到了20世紀後半,英國心理學家漢斯·艾森克認為個性和神經機能更可能導致犯罪行為。

他為犯罪行為設定了類似HerveyM.Cleckley及RobertHare界定的心理病態(psychopathic)的標準。

他的模型則借鑒於關於兒童社會化的理論。

他的理論為犯罪學的生理解釋和社會學習理論之結合舖平了道路,這條道路是1960年代迄今(2013)研究人類行為(犯罪也是人類行為之一種)的顯學。

亦參見:行為學派心理學家斯金納和社會心理學家班杜拉。

新古典學派編輯 在犯罪學當代史上,新古典學派(英語:Neo-classicalSchool)指的是1970年代起於美國、加拿大的復古思潮,起因是對於矯治理想破滅的失望。

20世紀上半,北美的社會、政府投注了大筆資源在犯人矯治上,但犯罪率和再犯率仍居高不下。

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1974年由RobertMartinson(英語:RobertMartinson)所發表的《什麼有用?監獄改革的問題和答案》[12]一文。

他結論段的標題「Doesnothingwork?」被擷取、傳頌為聳動的兩個字:「NothingWorks!」。

主流社會失望之餘,轉而不再支持矯治理想,而是譴責犯罪人:一樣都是人,我們就能理性行事、奉公守法,你們為什麼不行?敬酒不吃吃罰酒,那就別怪我們刑罰相向、不再寬容。

在犯罪學的新古典思潮中,18世紀的貝加利亞和邊沁的古典理論再度成為主流,亦即功利主義。

不過新古典主義犯罪學比古典學派多了一個但書:但如果迅速的、嚴厲的懲罰還不能嚇阻某些犯人,那麼依宣判的刑度監禁到完,不給予假釋,也是他們應得的(活該的)(英語:deserveit)。

新古典學派解釋犯罪成因的代表性理論是《理性選擇理論》。

由新古典主義衍生的刑罰理論是在美國、英國以AndrewvonHirsch(英語:AndrewvonHirsch)為代表的《罪有應得理論》(英語:JustDesertsTheory)[13][14]。

起於美國、後來英國也引進的、舉世聞名的「量刑準則(英語:UnitedStatesFederalSentencingGuidelines)」,便是「罪有應得」想法下的產物:精確計算出「應得」的刑罰。

在德國,21世紀初以MichaelPawlik(德語:MichaelPawlik)為主的《新應報理論》(dieneueVergeltungstheorie)[15],基本上也是《罪有應得理論》。

新古典學派在研究方法上的問題是「證據眼盲」:來自心理學、關於矯治成效的證據被忽略不看,或者被不理性地貶低。

同以「知識之取得不看證據」而言,新古典學派和古典學派是類似的:古典學派是受限於當時的人類行為科學不發達,所以沒有證據可看,尚情有可原;新古典學派則是有豐富的證據供取閱仍選擇忽視[16]。

關於新古典學派的「證據眼盲」有個令人惋惜、但不受重視的插曲:「WhatWorks?」發表5年後,RobertMartinson在1979年[17]承認自己當初的結論錯誤,並且自殺。

但不管是當時犯罪學主流的社會學派,或是政界、民眾,少有人關注這件事,而是繼續揮舞著「NothingWorks!」的標語,貶低、否定矯治的功效,不斷提高嚴刑峻罰,例如著名的「三振出局法案」、「潔西卡法案」、「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假治療之名行無期徒刑之實」等等。

這種態度直到21世紀,2010年代才慢慢開始有所轉變。

參考資料編輯 ^Deflem,Mathieu.SociologicalTheoryandCriminologicalResearch:ViewsfromEuropeandtheUnitedStates.Elsevier.2006:p.279.ISBN978-0-7623-1322-8. 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Beccaria,Cesare.RichardDavies,translator,編.OnCrimesandPunishments,andOtherWriting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p.64.ISBN978-0-521-40203-3. 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McLennan,Gregor,JenniePawson,MikeFitzgerald.CrimeandSociety:ReadingsinHistoryandTheory.Routledge.1980:p.311.ISBN978-0-415-02755-7. 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Siegel,LarryJ.Criminology,8thedition.Thomson-Wadsworth.2003:p.7. 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Siegel,LarryJ.Criminology,8thedition.Thomson-Wadsworth.2003:p.139. 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Beirne,Piers.AdolpheQueteletandtheOriginsofPositivistCriminology.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March1987,92(5):pp.1140–1169(英語). 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HenryMayhew:LondonLabourandtheLondonPoor.CenterforSpatiallyIntegratedSocialScience.[2007-02-27].(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5-15)(英語).  ^Hayward,KeithJ.CityLimits:Crime,ConsumerismandtheUrbanExperience.Routledge.2004:p.89.ISBN978-1-904385-03-5(英語). 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Garland,David.OfCrimesandCriminals.Maguire,Mike,RodMorgan,RobertReiner(編).TheOxfordHandbookofCriminology,3rdedi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p.21(英語). 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W.PaulVogt;Turner,Stephen.Durkheim'sSociologyofLaw-Moralityandthecultoftheindividual.London:Routledge.1993年:p.74.ISBN 0415094372(英語). 引文使用過時參數coauthors(幫助)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EdwinHardinSutherland.PrinciplesofCriminology3rded.1939. 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Martinson,Robert.WhatWorks?–QuestionsandAnswersAboutPrisonReform.ThePublichInterest.1974,35:pp.22–54.ISSN 0033-3557. 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vonHirsch,Andrew.DoingJustice:TheChoiceofPunishments.NewYork:HillandWang.1976.ISBN 978-0809001248(英語).  ^vonHirsch,Andrew.DoingJustice:TheChoiceofPunishments(ReportoftheCommitteefortheStudyofIncarceration).NewYork:NortheasternUniversityPress.1985.ISBN 978-0930350833(英語).  ^Pawlik,Michael.KritikderpräventionstheoretischenStrafbegründungen.FestschriftfürHans-JoachimRudolphi.2004:S.213ff.(德語).  ^Andrews,Bonta(2010):Andrews,DonaldAuthur;Bonta,James.Ch11.PreventionandRehabilitation.ThePsychologyofCriminalConduct5thed.阿姆斯特丹,Bostonetal.:AndersonPublishing,LexisNexis.2010.ISBN 978-1-4224-6329-1(英語). 外部連結存在於|publisher=(幫助)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 Martinson,Robert.NewFindings,NewViews:ANoteofCautionRegardingSentencingReform.HofstraLawReview:pp.243–258.[2014-02-09].ISSN 0091-40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英語). 引文格式1維護:冗餘文本(link)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犯罪學&oldid=7127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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