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水管理流程與相關法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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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院內環境管理單位(廢水)與相關制度. 3.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 執行院內廢水管理之內容與方法. 4. 放流水標準. 排放水應符合之水質標準 ... 首頁 關於我們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醫療廢棄物管理 醫療廢棄物簡介 分類及代碼 管理與申報 管理制度 貯存清除及處理 再利用管理 再利用管理 附表再利用 許可再利用 自主管理 其他相關資訊 其他法規 廢水 室內空氣品質 其他法規 會議資訊 下載專區 相關表單 相關教材 相關手冊 常見問題 問與答 聯絡我們 法規樹 現在位置: 其他法規 > 廢水 醫療廢水管理流程與相關法規簡介 098/11/30 醫療廢水管理流程與相關法規簡介 編者:計畫專員李毓偉 更新日期:2016.12.10 為了提高醫療機構廢水處理管理人員在法規鑑別或查詢時的效率,建議可從幾個自主廢水管理之管制程序著手,並歸類法規。

這幾個程序包括:「母法」、「事業類別與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文件管制」等,說明如表1。

  表1、各環境管理管制點所對應之法規(廢水) 項次 類別 環境管理管制點 1 母法及主管機關 建立廢水最重要的法規與管理權責單位 2 事業類別與管理制度 建立院內環境管理單位(廢水)與相關制度 3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 執行院內廢水管理之內容與方法 4 放流水標準 排放水應符合之水質標準     另外,為了避免未及時更新法規而受罰的情況發生,建議管理人員定期進行法規修訂查詢,並輔以參與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環保署或環保局舉辦之研習/研討/觀摩會,以獲得法規更新資訊,避免因使用舊法規而受罰。

  各項廢棄物法規說明請參考下列各節: 1.母法及主管機關 廢水管理之母法為「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其子法為「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水污法所訂之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則是縣(市)政府。

2.事業類別與管理制度 環保署依據水污法第二條第七款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該公告附件第55項為「醫院、醫事機構」,其事業類別及分類如下表2: 表2、水污法規定之事業內容 業別 定義 適用條件 醫院、 醫事機構 (1)醫院或設置洗腎治療床(台)之診所。

(2)捐血機構、病理機構或醫事檢驗所。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3)病床數二○床以上。

(4)洗腎治療床(台)二○床(台)以上。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3)病床數二○床以上。

(4)洗腎治療床(台)二○床(台)以上。

(3)獸醫服務業:從事各種動物之保健、醫療、檢驗、美容、研究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 ○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 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在管理上,各醫療院所應先確認自己是否為事業(醫院及洗腎診所),且是否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法第13條,簡稱「水措」)(以下簡稱「水污法」)及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水污法第)14條),並應完成上網公開相關資訊。

對於水污法認定事業之洗腎診所(如20床以上),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四應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此外,亦應依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以確認院內之廢水性質與狀況,且確保有足夠專業的管理人員進行妥善之廢水處理措施。

建議之執行要項如下: (1)確認是否為水污法所列管之事業 (2)確認是否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3)確認是否應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 (4)洗腎診所是否應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 (4)確認是否應有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依據水量與原廢水性質,如表3): 表3、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 設置規模及條件 每日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簡稱許可核准量)及原廢(污)水性質 有違反水污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處以停工或停業者,於申請復工(業)時 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未含附表二所列物質或含附表二所列物質但未超過放流水標準 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含附表二所列物質且超過放流水標準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 許可核准量≧五千立方公尺 許可核准量≧一千立方公尺 - 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二千立方公尺≦許可核准量>管理母法及子法   1.水污染防治法 2.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事業類別與管理制度   1.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2.放流水標準 3.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 1.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 2.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3.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其他相關規定 1.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措與許可證之對象與方式 2.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網站維護: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Copyright©2016Allrightsreserved 瀏覽人數:81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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