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CSID -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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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計協會(CSID)在1979年5月5日在台北成立,由台灣各地的優秀執業室內設計師,經 ... 活躍於「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師團體聯盟」IFI、「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APSDA 等 ...
關於CSID簡介與宗旨加入csid理事長介紹歷屆理事長組織架構本會規章簡介與宗旨
簡介與宗旨
CSID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CSID)在1979年5月5日在台北成立,由台灣各地的優秀執業室內設計師,經作品審查後以個人身份加入成為會員,另有室內建材及設備廠商以團體會員身份參加協會,CSID成立迄今對台灣室內設計領域的專業及學術發展,有極深遠的影響及貢獻,從1989年開始CSID是唯一代表台灣參與國際設計組織之專業團體,活躍於「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師團體聯盟」IFI、「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APSDA等國際專業團體組織及兩岸三地,CSID會員作品亦經常於國際競賽獲獎,廣受大眾媒體注意及報導。
CSID創辦及參與APSDA
1987年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師協會(CSID)、韓國室內設計師協會(KOSID)、日本商環境設計協會(JCD)決定以APSDACONGRESS由三國輪流舉辦設計師國際學術交流,1989年APSDACONGRESS`89由本會CSID在台灣台北主辦,並於1990年3月JCD、CSID、KOSID在韓國漢城召開會議討論ASIAPACIFICSPACEDESIGNERSASSOCIATION簡稱APSDA「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組織的成立,會議決議由KOSID於1991年在韓國漢城(首爾)舉辦首屆APSDA正式大會。
從此ASIAPACIFICSPACEDESIGNERSASSOCIATION會議組織發展成十二個國家設計師參與的國際性洲際組織,CSID在亞洲地區的積極參與和推動也是APSDA持續壯大的原動力之ㄧ。
SID參與IFI
IFI名稱為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INTERIORARCHITECTS/DESIGNERS「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師團體聯盟」,簡稱IFI,為全世界最高峰的室內設計組織。
於1963年9月20日創立於丹麥首都哥本哈根,2005年受新加坡政府支持,秘書處永久會址設立於新加坡。
1995年本會申請加入IFI,並於日本舉辦的IFI大會中經全體會員國通過,CSID開始成為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團體聯盟一員。
2005年10月4日於丹麥哥本哈根舉辦大會,本會姚政仲理事長榮獲各國支持,當選國際理事。
CSID創會理想
1.提昇室內設計師社會地位
2.促進國內設計水準
3.加強室內設計學術研究
4.推廣社會服務接受政府及公司機構有關室內設計學術之諮詢與合作
5.維繫全國室內設計從業人員之感情及維護會員之權益
6.促進國際學術交流
WORLDINTERIORSDAYWID2007IFIWID2007“LIGHT”
IFI「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師團體聯盟」,宣佈每年5月31或最後一週週末,為「室內設計日」,這是IFI成員在世界40個國家3萬5千位室內設計師共同活動的節日,2007年設計日主題以”Light”來舉辦活動,世界室內設計日主要是引起大眾關注及了解這個行業,並藉由各項自發活動來分享經驗、合作,提升自我價值,它雖不是全國性節日,但是可以讓我們思考室內設計工作的社會意義!
IFI2007年10月8日~12日將於釜山召開大會,主題/Jeong-BeyondReasonandSensibility/,並受到韓國政府的重視與贊助,設計一系列演講及藝術活動,盛大歡迎世界各地室內設計師到臨!CSID也將於IFI年會中,舉辦台灣設計之夜,協助政府爭取「2011世界設計大會在台舉辦」加強國際團體的支持。
釜山是歷史遺跡與現代都會風格並存的城市,CSID將組團結合參觀與訪問,屆時請會友共襄盛舉,踴躍參加。
由協會推薦吳建森會友,並獲聘為2007年IFI釜山國際研習營講師,將於7月率領9位學生參加WING工作營,WING是IFI目前最重要的學生國際交流活動,CSID藉此機會讓台灣學生與各國學生在不同的文化與成員之間,相互學習與交流,也為台灣的室內設計領域,培育未來參予國際室內設計人才。
在兩岸交流方面
楊岸副理事長受邀「深圳第二屆室內設計文化節」演講發表學術論壇,「中國室協CIID在廣州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王明川榮譽理事長受邀代表出席及陳光雄會友在會中發表學術論述,兩岸委員會的努力下,在過去一年,與中國專業團體中國建築裝飾協會、深圳市室內設計師協會、上海市室內設計師協會,並已積極成功建立起兩岸正式的多軌交流互動平台。
在國內方面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CSID)受經濟部邀請參與,爭取2011世界設計大會/IDA國際設計聯盟在台舉辦的籌備會,CSID在會議中提議:台灣各設計社團應組成台灣設計聯盟,以加強台灣設計界交流與合作。
與會之台灣設計社團及政府各部門代表,皆表達支持籌組之意願,希望在未來共同為國家設計政策提出建言,擴大參予國際事務,推廣台灣設計。
聯盟組織章程已由台灣創意設計中心積極籌備中。
CSID計劃推動的台灣室內設計大獎在大家努力規劃籌備下,得到團體會員的共同支持與贊助,對大家共同推動台灣室內設計的專業發展的熱忱,由衷的感激大家!更值得大家欣慰高興的是台灣室內設計大獎,已經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將提升為國家設計大獎,在6月~8月期間接受報名、9月評審、9月29日頒獎及設計師之夜、9/29~10/14蕭?文化園區得獎作品展覽,相關辦法將公佈於CSID網站及台灣創意設計中心網站,希望會友們踴躍報名參加。
在國家設計獎兩階段的評審過程中,CSID將給予通過初審的作品,授予經濟部GDMark/優良設計標章,對協會而言,優良設計標章的推動,將象徵CSID提升專業形象與品質的開始!
在會內方面
SID於6月9日(六)於君悅飯店君寓2,舉行第17屆第2年度會員大會,大會籌備會策劃一個創新品味聚會及國際知名品牌參訪路線,建立CSID崇高定位,廣泛代表台灣室內設計的國際視窗。
綜觀而言,過去這一年CSID努力的尋求,CSID專業形象的改造與重新建立,在國際及國內都得到許多具體成果,頗值得大家高興與欣慰!對會員的服務,在許多團體會員的鼓勵支持下,我們也將成立團體會員聯誼會,提供團體會員與設計師更多的交流互動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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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CSID)申請入會會員審查辦法
一、主旨
為提高本會新進會員素質,特定本辦法。
二、申請辦法
凡申請入會者須具備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六條第一款所定資格,並按本會所規定資料表格等詳細填妥提出申請。
(一)資格
(1)碩士以上資歷或大專院校講師資格者,有一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2)大學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四年制)具有學位,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3)大專二年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有四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4)短期專科ㄧ年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5)高中、職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八年以上室內設計實際工作經驗者。
(6)凡職業年資未滿以上標準者,得列為準會員,準會員年資得視為工作年資。
(二)申請應準備資料
(1)申請書乙份(請詳填妥)
(2)學歷證件影印本
(3)在職證明或公司營業執照影印本乙份
(4)身分證影印本乙份
(5)平面圖
(6)施工圖
(7)實景作品彩色照片(六張照片,唯每張照片應為不同之設計,例如不能以客廳之一角,
僅採用不同角度之拍攝)
(8)平面圖、施工圖、實景彩色照片,需同一個案子,並請註明該案之業主姓名、電話及工地地址。
(9)合乎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者,可以相關論文取代。
三、申請審查時間
每半年審查一次。
四、審查辦法
(一)初審/審查資格及資料由秘書處處理,若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將資料補齊或退回申請。
(二)複審
(1)每次審查時由協會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協會資深會員組成五人審查小組,審查委員就初審通過者
審查其作品。
(2)審查委員中理事長為審查委員之一。
(3)審查委員會任期一屆。
(4)申請入會者必須有審查委員一半以上通過。
(三)複審通過者提交理監事會認同,並辦妥入會手續即為本會會員。
五、本案經第十七屆第一年度會員大會修正並通過執行
理事長介紹
本屆理事長
趙 璽Chao,Hsi
理事長的話
生長在我們這個時代,「設計」已經是每個產業中最重要的影響關鍵之一,「設計」扮演著整合所有環境、城市、美學和生活的重要角色。
我們生活在一座非常小的島嶼上,台灣。
天然資源有限,都市成長快速,環境挑戰劇烈,經濟與全球化的壓力顯現在每一個生活與工作有關的環節上。
我們很清楚,包括設計圈在內,這個社會的上每一個人、每一份子都努力並且辛苦地面對著。
日復一日,設計師們關注於空間與環境的改善,想盡辦法表現與生存,屢屢必須在有限的條件下完成作品甚至獲得全世界肯定。
台灣的設計實力在這十多年來一直被世界關注,開始揚名亞洲,產生力量。
設計開始影響人們的生活是不可逆的事實,可惜的是,我們的社會仍不完美。
有太多角落缺乏關注,有太多的問題等待找尋解決對策,有太多的孩子仍然需要幫助,有太多的困難需要創意與熱情一同面對。
捫心自問,這些不完美,我們作為台灣的室內設計師,還可否盡一份心力?
我們如何才能讓「設計」真正和社會、城市、文化、產業連結在一起推動改變,扮演更主動影響的角色,非因保護自身的利益而封閉?
我們如何真正開放,讓有理想的各個設計領域經驗的設計師們進行對話,能將空間專業與其他設計專業之間交流專業倫理與跨領域知識,合作創造?
我們室內設計師團體如何認知自己應將擔負更多的企業社會責任(CSR),積極介入我們公共空間的美學和生態環境再生、協助偏鄉和在地空間的重建,而不是只求獨善其身的利益組織?
如何讓我們更多的青年室內設計師們能更有勇氣、更有信心地驕傲面向社會,協助他們創業,讓世代之間的設計師們成為台灣社會美好並且堅實的支撐,用專業守護著我們的環境?
作為一個空間專業的室內設計師,我有夢也有責任。
希望我們可以走出室內,擁抱空間與環境:認知我們可以不只是一個專業的室內設計師,也是屬於這個社會的空間專業者。
希望我們更關心:關心跟我們一起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們,乃至於其他。
希望我們更開放:開放於影響我們的社會,將我們的專業與其他領域共同合作介入社會、思考空間設計的影響甚至樂觀的想像未來。
曾幾何時,你我淹沒在狹隘的執業生活裡?忘了其實可以做更多?忘了設計真正的熱情來自於使人們的生活更好?忘了那個投入設計產業單純只是想要改變環境的初衷?忘了其實我們深深愛著的土地與島嶼?我們有責任去面對,我們有能力去嘗試。
我們的孩子生活在我們關心的地球上。
不完美的時代,還好我們身為設計師,我們可以選擇努力參與,創造改變。
未來CSID將會是一個優秀的領導團隊而非個人,也將會歡迎更多優秀同業加入共同建構國家級產業協會的社會責任與使命承擔。
簡歷|Resume
現任
現任CSID理事長(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
台北大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工程技術人員
經歷
1991-1995 賴昌壽建築師事務所
1996-2002 胡碩峰建築工作室
2003-2008 上海/台北大勻國際設計公司 執行副總
2008-2014 台北大院設計公司 協同負責
2014–至今 台北大紘設計公司 負責人
歷屆理事長
CSID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CSID)在1979年5月5日在台北成立,由台灣各地的優秀執業室內設計師,經作品審查後以個人身份加入成為會員,另有室內建材及設備廠商以團體會員身份參加協會,CSID成立迄今對台灣室內設計領域的專業及學術發展,有極深遠的影響及貢獻,從1989年開始CSID是唯一代表台灣參與國際設計組織之專業團體,活躍於「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師團體聯盟」IFI、「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APSDA等國際專業團體組織及兩岸三地,CSID會員作品亦經常於國際競賽獲獎,廣受大眾媒體注意及報導。
第一屆理事長王健先生
第二屆理事長梁敏川先生
第三屆理事長凌明聲先生
第四、六屆理事長紀文慶先生
第五屆理事長陳國華先生
第七、八屆理事長李嗣彥先生
第九屆理事長黃永洪先生
第十屆理事長杜台安先生
第十一屆理事長支梅小姐
第十二、十三屆理事長鄭興國先生
第十四屆理事長陳俊明先生
第十五、十六屆理事長王明川先生
第十七、十八屆理事長姚政仲先生
第十九、二十屆理事長王玉麟先生
第二十一、二十二屆理事長龔書章先生
組織架構
本會規章
本會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係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CHINESESOCIETYOFINTERIORDESIGNERS,TAIPEI。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簡稱CSID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學術研究,提高室內裝修設計、施工水準,發揚服務道德,協助推行社會建設,增進國際交流及聯繫會員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並得在行政區域所轄之各縣市設立分會,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為:
1.促進本會會員之聯繫,發揚服務道德。
2.增進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施工之學術之研究,光大中華文化傳統。
3.提高室內設計水準,推行社會教育。
4.接受政府及公私機構有關室內設計學術之咨詢與合作。
5.維護會員之權益。
6.促進國際之間同業交流。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之會員分下列三種:
1.個人會員:
(1)碩士以上資歷或大專院校講師資格者,有一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2)大學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四年制)具有學位,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3)大專二年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有四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4)短期專科年院校室內設計系或相關科系畢業,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5)高中、職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八年以上室內設計實際工作經驗者。
(6)凡職業年資未滿以上標準者,得列為準會員,準會員年資得視為工作年資。
2.團體會員:
凡與室內設計相關之工程公司或負責人,建材廠商,文化事業,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3.榮譽會員:
凡從事與室內設計相關之各行業對本會有卓越貢獻及成就者,得經本會會員十人以上聯合推薦,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得聘為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為終生會員不需繳交會費,但享有會員權益。
凡曾任本會理事長者,卸任後為本會之當然榮譽會員。
4.學生會員:
為培育室內設計業界人才,並培育本會未來之正會員,本會得設學生會員,凡在校各項表現足堪模範,專業成績表現傑出者,得由各校系主任推薦(每校以三名為限)。
學生會員不需繳納會費,得參加本會所主辦之各相關活動,但不具備發言權及選舉被選舉權,畢業後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七條
1.入會之申請,除榮譽會員外,須先填寫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並應檢附室內設計作品及學歷證件,經本會入會申請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且須繳納入會費及一年常年會費後觀察六個月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方為完成入會程序並為正式會員,如未通過,則無息返還所繳費用。
2.凡參與本會舉辦之國際設計大獎(TIDAward)競賽而獲獎者,其入會申請時,作品不需通過本會審查,只需繳交會費即可入會。
3.新會員入會後需滿6個月以上才具備被選舉權。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若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且經監理事審查屬實,分別予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1.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者
2.損毀本會名譽者。
3.不依規定時間繳納會費,即予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4.會員自動退會者。
5.被判刑確定或宣告為禁治產權,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1.凡喪失會員資格,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2..如再申請入會時,應先繳足所積欠之會費或以新會員號序,繳足新年度會費,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始得入會。
退會後之會員申請復會時,其作品不需再送本會審查,但需補繳一年之常年會費及入會費始得復會。
舊會員復會之會員序號不得沿用,得依新入會之會員排序。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1.繳納本會各項費用。
2.出席參加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
4.出席本會各項會議。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榮譽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享下列各項權利
1.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及福利請求權。
2.獲得本會會務通訊。
3.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譽之權利。
4.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5.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6.享有罷免權。
第十二條
會員所應繳納會費標準如下:
1.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常年會費陸仟元。
2.準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常年會費陸仟元。
3.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常年會費貳萬伍仟元。
第五章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但面臨重大決議事務時,經理事會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聯名請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並經監事會一致通過函請召開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會期前十五日公告之。
第十六條
會員出席大會以一人一權為限,不能出席大會行使權利時,得委託他人代行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理事及監事。
2.罷免理事及監事。
3.制定及修改章程。
4.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5.審議理監事會及會員之提案並提出質詢。
6.檢討上次大會之決議案及執行情形。
7.審查本會之工作計劃。
8.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之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通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
修改章程須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七人組織理事會;置監事五~七人,候補監事一~二人組織監事會,當屆應選之理事、監事名額由上屆理事會依實際會員數依191~220人理事十九人;221~250人以上理事二十一人,除會員數超過400人外,本會理事名額不得超過21人。
本會會員超過400人時,應選理事名額由該屆理事會決定應增加名額,但不得超過上屆應選名額的三分之ㄧ,其應選名額於當屆會員代會送請大會無條件追認,並應將其追認案送請大會修改組織章程。
上項之選舉均於會員大會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由會員互選之,並以得票數多寡順序為當選。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或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之三分之一;由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就常務理事中由理事選出理事長一人。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倘因會務拓展及執行之需要,得自常務理事中選任1-2名副理事長,代為協助執行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通過候選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任期為限。
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責為:
1.執行本會章程及法令規定之會務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3.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
4.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5.本會財務之平衡。
6.本會預算、決算之編制。
7.執行本會其他之會務。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責為:
1.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2.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3.處理緊急會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責為:
1.本會會務之監督。
2.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
3.本會財務收支之監督。
4.向本會理事及職員執行任務提供改善之意見。
5.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貳年,連選得連任,連任名額但不得超過原名額的三分之二。
理監事任期屆滿時,最遲應於會計結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後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並選舉下屆理監事。
若非因特殊因素延遲召開大會,則本會監事會有權提出糾正,並監督理事會在任期屆滿之看守期間不得執行有關人事、財務等重大決議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提出書面辭職,並經理事會准許其辭職者。
3.職務違反法令或有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解職者。
4.曠廢職務,不出席理(監)事會、常務理事會議連續二次者。
5.被罷免或撤免者。
6.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以上者。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視業務上之需要,得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設計大獎(簡稱TIDAward)設置規章:
1.組織
2.財務、人事
3.提撥
4.準備金及基金
(本增列條文需經理事會詳細討論後議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施行細則及會務人員服務規則由理事會擬定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三十四條
1.本會之資產及基金等,均以“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名義設戶記帳,其資產、基金、財務由理事會、監事會及財務主委共同管理。
2.每屆理事長屆滿後,應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之十五天內完成財務會產清冊移交。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1.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2.補助經費。
3.自由樂捐。
4.基金之孳息。
5.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為應特殊情形之需,得向會員徵收捐助費其方式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商定之
第三十七條
基金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不得以任何方式動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大會沒決議,依規屬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正。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官署備案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本章程於第二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民國109年12月25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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