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臺北監獄發生收容人出言侮辱……. - 高鄉仁
文章推薦指數: 80 %
15--臺北監獄發生收容人出言侮辱… ... 張0真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關閉廣告
高鄉仁
跳到主文
監獄受刑人的人權理當受到保障,但不該因為受刑人主動爭取而無限制的擴張解釋人權的範圍。
相對的矯正署所屬各監獄、看守所基層人員(獄警)的權益也該受到保障,不該因為基層人員(獄警)沉默而處處受到壓榨與犧牲。
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Oct09Sat202122:26
15--臺北監獄發生收容人出言侮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0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000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0真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原載「有期徒刑4月」
,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張0真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查刑法第140條第1項業於被告張0真行為後之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此次修正係
將該條法定刑之罰金部分,由原定之「一百元以下罰金」
,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
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修正為「3千
元以下罰金」,復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
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惟此僅涉及資為界定罰金最高度
刑之引據形式有所更迭,但實質言之,罰金刑之範圍殊未
因此而有增、減遂互現異致,是此自非屬應為新、舊比較
方能定其適用之法律效果變更,唯祇單純法律修正,自應
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逕適用修正後之裁判時法,合先敘
明。
(二)核被告張0真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之侮辱公務員罪。
(三)被告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因之,其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
,並循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揭櫫「應秉個案情節裁
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俾免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旨
,復以被告之前犯係詐欺罪,與本案之侮辱公務員罪,不
論罪質、手法及危害皆不相同,因之,緣起之動機、目的
及主觀上彰顯之惡性當亦各異,析言之,即彼此間並不存
有內在犯意之共通性,或具備相互牽扯、依存、承襲之關
聯性,但屬個別孤立自存之現象,既如是,輒自未能唯據
迥不相干之如上前犯情形,率爾遽謂被告係怙惡不悛,深
存違犯本罪之特別惡性,再者,刑之執行更非如已服用「
百病通治」之「萬靈丹」般,對實受執行之該類暨與之具
犯意共通、關聯性之他類罪行,得收矯治並惕儆再犯之效
,或屬可期,然究未能一廂情願地想像猶可兼收遏阻觸罹
迥不相干之他類罪行之功,是以尤無從驟認被告之為本件
犯行,純係肇因於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不能記取過往之
教訓所致,從而殊難援其曾受前犯執行之例即認本罪有延
長矯治期間之必要,是綜斟若此各節,本院認倘逕循累犯
之規定對之加重最低本刑,已淪過苛之境,爰不加重最低
本刑。
(四)爰審酌被告既因案在監執行,本應時將自省、自疚、悛過
之情常懷於胸,並更衷心誠摯接受監所人員之教化、訓誨
及指導,期可贖罪及澈滌前愆俾能重適社會,惟卻不然,
不僅不知自慚、悔錯,詎仍逞凶鬥狠而施暴於獄友,迨為
監所管理員制止後,竟猶執污言穢語加以辱罵,直如揭示
唯其毫無所懼,但得恣意妄為般,行徑之囂張、狂放,莫
甚於此,目無法紀之極,由此殊可徵之,復所賤踏、嚴損
者,非僅監所管理員個人之威嚴而已,更係該管理員所表
彰國家執行刑罰若此法秩序之尊嚴,詎為之輕踐至此,因
之,自不得輕縱此舉,否則,不啻鼓舞倣傚跟進,一旦如
此,監所管理人員卒必陷落終日惶惴不安,心有顧忌,深
恐時遇惡言、惡行反撲、羞辱,遂莫敢嚴正執法以維護、
彰顯監所功能之境,則監所承擔之懲惡、教化等制度目的
終將崩塌瓦解,化為雲煙,推衍所及,尤使企求應報及個
別、一般預防等刑法存在之價值淪為紙上之談,奠基於此
所建構之社會秩序或將潰散,從而審此各情,是見被告犯
行所生之危害及循此表露之惡性俱屬深重,自應嚴懲,方
能使之莫敢須臾擅忘前愆藉杜覆蹈兼儆效尤,末念其事後
於本院訊問時終能幡然醒悟坦認全盤犯行,徵其非屬點化
不悟之徒,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
酌被告係「無業」,家境則屬「貧寒」,有109年2月23
日之警詢筆錄所載可參,資力顯然不佳,再者,自由刑倘
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
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
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
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修正後刑法第14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
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貨幣單位
變更為新臺幣。
)
【附 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7282號
被 告 張0真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0真前於民國100年間因詐欺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11
月9日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於102年1月間進入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服刑時,為該監獄愛三舍
17房受刑人。
嗣於105年4月12日晚間7時52分許,在該舍
房內,因與另名受刑人陳0江發生爭執,即持水桶丟擲陳0
江,適為該舍房主管即管理員徐0哲發現加以制止。
詎張0
真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對執行職務之管理員徐0
哲出言侮辱稱:「幹你娘雞巴」等語(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
訴),足以貶損徐0哲之人格與評價。
二、案經臺北監獄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0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伊沒
有這個記憶等語。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徐0哲證
述綦詳,且被告事後經臺北監獄人員訪談時,對其以「幹你
娘雞巴」等語辱罵執行職務之管理員徐0哲乙節自白不諱,
有臺北監獄收容人談話筆錄1份在卷可稽,而證人即當時在
場目睹之同舍房受刑人陳同江、陸孝宗經臺北監獄人員訪談
時,亦證述被告確有上開辱罵言行,有臺北監獄收容人自白
書2份附卷足憑。
參以經調閱臺北監獄愛三舍17房事發當時
監視錄影畫面並勘驗其內容,雖因全程均無聲音,然於畫面
時間19:52:14時,被告確有起身,拿起地上水桶丟擲陳0江
,於畫面時間19:56:37時,被告有狀似以手指責門外管理員
之動作等情,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本署勘驗筆錄1份附卷
可佐,此均核與上開被告於臺北監獄人員訪談時之自白及證
人徐0哲、陳0江、陸0宗之證述情節相符一致,被告所辯
沒有記憶等語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
查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可
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王齡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芷庭
所犯法條: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
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獄卒高鄉仁
高鄉仁
獄卒高鄉仁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職場甘苦個人分類:監獄暴行此分類上一篇:14—桃園監獄發生收容人不滿未許可其調換房舍之申請….
此分類下一篇:16—臺北分監發生收容人毆打其他收容人不滿被管理員制止
上一篇:14—桃園監獄發生收容人不滿未許可其調換房舍之申請….
下一篇:16—臺北分監發生收容人毆打其他收容人不滿被管理員制止
歷史上的今天
2021:17—臺北監獄發生收容人生情不佳而……………..
2021:16—臺北分監發生收容人毆打其他收容人不滿被管理員制止
2021:14—桃園監獄發生收容人不滿未許可其調換房舍之申請….
2021:13-臺北監獄發生收容人不滿管教……….
2021:12--桃園女子戒治所收容人不滿主管發藥方式……………..
2021:11--基隆看守所收容人不服管教.....
2021:10--宜蘭監獄收容人不滿管教………..
2021:09—宜蘭監獄收容人故意按壓報告燈………….
2021:08--臺北分監發生收容人不滿輔導...........
2021:07—台北分監發生收容人不滿化糞池之臭味.............
2021:06—台北分監收容人不滿分配舍房....
2021:05—台北分監發生收容人不滿管理員未順其要求,而妨害公務
2021:04--臺北分監收容人對三名管理員施強暴脅迫、侮辱、恐嚇
2021:03--台北分監收容人以咖啡潑灑管理員
2021:02--臺北分監管理人員不開電風扇遭收容人穢語謾罵
2021:01--臺北分監收容人對二人管教人員施以強暴
2020:A01--監獄行刑法
2019:43--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重判16年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矯正俱樂部
我的重要收藏(1)矯正機關法規(63)矯正機關函釋(69)矯正機關復審(101)矯正機關訴願(23)矯正機關上報(49)保障函釋(25)監獄黑白(3)申訴複審(57)一般法規(8)行政函釋(178)監獄暴行(87)人事法規(1)憲法解釋(93)4、公務人員法規(42)5、保障培訓函釋(46)8、個人保留區域(0)個人觀點(8)保障函釋11(7)同學救濟(0)未分類文章(345)
最新文章
熱門文章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站方公告
[公告]2022年度農曆春節期間服務公告[公告]MIB廣告分潤計劃、PIXwallet錢包帳戶條款異動通知[公告]2021年度農曆春節期間服務公告
文章精選
文章精選
2022五月(71)
2022一月(9)
2021十二月(141)
2021十一月(14)
2021十月(381)
2021五月(96)
2021一月(10)
2020十一月(28)
2020十月(312)
2020一月(1)
2019十月(2)
2019九月(7)
2019五月(49)
2019四月(15)
2018五月(1)
2018四月(1)
2018二月(2)
2017十月(2)
2017五月(1)
2017四月(3)
2017三月(1)
2017一月(1)
2016十二月(2)
2016十月(1)
2016九月(5)
2016八月(5)
2016七月(2)
2016六月(7)
2016四月(3)
2016三月(6)
2016二月(27)
所有文章列表
活動快報
留言旅行地點領禮物
按讚並追蹤PIXstyleMe,於此貼文的留言處寫下「...
看更多活動好康
誰來我家
我的好友
動態訂閱
文章搜尋
新聞交換(RSS)
QRCode
POWEREDBY
(登入)
最新留言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延伸文章資訊
- 1小法典》強暴侮辱罪不只限言詞- 社會 - 自由時報
洪銘憲說,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第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是「侮辱」,侮辱的定義,在法律上是指行為人知道自己行為是在侮辱他人,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故意,不管是用 ...
- 2教師如果遇上無理的家長出言侮辱,可以採取怎樣的法律行動?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出言侮辱別人究竟會否構成犯罪呢? 如果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 ...
- 3出言侮辱 - 海词词典
海詞詞典,最權威的學習詞典,專業出版出言侮辱的英文,出言侮辱翻譯,出言侮辱英語怎麼說等詳細講解。海詞詞典:學習變容易,記憶很深刻。
- 4<侮辱> 辭典檢視-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2021
字詞:侮辱,注音:ㄨˇ ㄖㄨˋ,釋義:1.欺侮羞辱。[例]不可隨意出言侮辱他人。 2.傷害或羞辱他人人格、尊嚴等行為。[例]他自尊心很強,無法忍受任何侮辱。
- 5罵髒話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台北律師推薦
罵髒話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謗罪法律諮詢時,「罵髒話有無公然侮辱 ... 並無違背之處,亦無瑕疵可指,足認被告確有出言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