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災害及原因之統計 - 預告發布時間表-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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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 1.火災次數:火災次數為相同原因、行為引起且消防單位有接獲報案之火災為一次火災。

· 2.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含縱火、自殺、燈燭、爐火烹調、敬神掃墓 ... 統計資料背景說明[回上一頁]   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消防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內政部   資料項目名稱:火災災害及原因之統計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處  *編製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聯絡電話:02-89114119~6612,02-23565359  *傳  真:02-89114281、02-2397686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有無  *書 面   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火災人員死傷、財物損失   書刊,刊名:消防統計年報、內政統計月報、內政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i.gov.tw/cl.aspx?n=4412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   光碟片:有無   其 他: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凡所發生火災之原因均為統計對象。

火災人員死傷、財物損失:凡所發生火災之人員死傷及財物損失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1.火災次數:火災次數為相同原因、行為引起且消防單位有接獲報案之火災為一次火災。

分為A1、A2及A3類,A1: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

A2:造成人員受傷、涉及糾紛、縱火案件或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案件。

A3:非屬A1、A2類,由分隊填具「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完成者。

2.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含縱火、自殺、燈燭、爐火烹調、敬神掃墓祭祖、菸蒂、電氣因素、機械設備、玩火、烤火、施工不慎、易燃品自燃、瓦斯漏氣或爆炸、化學物品、燃放爆竹、天然災害、遺留火種、原因不明及其他。

3.火災人員死傷、財物損失:(1)火災死亡人數:指因火災當場或受傷於14日內死亡者(含消防人員)。

(2)火災受傷人數:指因火災受傷者(含消防人員)。

(3)被毀損房間:被毀房間指被火燒燬之房屋;被損房間指因救火而損及(如開闢防火巷等)之房屋,與火無直接關係。

(一門牌號碼為一間計)(4)被毀損車輛:凡乘載9人以上之客車為大型車,以下者為小型車(一牌照號碼為一輛計);特殊功能使用之車輛(如消防車、堆高機、吊車等)為特種車;凡被火災燒損(毀)之車輛(含施行搶救之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等)均統計在內。

(5)財物損失情形:按實際造(購)價折舊及以千元四捨五入計算。

  *統計單位:件、人、間、輛及千元  *統計分類:按報案處理機關和火災發生類別、起火原因、處所與時間分別統計火災次數及死傷人數、被損毀房間、被損毀車輛、財物損失情形等。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  *資料變革:85年以前資料來源為內政部警政署。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公布日期上載於內政部統計處網頁上https://www.moi.gov.tw/cl.aspx?n=64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內政部網頁https://www.moi.gov.tw及內政部消防署網頁上https://www.nfa.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各港務消防隊、交通部民航局所屬航空站、科技部所屬科學工業園區、國防部所屬國軍軍事營區、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國家公園所報「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表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由於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無七、其他事項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非列管[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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