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疑聘密醫案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配合地檢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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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表示依據醫師法,未取得醫師資格者,擅自為民眾提供醫療服務之行為,已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 ... 進入內容區塊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市政信箱 | English | 桃園市入口網站 熱門: 門診時間, 市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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