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得轉讓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半包,試問 - 臺灣高等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是以,被告所為轉讓禁藥之犯行,無礙於其持有第2級毒品罪之成立,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仍屬查獲之第2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搜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刑事類
109年
108年
107年(含以前)
:::
首頁
法律座談
刑事類
108年
2_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1日同時購入第1級毒品海洛因(未逾5公克)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逾10公克)各1包,嗣於同月30日同時轉讓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半包予他人後為警查獲,扣得轉讓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半包,試問:該包甲基安非他命應如何諭知沒收或沒收銷燬?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一、提案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1日同時購入第1級毒品海洛因(未逾5公克)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逾10公克)各1包,嗣於同月30日同時轉讓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半包予他人後為警查獲,扣得轉讓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半包,試問:該包甲基安非他命應如何諭知沒收或沒收銷燬?
三、討論意見:
甲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核被告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1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轉讓第1級毒品罪處斷。
因藥事法並無持有禁藥之處罰規定,且基於法律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被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前後之持有行為,即不得割裂適用轉讓第2級毒品罪前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論處,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無從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且藥事法亦無沒收禁藥之規定,惟該半包甲基安非他命仍屬違禁物,自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乙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被告自107年1月1日起至為警查獲止,乃持有第2級毒品之行為繼續,已經構成持有第2級毒品罪,殊無因其嗣後另構成轉讓禁藥罪,而藥事法並無持有禁藥之處罰規定,致轉讓禁藥罪無法吸收持有第2級毒品罪,即認為已成立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反而變成不成立犯罪之理,故甲說基於法律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認持有禁藥之行為不成立犯罪,自有未當。
本案應認為被告同時持有第1、2級毒品之犯行,應從一重之持有第1級毒品罪處斷,而其持有第1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復為轉讓第1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轉讓第1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應從一重之轉讓第1級毒品罪處斷。
是以,被告所為轉讓禁藥之犯行,無礙於其持有第2級毒品罪之成立,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仍屬查獲之第2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
四、審查意見:
採乙說(實到:18人、甲說:4票、乙說:12票)。
五、研討結果:
經提案機關同意,討論意見乙說理由第8行「本案應認為被告同時持有第1、2級毒品之犯行,應從一重之持有第1級毒品罪處斷,而其持有第1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復為轉讓第1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修正為「本案被告持有第1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第1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持有第2級毒品之低度行為,亦為轉讓第2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而被告轉讓第2級毒品之行為應依法規競合適用轉讓禁藥罪。
」
採修正後乙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79人,採甲說7票,採修正後乙說63票)。
六、相關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
七、參考資料:
無。
發布日期:110-01-11
更新日期:110-01-13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認識本院
本院沿革
關於院長
法官名錄及事務分配
本院組織
本院管轄
活動紀要
地址電話
位置交通
樓層平面圖
政府資訊公開
關於法官
法官名錄專區
法官事務分配專區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澄清新聞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業務簡介
民事
家事
少年
刑事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司法特考分發
轉任法官業務
查詢服務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裁判主文公告
案件進度查詢
開庭進度查詢
庭期表查詢
名冊專區
義務辯護專區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其他查詢服務
便民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多元繳費服務
徵收費用標準
閱卷聲請
系統服務
與民有約
電子集中報到
防疫訊息
訴訟文書上傳區
法院遠距訊問
視訊開庭
其他便民服務
防疫開庭公告表
法庭旁聽登錄系統
民事訴訟文書專用傳真及電子信箱
調解專區
認識調解
調解流程
民事調解委員名冊
家事調解委員名冊
辦理調解業務優遇法官名冊
民事調解相關法規
刑事調解相關法規
家事調解相關法規
例稿
法律座談
民事類
民執類
刑事類
具參考價值裁判要旨
回頁首
延伸文章資訊
- 1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就有刑責- 毒防輿情
等一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5萬元提高為30萬元;持有安非他命、搖頭丸、大麻…等二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20萬元;若是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一級、二 ...
-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罰則
第二級:罌栗、大麻、安非他命、古柯..等. 第三級:納洛芬、異戊巴比妥、西可巴比 ... 意圖販賣、吸打之用,而持有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3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超過20公克,法院判處緩刑貳年
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超過20公克,法院判處緩刑貳年 · 一、被告簡00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 ...
-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 ...
- 5扣得轉讓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半包,試問 - 臺灣高等法院
是以,被告所為轉讓禁藥之犯行,無礙於其持有第2級毒品罪之成立,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仍屬查獲之第2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