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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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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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