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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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應標示之事項,其字體大小規格如下: (一)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大於800 g 或800 mL 者,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2.0 mm。

(二)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 關閉廣告 ✿配方師x生活x分享✿ 跳到主文 謝謝你喜歡✿化妝品配方師x生活x分享✿,簡單分享生活紀錄,以及樂活生活的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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