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管理 -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業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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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2.「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這是縣府的Logo按下去會回首頁 首頁 網站導覽 網網相連 快速連結 雙語詞彙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本局簡介公告區便民服務衛生園地醫療資源 ::: 業務專區 醫政科藥政及毒品防制科食品科保健科疾病管制科檢驗科企劃及長期照護科 我要申辦我要報名政府公開資訊我有衛生保健問題我要心理諮商愛滋病毒匿名篩檢 ::: 食品科首頁>業務專區>食品科 食品業者登錄管理 食品產業非登不可    民國100年發生塑化劑汙染食品之重大事件後,各界日益重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之議題。

為強化產品源頭及追溯管理效能101年4月起,食品藥物管理署開始推動【食品添加物登錄制度】,並建置電子登錄平台http://fadenbook.fda.gov.tw/,音譯為【非登不可】,輔導業者自願登錄,並開放各界查詢。

    近日來,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案加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進度,增列食品業者登錄之法源:經中央主管相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完成登錄,使得營業。

而食品登錄制度也將由自願性登路轉變為強制性登錄。

    為什麼要建置食品登錄制度?要減少近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即是缺乏食品業者登錄資料及原料來源追蹤追溯至度,導致追查困難。

藉由食品業之登錄整合,強化管理機關對食品安全之管理機制,進而提升台灣食品衛生安全之管理及落實源頭管理之宗旨,以期達到保障國人飲食安全之目的。

一.法令依據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2.「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前述食品業者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二.登錄注意事項 1.食品業者登錄包含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2.為維持登錄內容之正確性,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違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處辦。

3.登錄內容即使無變更,食品業者仍應於每年七月申報確認其登錄內容屬實。

若發現登錄內容有誤,即應辦理變更,違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處辦。

三.應登錄之事項 製造及加工業(食品、食品添加物及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容具及包裝)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餐飲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連鎖店資料。

(五)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輸入業(食品、食品添加物及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容具及包裝)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輸入類別。

(四)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販售業(食品添加物)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販售產品基本資料。

(四)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四.申請登錄方式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書面申請 至總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索取申請書表並辦理申請。

※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或內容填具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命其限期改正。

屆期不遵行者,駁回其申請。

(二)網路申請 使用電子憑證(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授權自然人憑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登錄。

連結網站: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http://fadenbook.fda.gov.tw/     食品業者登錄Q&A問答集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上一頁 點閱人次:5694754 地址:54062南投市復興路6號|TEL:049-2222473|FAX:049-2233980| E-Mail 位置圖| 隱私權宣告| 資訊安全宣告| 無障礙設計說明 本網站最佳瀏覽狀態為1024X768pixels,IE8.0或FireFox.1.0以上|  Copyright©2015南投縣政府衛生局.AllRightsReserved. 無障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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