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登記‧‧‧申辦須知自我檢核表暨提醒精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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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 ...     ★歡迎光臨★凡符合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規定,111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10000元;第二名發給生育獎勵金12000元;第三名、第四名發給生育獎勵金30000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生育獎勵金50000元。

歡迎使用一卡通、信用卡、行動支付繳納戶政規費。

防疫期間請多利用電子票證、行動支付等方式取代現金支付。

設籍本轄65歲以上長者、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之居民,申辦戶籍案件得向本所申請到府服務。

內政部建置「網路預約戶政登記服務」,節省臨櫃等候時間,歡迎多加利用。

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改從母姓或父姓,以一次為限。

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或戶役政管家APP可以線上申請電子戶籍謄本。

新式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記事可省略,隨時可查驗。

公共工程要更好,全民督工不可少,歡迎下載全民督工APP,快速通報又便捷,臺南市政府關心您。

為配合民法18歲成年之修訂,「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18條及第10條附件3,業經內政部於110年6月25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2138號令修正發布。

::: 網站導覽 關鍵字 :::111-05-0214:05 (下載安裝skype) skype通話時間 臺灣時間週一~週五08:10~17:20   最新消息   戶政宣導   宣導影音   為民服務優良事蹟   戶籍登記自我檢核   國民身分證資訊專區   原住民專區   門牌專區   新住民專區   護照一站式專區   自然人憑證專區   戶籍謄本專區   英文戶籍謄本   生育獎勵金專區   感動分享(出版品)   廉政園地   專書閱讀   性別主流化   性別變更專區   檔案應用服務與推廣   人口政策宣導   網路參與及投票   資料開放平台   手機掃描資訊雲端通   申辦須知暨提醒精靈   申請書表下載   線上預約   預約取件服務   線上查詢   申辦案件進度查詢   訪客留言   滿意度調查   民眾意見反映處理流程 37里 624鄰 47517戶 男 59643 人 女 61582 人 合計 121225 人   ::: 首頁>申辦須知暨提醒精靈>認領登記‧‧‧申辦須知自我檢核表暨提醒精靈 認領登記‧‧‧申辦須知自我檢核表暨提醒精靈 申請人 認領人 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應備證件 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

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

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認領在國外出生之被認領人,應檢附被認領人之出生證明文件。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手續。

應為認領登記(經法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得申請改名。

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

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檢核項目 請民眾自行預先檢查所需要攜帶之相關資料,以免勞頓奔波 0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02.申請人印章(或本人簽名)。

03.被認領人國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04.被認領人戶口名簿。

05.生父認領申請書或有關證明文件。

06.子女從姓約定書。

07.換證應備最近2年內拍攝新式規格彩色相片1張。

08.規費:換發身分證每張新臺幣50元。

09.規費:換發戶口名簿每份30元 恭喜您,資料準備齊全! 還有9項未帶喔!! 【提醒精靈】 為方便並提醒民眾於辦理日期準備應帶項目,請於此填寫您要辦理之日期,我們將於當日早上七時提醒您應帶項目。

截至目前已有776人申請提醒,提醒精靈已提醒729人 提醒日期: 111 112 年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月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日 行動手機 (非必填): 我的E-mail信箱: 第一組: 第二組: ::: 機關位置圖 | 網路安全政策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English 府南戶所地址:702030臺南市南區明興路2號(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大樓內)(交通位置圖) 電話:(06)291-3702(課室分機) 傳真:(06)291-3705‧261-2324 Email:[email protected](民眾意見箱) 本站最佳瀏覽設定為:1024dpiX768dpi  最後更新:中華民國111年05月02日 本 站 Q R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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