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解讀 - 聲威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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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1年10 ... 關於我們aboutus 律師陣容team 最新消息news 服務項目service 友善連結link 聯絡我們contact 分類 全部 司法案例選析7期刊著作全部63103年1月--中國如何保護「商業秘密」7101年9月--天外飛來的繼承債務5 100年2月--逃漏稅的犯罪構成要件899年1月--律師的偵查辯護797年11月--只提出「文書影本」能打贏官司嗎693年12月--不動產掛名登記的法律探討491年陳律師工商時報文章2090年12月--新學友債權和解方案解讀5法律新聞8聲威通訊103契約範例12書狀範例19智慧財產權4訴訟範例2大陸事務14 ShopAll「個人資料保護法」解讀 「個人資料保護法」解讀 「個人資料保護法」解讀 分享到 商品說明 聲威通訊「個人資料保護法」解讀問題:王先生接到○○建設公司寄給他之ㄧ封房屋銷售廣告函,該○○建設公司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解析: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雖然只有短短56條條文,但違反者不但會被處行政罰款,也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沒有特定目的,而取得之資料也非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也有可能會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大家千萬別掉以輕心。

二、       「個人資料」範圍很廣,包括: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例如員工編號)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換言之,只要能用來特定某個人的資料,均是個資法所保護之範圍(個資法第2條)。

但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資料,依個資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蒐集或利用;但因該規定爭議過大,行政院決定暫緩施行。

三、       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的主體,除了公家機關之外,還包括個人、公司或其他團體(例如某大樓管理委員會等)。

四、       本案例,王先生接到某建設公司房屋銷售廣告信,王先生可以要求建設公司說明其如何取得其個人資料,並得要求提供閱覽(個資法第10條);建設公司應於15日內回復其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個資法第11條);如建設公司未予置理,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改正;如公司屆期不改正,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公司及負責人新台幣2萬元至20萬元以下罰鍰。

五、       公司蒐集個人資料,無論是當事人提供,或非當事人提供,均必須要有蒐集之特定目的,且須符合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條件(個資法第19條);如有違反,得處罰公司及負責人5萬元至50萬元以下罰鍰(個資法第47條),並得判處行為人2年以下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個資法第41條)。

六、       公司利用蒐集之個人資料,必須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例外,如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或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危險,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損害等,則可以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資法第20條);如有違反,亦得處罰公司及負責人5萬元至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判處行為人2年以下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意圖營利)。

七、       公司蒐集之個人資料,若是當事人主動提供給公司者,除須有特定之目的外(個資法第19條),還必須告知當事人蒐集資料之目的、及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個資法第8條)等(例外,如當事人已明知公司應告知之內容,或法律規定得免予告知者外);至於告知方式,無論是言詞、書面、簡訊、電郵、傳真等均無不可。

如有違反,經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限期改正,若屆期未予改正,得按次處罰公司及負責人2萬元至20萬元間之罰鍰(個資法第48條)。

八、       公司蒐集之個人資料,若是非當事人主動提供者,除須有蒐集之特定目的外(個資法第19條)及履行個資法第8條之告知事項外(蒐集目的、及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還必須告知當事人取得個人資料之來源(個資法第9條)(例外,如當事人已明知公司應告知之內容,或法律規定,或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得免予告知者外),如有違反,經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限期改正,若屆期未予改正,得按次處罰公司及負責人2萬元至20萬元間之罰鍰(個資法第48條)。

九、       公司蒐集之個人資料,若是非當事人主動提供,且蒐集之時間是在101年10月1日之前發生者,依個資法第54條規定,公司應於102年9月30日前完成以上告知義務;但行政院認為該規定現階段還難予執行,因此決定暫緩施行。

十、       如果公司蒐集個人資料是基於行銷目的,一旦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時,公司即應停止利用該個人資料行銷;如果是首次行銷,公司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個資法第20條);違反以上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予改正,即得按次處罰公司及負責人2萬元至20萬元間之罰鍰(個資法第48條)。

十一、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被主管機關科處行政罰鍰時,公司負責人除非能證明其已盡防止之義務者外,否則也應一併受罰(個資法第50條)。

十二、公司應採取安全措施(可參考法務部提供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草案範本」之要點),保管合法取得之個資,防止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或洩漏(個資法第27條);如因疏於保管,致造成個資被竊、或洩漏等情,被害人於知悉時,得於2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其賠償金額得由法院依情節以每人每件於5百元至2萬元間計算之;如果被害人另受有名譽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方式,如登報道歉等(個資法第28條)。

公司因個資被人竊取、竄改、毀損或洩漏,如欲免其賠償責任,則須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個資法第29條);倘公司未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行為,法律即推定其有過失,而應對洩漏、被竊個資之結果,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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