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薦證廣告(即代言廣告)之廣告薦證者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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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6項明文規定「廣告薦證者」,乃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同條文第5項 ...   本會服務中心專線 (02)2351-0022 (02)2351-7588轉380 南區服務中心專線 (07)723-0022 傳銷事業報備名單 服務信箱 常見問答 首頁常見問答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之規範不實薦證廣告(即代言廣告)之廣告薦證者責任為何? ::: 常用服務 ::: 不實薦證廣告(即代言廣告)之廣告薦證者責任為何? 一、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6項明文規定「廣告薦證者」,乃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同條文第5項後段,則明定廣告薦證者倘於明知或可得而知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受損害者得對廣告主與廣告薦證者進行民事求償。

惟廣告薦證者倘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依同條文第5項但書規定,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則僅於受廣告主報酬10倍之範圍內賠償之。

二、違法行政責任: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薦證者縱非屬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3款所稱「事業」,倘其係故意與商品廣告主為不實廣告行為,亦即於符合行政罰法第14條所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要件,即與該違規廣告之廣告主,併同依所違反不實廣告法規受有行政處罰。

三、廣告薦證者責任與廣告主責任不可分割: (一)倘除公平交易法外,另有其他特別法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該等種類之不實廣告乃優先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則對其他無特別法之商品、服務廣告,進行規範。

(二)而薦證者於廣告中所為之薦證行為,因已合於整體廣告內容之一部分,不可切割,故同一薦證廣告之廣告主與薦證者,應依其廣告內容所涉違反之同一法規,論以個別之違法責任。

(三)舉例而言,倘屬違反衛生法令(食品、藥品、化妝品、健康食品)等之不實廣告,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下同)所為多則協調結論,即由衛生福利部主政辦理;而薦證者此時之責任,因薦證行為已合為整體廣告內容之一部而不可分,故由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衛生法令查處其廣告主與薦證者之違法行政責任。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0-2915:32:05 回上頁 回首頁 開啟網站導覽關閉網站導覽 關於本會本會簡介施政計畫施政績效向立法院業務報告重要措施委員會議紀錄業務資訊本會行政決定事業結合聯合多層次傳銷國際反托拉斯規範與企業遵法專區寬恕政策專區檢舉獎金專區其他產業市場結構調查新聞公告新聞稿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澄清徵才訊息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規意見徵詢區外國及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測驗公開資訊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美商高通公司訴訟和解案相關資料新冠肺炎防疫物資專區性別主流化專區人權大步走專區遊說資訊專區學術園地公平交易季刊(歡迎投稿)獎助研究生文宣出版品圖書資源相關網站國內學術研討會目錄委託研究便民服務服務信箱為民服務工作消費者資訊專區加盟資訊專區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本會本會簡介施政計畫施政績效向立法院業務報告重要措施委員會議紀錄業務資訊本會行政決定事業結合聯合多層次傳銷國際反托拉斯規範與企業遵法專區寬恕政策專區檢舉獎金專區其他產業市場結構調查新聞公告新聞稿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澄清徵才訊息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規意見徵詢區外國及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測驗公開資訊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美商高通公司訴訟和解案相關資料新冠肺炎防疫物資專區性別主流化專區人權大步走專區遊說資訊專區學術園地公平交易季刊(歡迎投稿)獎助研究生文宣出版品圖書資源相關網站國內學術研討會目錄委託研究便民服務服務信箱為民服務工作消費者資訊專區加盟資訊專區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服務信箱 訂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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