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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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本府衛生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接受療育者,每次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2.療育訓練費: (1)至立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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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
第二十三條及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療育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
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三、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
發潛能的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四、實施期間: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對象:本補助對象為接受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並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衛生署指定之
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桃園縣為長庚醫院,其他縣巿則依
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桃園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敏盛、壢新、國軍桃園總醫院、
桃園醫院、桃園療養院)及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所開
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限一年內開立者)之兒
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取本府托育養護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
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
者,可申請至入學當年之八月份)。
六、補助項目與費用: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行政院衛生署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
或其他經本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及
療育訓練費之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
1.交通補助費:
(1)於醫療單位接受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訓練者,每次補助新臺
幣二百元(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
以一次計)。
(2)於本府衛生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接受療
育者,每次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
百元。
2.療育訓練費:
(1)至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療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無健
保給付部分(全額自費)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依收據實支
實付。
(2)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
宅服務或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可進行外展療育服務之定點服務
者,可申請療育訓練費,到定點進行療育之醫療院所或社福
機構(含身障機構、早療機構等),應向所屬主管機關衛生
局或社會處核備。
3.交通補助費及療育訓練費得同時申請。
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千元。
4.不補助項目:一般門診、評估、掛號費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
目者。
(二)低收入戶:補助對象如為鄉(鎮、市)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其
補助項目及費用同前款規定。
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寄養家庭家長、安
置教養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認可之主
要照顧者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交通補助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交通補助費療育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二)」,並須符合
以下規定:
(1)需詳實填寫,並註明療育日期、療育單位、療育項目及治療
人員核章,未依規定註記則不予補助,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
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治療師之職章或醫院之
門診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治療醫院或治療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
3.申請療育訓練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
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格式如附件三)」,並須符合以
下規定:
(1)需黏貼療育收據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2)收據上需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未依
規定註記不予補助。
(3)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
據黏貼憑證單」。
八、該年度第一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二)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
明書正本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三者擇一即可(需黏貼於「桃
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無則不
予受理)。
(三)接受早期療育之發展遲緩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需黏貼於「桃園
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格式如附件
四)」,無則不予受理)。
(四)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無則免附)。
(五)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申請時間:每季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遇假日順延至下
個工作天),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寄達(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
逾期不予受理,另本補助應於各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得追溯。
(文件
一經受理,概不退還,已申請過之月份,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
申請時間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撥款日
期為五月十五日。
(二)四月至六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撥款日
期為八月十五日。
(三)七月至九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撥款日
期為十一月十五日。
(四)十月至十一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
撥款日期為次年一月十五日。
(五)十二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併於次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送件,
撥款日期為次年五月十五日。
十、受理單位:檢附相關文件於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桃園縣兒童發
展通報轉介中心。
十一、補助方式:經審核無誤後,款項將匯入該兒童之郵局帳戶中;款項
核撥後若金額有誤,應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查證,若未於下季
申請截止日前提出,則日後將不予補發。
十二、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時,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若未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以書面命義務人於一定期間
內返還溢領之補助費,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
訟。
十三、問題諮詢及申訴單位:本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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