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例題擬答-法例@ 光哥討債公司:: 隨意窩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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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哥討債公司一間不討債的討債公司張鈺光老師教學網站...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0910191923民法(一)例題擬答-法例?公告事項【概念解析】 一、§4:一定數量,以文字及號碼表示(各一次),不相符合 →當事人原意→文字 二、§5:一定數量,以文字或號碼數次表示,不相符合 →當事人原意→最低額 三、一定數量,以文字與號碼數次表示,不相符合 →當事人原意→(爭)[1]═文字之最低額為準(王澤鑑.王伯琦.66法律座談) ═兩者之最低額為準(施啟揚.鄭玉波.史尚寬.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