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超過三個月時效, 還可以辦理嗎?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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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個月是從你知悉時起算。

· 二、就算沒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目前法制還是會跑到限定繼承去。

· 三、有設定抵押登記不表示有債權,如果對方沒有提出任何你父親欠款的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71761人,瀏覽人次:220770076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繼承與贈與>拋棄繼承超過三個月時效,還可以辦理嗎? 拋棄繼承超過三個月時效,還可以辦理嗎?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siskin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7-2114:41  文章人氣:29885 個人積分:8 家父今年二月初過世,因為一直沒有債務人出現,所以我們以為家父並無債務,直到近日處理房屋貸款事宜,才知房子已被設定給別人,因個資法故銀行只能提供資料是設定給了2個人,所以房子已經不是我們的了,現在已經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候,為了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請問我們還可以有甚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徐維宏(徐維宏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7-2115:40 最後編輯日期:104-07-2115:49 文章人氣:101 個人積分:13880 律師評價:7128│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您好: 依照民法規定辦理,仍應按債權得受清償之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

若未依比例償還,繼承人要以固有財產清償。

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 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 聯絡電話:02-87683696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LINEID:stoon1219臉書粉絲專頁:@stoon1219 siskin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7-2115:59  文章人氣:118 個人積分:8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徐維宏(徐維宏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7-2116:04  文章人氣:96 個人積分:13880 律師評價:7128│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建議您清查遺產及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並製作清冊以利清算。

聯絡電話:02-87683696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LINEID:stoon1219臉書粉絲專頁:@stoon1219 siskin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7-2116:09  文章人氣:115 個人積分:8 回覆徐維宏律師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徐維宏(徐維宏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7-2116:15  文章人氣:112 個人積分:13880 律師評價:7128│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您好: 已經超過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辦理期限,您可以試著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展看看,如果不行,可以等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來聲請(債權人通常不會聲請),如果都沒辦法,您要自己負清算義務。

聯絡電話:02-87683696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LINEID:stoon1219臉書粉絲專頁:@stoon1219 siskin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7-2116:21  文章人氣:114 個人積分:8 回覆徐維宏律師的發言內容: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恕刪) 1.  可是我們是最近才知道有債務,這樣也算超過三個月嗎? 許隨譯(許隨譯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7-2118:08  文章人氣:100 個人積分:880 律師評價:1955│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06號 依提示內容,您父親的債權人應該是設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屬於優先債權人,依民法規定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也就是說抵押權人的債權本來就是應該會優先清償,所以你們只要是以父親的不動產對價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務,並沒有違反上開規定,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會因此受到影響。

  許隨譯 楊俊鑫律師/所長(楊俊鑫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7-2119:34  文章人氣:131 個人積分:11886 律師評價:3076│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一、三個月是從你知悉時起算。

二、就算沒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目前法制還是會跑到限定繼承去。

只是限定繼承有一定的限制,要特別注意一下。

三、有設定抵押登記不表示有債權,如果對方沒有提出任何你父親欠款的證據的話,可以提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四、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勝訴的判決,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判決,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lawyer660129 徐維宏(徐維宏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7-2214:06  文章人氣:111 個人積分:13880 律師評價:7128│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您好: 您不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程序,就必須自己面對債權人求償的繁瑣程序。

由於不清楚您繼承的遺產及被繼承人債務狀況,在此無法給您建議是否直接清償現在出現的債權人。

但還是建議您去了解一下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

聯絡電話:02-87683696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LINEID:stoon1219臉書粉絲專頁:@stoon1219 沈恆(沈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2-1523:27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24826 律師評價:7574│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家父今年二月初過世,因為一直沒有債務人出現,所以我們以為家父並無債務,直到近日處理房屋貸款事宜,才知房子已被設定給別人,因個資法故銀行只能提供資料是設定給了2個人,所以房子已經不是我們的了,現在已經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候,為了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請問我們還可以有甚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您好! 若已超過三個月,則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但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來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不會損及自有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neID:estony196電話:0933918013電郵:[email protected]部落格http://estony196.blogspot.tw/ 沈恆(沈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2-1523:30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24826 律師評價:7574│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恕刪) 1.  可是我們是最近才知道有債務,這樣也算超過三個月嗎?   您好! 「知悉繼承」之時即會起算三個月期間,並不是等到「知悉有債務」才會起算三個月期間。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neID:estony196電話:0933918013電郵:[email protected]部落格http://estony196.blogspot.tw/ 第1/1頁 1 共12筆 諮詢分類 律師諮詢討論分類 全部文章 法律新聞解析(19) 交通事故(8897) 繼承與贈與(5234) 詐騙、背信(6423) 偽造文書、冒名(1556) 債權債務(6408) 婚姻、親屬 與監護(9142) 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1901) 買賣、消費糾紛(5834)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6608) 恐嚇、脅迫(1614) 房地產、租賃(6230) 鄰居、社區、公寓大樓管理(3300) 侵占、毀損(2969) 妨害電腦使用(504) 偷竊與強盜(1558) 傷害、強制、妨害自由(2176) 公司、勞資(3824) 稅務(279) 網路色情及違法性交易(1337) 契約審議擬定(651) 保險、票據(963) 醫療糾紛與藥事法(722) 法院程序與執行(1574) 其他刑事問題(6925) 法律意見文書(233) 其他民事問題(4187) 委託律師.諮詢費用(265) 問題已隱匿(519) 行政訴訟(543) 毒品、違禁品(2505) 未成年犯罪(881) 侵權行為(1347) 仲裁調解(240) 宗教教育(34) 文章編號 發問者滿意度排名 顏寧律師 INFINI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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